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召开“‘典’亮生活守护美好”贯彻实施民法典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10件“高质效办好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以“有效监督、平等保护、系统治理”为核心,聚焦民事检察监督主责主业,体现了权利救济、规则引领、治理创新的司法价值,即日起将在本院公众号陆续发布。让我们通过案例,见证法治力量在具体个案中的生动彰显,感知检察履职的力量与温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高质效办好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一)依法调查核实维护融资租赁行业市场秩序——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提请抗诉案

  监督要旨

  准确把握融资租赁实质法律关系和权责分配,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补充完善包括融资租赁物交付、实际使用、租金支付等有关合同履行行为的证据链,证明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的真实履行情况。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日,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某、大庆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根据王某要求购进指定车辆,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王某使用,合同附《车辆购买订单》和《租金支付表》具体约定融资租赁物和租金标准。同日,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当王某未按期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义务时,由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垫付责任,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垫付款项向王某追偿,并要求相关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孙某、大庆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文件承诺对涉案融资租赁租金支付相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11月20日,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完成融资租赁物交付义务,后王某并未按时履行租金支付责任,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就其代垫款项向法院起诉。因经鉴定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租赁物接收确认函》上指纹、签字与王某不符,法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判决驳回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

  检察履职

  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检察机关充分调查核实,在融资租赁物交付方面,查明除原审中他人代签的《租赁物接收确认函》外,还有一份发生于其后的、由王某本人签名捺印的《附件二租赁物接收确认函》,证明融资租赁物的实际交付情况。租金支付方面,检察机关查明案外人李某、黄某向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共10笔汇款399万元,均备注融资租赁合同相关信息。另查明案外人向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汇款10万元,备注信息为“大庆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某,还逾期款”。融资租赁物的实际使用方面,查明涉案车辆登记在哈尔滨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实际用车方为黑龙江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两公司均为融资租赁交易担保方,符合商业交往惯例。

  同时,通过检索类案、专家咨询,准确把握涉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结合上述新查明事实及王某签订合同、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催促履行合同等情况,认为在案合同成立有效。车辆交付后,在王某未按月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垫付租金义务,有权就垫付款项对王某行使追偿权,并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24年2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王某向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项650余万本金及利息,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典型意义

  1、全面调查核实,查实涉案合同履行情况

  针对原审法院对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事实的认定,检察机关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补充完善包括融资租赁物交付、实际使用、租金支付等有关合同履行行为的证据链,还原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的真实履行情况,为检察监督提供坚实基础。

  2、准确把握法律关系,推进行业领域健康发展

  面对纷繁复杂的基本事实和交易结构,检察机关践行“三个善于”、发挥检察智慧,准确把握融资租赁实质法律关系和权责分配,理解领悟融资租赁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观念和法治精神,以检察监督让融资租赁回归本源,维护行业交易秩序。

  3、聚焦营商环境保障,维护融资租赁各方合法权益

  面对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证据等方面呈现的企业治理漏洞,对其企业治理风险予以提示。本案抗诉改判,依法维护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权益,彰显民法典治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