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由于上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包含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的内容,受到了融资租赁从业人员的广泛关注。
  
  但事实上,关于禁止融资租赁公司违规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的监管要求,早在2013年《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就已出现。此后的多份监管文件、各地方金融局下发的地方性监管文件中,也多次涉及该问题。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禁止性规定并非创新规定。
  
  文本将就相关监管文件中,关于融资租赁公司从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业务的禁止性要求内容作出梳理,并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影响问题,作出简要分析。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能否参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是否存在政策性风险、是否存在监管限制问题,早在2010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10〕19号文”)印发后,就始终被融资租赁的从业人员持续关注。可以说,监管要求一直都客观存在,但不同时期的监管文件释放出的监管政策信号并不相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业务的关键之一,就是读懂监管要求、领会监管精神。
  
  从2010年6月国发〔2010〕19号文下发后,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判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业务信用风险小、操作便捷、形成资产规模快,进行扎堆投放;到2017年4月财政部等六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禁止金融机构违规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后,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受限于监管要求、开始调整投放方向,央国企融资租赁公司退还承诺函件、但仍然参与投放,民企融资租赁公司在此背景下弯道超车;再到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银保监发[2021]15号文”)通过非正式渠道被疯传,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停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业务的投放,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收缩投放规模、艰难寻求转型。转眼间,融资租赁公司围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已经超过了十年。
  
  回顾过去的十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租赁业务确实成就了一批融资租赁公司,不少明星租赁公司得益于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政策的准确把握,迅速累积了租赁资产规模,为业务的转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客观而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业务的黄金十年已经过去,继续以该类业务作为主要业务投放领域的,不仅面临监管角度的合规压力,也将面临承租人再融资能力趋弱、现金流供给不足导致的信用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可以预见,那些早就存在于纸面上的监管文件,被监管粑粑们高频引用、真正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管的时代已经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