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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是全球第六大船旗国,也是欧洲最大的船旗国。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其船舶注册总数已突破10000艘。
今年2月,马耳他通过了一项《商船法》(Merchant Shipping Act)修订案,首次在本国法律体系中引入融资租赁文书(finance charter instrument)登记制度,从而允许船舶出租人取得一项担保权益。
根据该制度,船舶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所享有的权利,可通过在马耳他船舶登记簿上登记来予以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承租人依据融资租船协议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如支付船舶租金等。
这里的“融资租赁”是指将船舶的占有、运营或控制权,移交予光船承租人或其他承租人(包括通过光船租赁或类似协议实现的安排),其主要目的和意图在于为该船舶的购置、运营、管理或经营提供融资。因此,仅限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租赁安排可登记,纯粹的光船租赁不在适用范围之内,后者适用商船法不同的登记规定。
关于担保权益
登记的程序和效力与马耳他《商船法》中的抵押(mortgage)类似。该融资租赁文书由融资承租人为出租人的利益签署,且出租人应在一名或多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下,以书面形式确认该文书。
登记生效后,即视同在船舶上设立了担保权益,并赋予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依法取回船舶的法定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在登记融资租赁文书前,须取得任何在先已登记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该融资租赁文书之登记,不会影响已就该船舶或其份额登记的抵押权——无论该抵押权登记发生于融资租赁文书登记之前或之后。即融资租赁文书担保的债务的清偿顺序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之后。此规定主要是便于融资出租人另行向其他贷款人(如银行)融资。
上述抵押权既包括根据马耳他商船法之规定登记的抵押权,也包括根据其商船法认可的外国抵押权。
具体在清偿顺序方面,为融资租约文书所担保的债务,其优先顺序排在马耳他商船法第54条(即留置权possessory lien)及第50条(即特别优先权special privilege)第(a)-(k)项所列债务之后,但优先于第50条第(l)-(p)项所列债务及其他一般担保或优先权(other hypothecary and privileged claims)
关于出台背景
该制度的出台回应了当前船舶融资市场的趋势:相较于传统银行融资,融资租赁的比例日益增长。而传统的担保如登记抵押,通常不适用于融资租赁安排,尤其是当船舶所有权登记在出租人名下时。
通过融资租赁文书登记,出租人可享有类似抵押的担保权益,在承租人破产时有权优先从船舶的变价款中清偿债权。
马绍尔群岛已于2013年修订《海事法》,允许登记融资租赁,并将其视同优先抵押权。利比里亚亦采用类似规定,将登记所有人(documented owner)认定为优先抵押权人,而融资承租人则被视为抵押人。
马耳他此次修订于2025年4月生效,成为欧洲首个为融资出租人提供可登记融资租赁文书作为担保选项的船旗国。据悉,已有一家中资租赁公司在马耳他率先完成了该类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