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融监管局关于核准牟安宁四川天府金租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川金监复〔2025〕181号
四川天府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核准牟安宁拟任四川天府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请示》(天府金租〔2025〕105号)收悉。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牟安宁四川天府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二、牟安宁应在四川金融监管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公司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四川金融监管局。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金融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公司应要求牟安宁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公司应督促牟安宁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