一、某项目标的物难点分析

  某港口物流园公司(即承租人)拟以物流仓库中的工作塔里的设备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通过融资租赁回租的模式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融资,该项目标的物存在以下难点:

 1.该标的物是承租人发包给建造方建造物流仓储工程中的一部分,承租人将该物流仓储工程的建设整体发包给了建造方,其中也包括设备物资的采购和安装,即设备标的物由建造方自行采购和安装的,承租人均不参与其中,且建造方不愿意提供相关的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设备的采购发票。

      2.承租人给建造方开具的发票是将整个工程做为整体开具的类型为建筑工程服务的发票,非设备采购发票,发票上的内容(工程服务)无法与拟租赁的设备标的物一一对应。

     3.该建设工程是以承租人名义向政府申请的批复,且是承租人对外进行的发包。但承租人为了做账,在开给建造方的发票上,承租人分了两个主体,承租人开具的工程建设服务的发票总额少于总建造款的1/3,另一个主体(承租人的全资子公司)开具了超过总建造款2/3的工程服务发票。

  4.整个项目工程尚未完全竣工,且设备标的物也在安装的过程中,也未投入使用,暂无法实际产生收益(现金流)。

  5.承租人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包括其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尚欠约60%左右的工程款未开具发票或未支付,且无法确认所欠的工程款里有多少为设备款。

  6.设备标的物缺乏唯一标识码和标示,多为配电箱、除尘器、输送机、液压机等通用且不易区分的设备。

  7.设备被安装在一个高5层的工作塔上,工作塔分多层,每一层都安装了些许设备,且大多是固定性的安装(如镶嵌在地上或墙上),零散的一些设备也进行了组装,呈现在眼前的是整体将要安装好的状况,很难区分或核实每个标的物的样式和所处的具体位置。

  很显然,该案例中相关标的物的认定会比较复杂,其重点就是如何把握和分析好相关标的物的权属和特定化问题。如怎样确认相关的设备就是融资租赁标的设备?相关标的物未进行单独购买、建造和验收,相关发票内容是建筑工程服务的发票,怎样才能与标的物进行对应?开发票的是两家法人主体,是否可以简单按照发票来认定设备的所有权?如果根据发票来认定设备属于两家法人主体,实际中又该如何区分哪些设备是属于承租人的呢?尚欠约60%左右的工程款未开票或未支付,其中有多少是未付的设备款?标的物缺乏唯一标识和识别码,又该怎样进行特定化?相关通用标的物该如何进行区分和辨别?等等。

  上述案例是融资租赁公司在从事工程建设设备融资租赁时,常会遇到的一种特殊情况,此类设备的购买和安装常常是和工程建设进行绑定的,因而会变得复杂。在工程建设中,设备的采购和安装会存在三种可能,第一种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承租人自行购买设备,并自行安装;第二种是由承租人单独购买设备,交由工程建造方安装;第三种是设备的买卖和安装全部由工程建造方进行。上述案例说的就是第三种情况,而要想顺利解决该标的物的难题,就需要从标的物合规性的认定要求上入手。

二、标的物合规性的认定要求及相关解决思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融资租赁标的物合规性的认定要求主要包括:(1)需为固定资产。根据《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解释,固定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2)要权属清晰。即需要确认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承租人;(3)要真实存在。即融资标的物不能是虚构的,需要是确实存在的;(4)能够产生收益。即融资标的物作为固定资产,应能够产生一定的现金流(理论上讲,该现金流应该是承租人租金的主要还款来源);(5)无其他权利瑕疵。即融资标的物不能被查封、扣押,不被抵押、质押,权属不能存在争议。

  纵观上述对融资标的物合规性的认定要求,其中的难点和关键点乃在于对标的物权属的认定和判断以及标的物的特定化。针对建筑工程设备回租项目,粗略来讲,就需要承租人提供设备购买合同、付款凭证、采购发票、交货验收单、竣工安装类的文件等等,若为海外采购的还需要提供与海关相关的文件,如纳税清单以及是否属于海关监管的范围等。而就针对前述的案例中的标的物难点来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1.标的物权属方面: 

      (1)首先可以通过相关文件进行说明和确认。因向政府申请批复的主体和发包方为同一法人主体(即承租人),仅只是发票开具上多了另外一个法人主体,而开发票也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要求,并不是所有权的认定依据,因此,可以考虑通过承租人的相关说明以及建造方的确权声明,来确认相关标的物设备的权属属于承租人。

  (2)其次可以通过竣工验收文件来间接确认。由于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都还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因此可以提出让承租人在进行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须有第三方参加),将相关的竣工验收文件尽量写的详细一些,至少写上相关设备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发包方主体应为承租人。

  (3)最后可以通过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来进一步进行佐证。因评估机构具有的法律效力,因此可以通过此种途径来间接确认相关标的物的权属,同时,需要明确评估报告的委托主体应是承租人,评估报告的内容和竣工验收的内容类似,应尽量具体化,并需要涉及到相关设备的评估。

  2.标的物特定化方面

  (1)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规划方案图纸及安装规划图纸的复印件,并在图纸上标明标的物所在的位置及相关设备名称,并让承租人签章确认。

  (2)可以在标的物明细表里列清楚标的物所处的详细地理位置,以及所在工作塔的何种位置上(如在工作塔的第几层及第几层的哪个位置等),并进行拍照和标示。

  3.标的物其他方面

  (1)因标的物设备尚未投入使用,为了确认标的物设备能够产生收益,可以要求承租人对标的物何时竣工验收、何时投入使用、如何产生收益等问题进行说明和确认。

  (2)针对承租人尚未支付完毕所有工程款的问题,可以要求建造方出具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函,并且对相关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进行确认,确认相关的所有权属于承租人。

  4.标的物综合认定

  结合相关资料综合来看,标的物仍然存在一定的瑕疵,不排除仍会存在一定的设备欠款及其他权利瑕疵。但根据通常性理解,该标的物设备作为动产,已经交付给了承租人,且在承租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承租人实际上也支付了部分款项,建造合同里也没有所有权保留条款,建造方也进行了权属确认。因此,在无相反证据进行排除的情况下,基本可以确认承租人对该融资标的物拥有较完整的所有权。

三、相关思考和总结

  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所接触的多是次级客户和次级资产,因此,碰到的融资标的物多数会存在瑕疵,特别是在从事建筑工程设备回租业务时,要想找到不存在任何瑕疵的标的物几乎不太可能。但业务要进行,标的物也要合规,就需要在业务和标的物合规之间寻找平衡,而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和建议。

  笔者认为,守住标的物的合规性是融资租赁公司不可逾越的底线。在标的物的真实性上,无论如何,都需要对标的物进行现场核实、观察和辨别,必须要确认拟作为租赁标的物所在的位置,必须要亲眼看到;在权属的认定上,相关的建造合同或购买合同必须要有,并确保相关租赁设备已经交付给了承租人,或者至少已经放在了承租人的场地或车间里,已经被承租人进行了占有和控制,发票至少也要提供一部分(可不要求提供100%的发票);在标的物的特定化上,应尽量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关的规划安装图纸,确定相关标的物被安装在了何处,进行相应的标注,对于标的物所处的位置进行明确的说明,尽量具体,并进行拍照和标示,同时,可要求承租人出具不得挪移租赁物的承诺,尽量做到标的物在融资租赁期间不被挪移。

  一直以来,在融资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认定都是融资租赁项目中的重点和难点,是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存在“融物”性质的关键,也是区别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与借贷法律关系的关键。针对特殊融资租赁回租设备的审核需要牢牢抓住标的物的审核要点,特别需要在标的物的权属上、特定化上下功夫,只有这样才能在创新的同时,确保租赁标的物的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