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作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在2024年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成为国家积极培育的新增长引擎,目前正处于完善产业生态,拓展应用场景的关键阶段。同时,科技金融作为金融“五篇大文章”之一,金融企业需要拓展科技金融服务深度,提供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蕴含着巨大发展潜力的低空经济行业成为了融资租赁行业转型的重点方向之一。
低空经济直接关系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低空经济热度升温后,飞行密度和频次逐渐增加,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无人机“黑飞”、扰航、彼此干扰、失控坠机事件频发。融资租赁企业若以无人机、eVTOL等新兴产品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必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规范有序的前提下促进低空经济的繁荣。
一、飞行管理
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别、空域类别、飞行类别为基础对无人驾驶航空器(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进行飞行管理:
1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别
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2空域类别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适飞空域。
管制空域包括: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
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
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3飞行类别
隔离飞行,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不同时在同一空域内的飞行。
融合飞行,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在同一空域内的飞行。
4飞行管理规定
基于以上分类,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以下方式进行飞行管理:
5日常经营管理规定
二、实名登记
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号)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与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共同构成无人机实名登记管理的主要依据。
1登记平台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取得登记标志后方可激活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2登记信息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所有人合法身份的信息、联系信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信息、使用用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发生变更,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3国籍登记
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
三、租赁及抵押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无人机作为民用航空器的一种,其登记事项应优先遵循《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该条例未规定的,适用《民用航空法》规定。
四、适航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明确了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原则,包括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等的颁发和管理。
1型号合格证书
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
2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
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
3适航证书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