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金管发〔2025〕12号

  各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各有关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根据《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浙财金〔2024〕47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运用融资租赁工具支持设备更新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025年9月29日

  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运用融资租赁工具支持设备更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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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原文

  浙江省运用融资租赁工具支持设备更新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围提质实施“两新”政策、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浙财金〔2024〕47号)要求,制订本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以优惠综合费率支持我省企业设备更新的融资租赁业务,省级财政统筹促进企业融资奖励资金,按照不超过上年度投放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奖励对象和条件

  (一)奖励对象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简称租赁公司)。

  (二)奖励条件申报奖励的融资租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发布后开展,符合《运用融资租赁工具支持设备更新工作方案》(浙金管〔2024〕5号)等文件规定,支持我省企业设备更新。“我省”“在浙”范围不包含宁波。

  2.实施优惠综合费率,适当降低企业融资租赁成本。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综合费率不超过五年期以上LPR+150BP,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综合费率不超过五年期以上LPR+300BP。LPR为上年末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后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优惠综合费率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服务医疗教育等符合规定的重点领域,可申报奖励。

  三、奖励方式

  (一)奖励比例。对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等方式服务设备更新工作的,统计符合条件的相关业务上年度实际投放额,再按5000万元奖补资金与上述全省年度投放总额的比例确定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1%。

  (二)奖励金额。奖励比例乘以符合条件的租赁业务年度投放额,为各家租赁公司的当年奖励金额。单家租赁公司每年度奖励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单笔融资租赁业务每年度奖励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四、操作流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分别向浙江金融监管局(宁波金融监管局)、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5-门申报奖励,按要求一式两份填报申请材料,并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租赁公司原则上应在符合享受扶持政策年度的次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予受理。2025年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初审。浙江金融监管局(宁波金融监管局)负责金融租赁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融资租赁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

  (三)复核。省地方金融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审查材料齐备情况,必要时可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省地方金融局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奖励审议会议,确定奖励金额分配方案并发文明确。

  (四)拨付。省地方金融局根据确定的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五)使用。收到奖励资金的租赁公司应加强资金规范使用,在3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本机构支持企业融资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分别报送省地方金融局、浙江金融监管局。

  (六)监管。若发现租赁公司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其它事项

  省地方金融局、浙江金融监管局根据相关金融政策具体变化,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未详尽事宜,由省地方金融局、浙江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融资租赁支持设备更新奖励资金申请表

  2.融资租赁支持设备更新业务明细表

  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