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关于厦门金租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和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的批复
厦金复〔2025〕71号
厦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厦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和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的请示》(厦金租〔2025〕8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和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的业务资格。
二、你公司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金办发〔2024〕91号)等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三、你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向我局报送业务开展情况、重大事项及风险问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