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公司拟与四川元启同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启同程”)、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租“)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公司向元启同程销售合同金额为91,001,688元(含税)的重卡超充站项目相关的液冷超充设备。元启同程因资金原因向浙银金租融资91,001,688元,用于支付购买公司设备价款,并一次性向浙银金租首付租金13,651,688元。为保障浙银金租债权的实现,公司将向浙银金租提供一定的合作风险金,该笔合作风险金金额为7,735,000元,计算公式为(租赁物买卖合同金额91,001,688元-首付租金13,651,688元)*10%。公司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以合作风险金金额为限。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担保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四川元启同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MAEA6LHL1X
成立时间:2025年1月17日
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山东大道擂鼓段160号1幢4层406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军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充电桩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电子产品销售;5G通信技术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网络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电子测量仪器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洗车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仪器仪表销售;工业互联网数
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节能管理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2025年6月20日,元启同程总资产7,326,580.00元,净资产3,829,560.00元,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440.00元(未经审计数据)。
元启同程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风险金处置协议
为促进公司及公司关联企业产品销售和市场开发,加快公司销售资金回笼速度,扩大公司的服务领域和业务创新,全面建设金融机构与企业新型合作关系,公司与浙银金租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融资租赁合作业务。经双方平等协商,就公司向浙银金租为元启同程与浙银金租之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义务的履行提供一定的合作风险金,用于保证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浙银金租债权的实现,订立本协议。
(一)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或确认书向浙银金租缴纳的合作风险金均按下列方式处置,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1)浙银金租与元启同程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在浙银金租按约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前,公司应先行向浙银金租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融资金额10%的款项作为合作风险金;
(2)融资租赁合同出现逾期时,无需经过公司确认,浙银金租即有权随时动用公司向其缴纳的全部合作风险金冲抵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违约金、提前终止违约金、未到期租金、损害赔偿金、留购款、因提前终止产生的税款及其他费用、浙银金租权利救济费用以及其它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等);公司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以上述风险金总额为限;
(3)逾期租金等款项收回后,收回款项重新计入合作风险金;
(4)融资租赁合同无任何逾期、冲抵、违约情形而正常结束或承租人申请提前终止时,浙银金租向公司退还相当于该租赁合同项下初始缴纳的合作风险金额的款项;
(5)公司缴纳的所有合作风险金在浙银金租占有期间均不计息。
(二)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具体的融资租赁合同,单个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与否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浙银金租、公司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请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反担保协议
甲方: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元启同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孙运红、陈娟
鉴于:元启同程与浙银金租因“北川重卡超充站项目”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公司就该业务向浙银金租提供人民币7,735,000元的风险金作为元启同程融资业务的保证金,为保障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若有)能够顺利实现追偿权,元启同程愿意为公司在该业务可能承担的债务向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反担保的范围
元启同程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在该业务中代元启同程偿还的全部款项,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向元启同程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二)反担保方式
元启同程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公司有权直接要求元启同程在其反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反担保期限
反担保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的保证责任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违约责任
若元启同程违反融资租赁合同或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时履行债务或支付相关费用,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债务金额的[10]%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补充担保
如元启同程及其实控人未足额履行反担保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梁熹先生以一般保证担保方式向公司提供补充担保。担保范围为债务人未足额偿还且元启同程、孙运红及其配偶未足额履行反担保义务所涉及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的付款问题,有助于拓宽公司销售渠道,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严格筛选担保对象,整体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发展需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销售,有利于扩宽销售渠道、优化融资结构,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严格按照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筛选,并要求客户就公司担保事宜提供反担保措施,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相关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公司客户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执行的对外担保余额为250,973.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3%。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