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的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包括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全面禁止跨省(区、市)展业将对业务开展产生重大影响。以广东省内某大型商租为例,截至2021年3月末,该公司存量投放区域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浙江、湖北以及湖南等地。其中,广东占比仅15.68%,江苏占比33.14%、浙江占比21.81%,省外业务占比高达近85%。然而,监管新规征求意见稿表示“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及“实现平稳过渡”等,或许还留有余地。同时,意见稿并非“终稿”,监管在通知中也积极鼓励从业者就新规征求意见稿提出自己的意见,希望行业相关人员可以积极反馈,让监管在租赁行业落地新规、制定细则时有更多来自行业最真实的反馈信息可供参考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用“炸锅”来形容租赁圈的反应一点都不过分,也许,这个元旦假期注定就是要让所有租赁人都难忘的。转监管近5年,好不容易“适应”个差不多,现在“猛然间”又悬一把“大宝剑”!
  
  业界感到非常的“突然”。但在起草说明里提到,人民银行自2018年6月牵头启动《条例》起草工作。那么,在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里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吗?
  
  答案肯定是有的!然而,我们查询国务院近年发布的“立法工作计划”并没有找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至2021年连续四年的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里都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督管理条例”。

   
  
  大家可能还有印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经在2015年8月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在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里,“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在2013年和2014年属于“研究项目”(人民银行起草);在2015年和2016年属于“预备项目”(人民银行起草)。
  
  在2017年的立法工作计划里没有再列“研究项目”和“预备项目”,所以没有找到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表述,但很有可能仍然是“预备项目”。
  
  在2018年至2021年的立法工作计划里,均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人民银行起草),属于“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
  
  再从规范对象来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主要是为了规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规范对象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所以,很有可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就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变形金刚版”。
  
  如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和“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没有关系,那倒好了,说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在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里现在可能还只是“研究项目”或“预备项目”,离正式出台还能有一段时间。
  
  如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就是立法工作计划里面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这个项目,那恐怕离正式出台就会比较快了。另外, 2022年将要召开的第六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估计在开会之前要把很多事情先定下来,目前来看,金融监管没有放松的迹象。
  
  其实,这些都不是最重要的。
  
  最重要的是,是时候放弃“幻想”和“侥幸”了,抓紧时间认真研究、积极反馈吧!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fszqyj@pbc.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3.将意见传真至:010-8809282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