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购(hire-purchase)起源于英国,是一种信贷购物的形式。
  
  在英国,如果合同中有“承租人有留购权”的条款,这种具有销售性质的融资租赁就被视为租购。
  
  在欧洲,租购受到热捧,因为在购买大额物品后,遇到“不喜欢”、“闲置率高”或者“无力继续支付”的情况,客户可以选择退租。对于客户而言,与分期付款购买相比,租购这种形式更灵活,虽然会在每一期多掏一点点钱,但是却极大的提高了客户选择和经营的灵活性。
  
  而在美国,这种租购则被称之为有条件销售式租赁(Conditional Sale Lease)。美国税收法规规定,如果一项交易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就是有条件销售式租赁:
  
  (1)租金中有部分金额是承租人专门支出用于获得资产所有权的;
  
  (2)在支付一定次数的租金后,资产所有权即自动转移给承租人;
  
  (3)承租人短期支付的租金,相当于需要购买这项设备的大部分金额;
  
  (4)一部分租金支出实质上是利息或被认可相等于利息;
  
  (5)按名义价留购一项资产;
  
  (6)租金和留购价的总和接近购置设备的买价加运费;
  
  (7)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投资损失的风险;
  
  (8)租期实质上等于租赁资产的全部有效寿命。
  
  从以上这些条件可以看出,与英国不同,美国并没有过多强调承租人的优先留购权,而是将租购包含在信用消费领域的有条件销售概念下,是以转让所有权为目的。所以,美国的有条件销售式租赁与我国现状的融资租赁差不多,承租人只是将租赁作为一种融资的手段,即租赁期满,承租人以名义货价留购租赁物并取得所有权。
  
  在我看来,租购具有租赁与买卖双重法律关系,租赁期间承租人可以随时将货物归还出租人属于租赁关系,合同到期承租人行使留购权构成买卖关系,这也是租购与分期付款及其他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中国,目前还没有租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外的租购模式可以作为业务创新和中国融资租赁业未来发展的学习借鉴,以便顺应市场化竞争,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