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龙岗区陈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从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请问应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地税局黄小姐来电咨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一)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对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
其营业额为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二)未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对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