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连接金融与实体经济、兼具“融资+融物”双重属性的融资租赁行业,对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如何保障和落实融资租赁企业的胜诉权益,为行业发展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2月23日下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融资租赁类执行案件司法白皮书(2020年7月-2025年6月)》(以下简称白皮书)及典型案例,聚焦五年间融资租赁类执行案件,深入分析执行案件特点、总结执行工作经验,以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健康、规范发展。

  本场发布会是“促公正作表率——深入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第35场。

  会上,长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建坤发布白皮书,执行局局长曾俊怡介绍6起典型案例。发布会由长宁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阮韦涵主持。部分上海市、长宁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长宁区商务委员会、投资促进办公室、融资租赁企业代表及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白皮书显示,2020年7月至2025年6月,长宁区人民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类执行案件1388件,执结1342件。

  从租赁物种类来看,传统租赁物如车辆、工程机械设备、医疗仪器设备等占比近六成;随着数字经济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新兴租赁物如智能制造设备、智能终端设备等虽占比较低,但种类呈现多样化特征。

  从执行质效来看,融资租赁类执行案件平均执行到位率仅为30%左右,案件执行难度较高,以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较多,后续管理压力较大。

  从财产处置措施来看,融资租赁类执行案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的共20件,最终上拍的案件11件,上拍率0.82%,上拍率较低,尽管有租赁物,但是胜诉权益兑现较难。

  长宁区人民法院分析了融资租赁类执行难的问题及背后的原因:融资租赁行业本身风险管控不足,导致清偿效果不佳;租赁物分散在异地,查扣处置较为困难;融资租赁纠纷执前协同治理有待加强。

  为此,该院提出三方面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源头治理,健全行业规范。从权利登记到动态监控,加强对融资租赁物的管控;从形式审查到实质穿透,加强对担保资质的审核;做实做细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着力创新探索,全方位提升租赁物处置质效。探索运用租赁物回租、以物抵债、强制管理等多元化租赁物处置模式;针对异地执行难题,完善立体化、网络化执行协作体系;综合运用北斗定位系统等现代技术,实现智慧执行;深化探索对融资租赁设备的“活封活扣”,实现保障债权与盘活企业的双赢。

  ➤第三,着力协同发力,全流程提升案件质效。通过要素式立案固定诉请,明确租赁物详情、购买合同编号等关键信息;强化诉前保全引导与审查,为租赁物保全开辟绿色通道;审判阶段加强租赁物现状审查并固定证据;建立审执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快速准确执行。

  目录

  本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着眼于实质性化解融资租赁纠纷,长宁区人民法院创新运用跨域协作机制、探索联合竞拍方式、推进“封权不封物”措施、“以拍促和”举措等,积极破解融资租赁纠纷的执行难题,为依法处置租赁物、保障融资租赁企业的胜诉权益提供了有益经验。

  在一起涉及上百辆车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首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671辆车辆,但这批车辆涉及数量众多、分布地区广泛、扣押成本高昂,在处置上有较大难度。法院创新运用联合竞拍机制,兼顾多方利益,实现各方共赢,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同时,简化交付环节,通过实际控制人参与司法拍卖实现对标的物的执行,并通过保证金制度避免拍卖受阻,防范风险。

  另一起涉及机械工程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该设备是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必备的设备,直接拍卖设备将对被执行人后续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准确把握融资租赁设备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以处置设备为威慑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寻求解决方案,既保持执行强制力又为企业继续经营创造条件。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联结金融业和实体经济的融资租赁行业正处于转型跃升的关键时期,长宁区人民法院将不断优化、创新执行措施,提升执行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为融资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筑牢司法保障防线。

  代表委员点评

  孙胤上海市人大代表,东虹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临空园区党委书记

  本次发布会对融资租赁纠纷协同治理、一体化解提供了明确的法治指引,也有助于促进融资租赁行业依法依规、良性有序发展,更好助力企业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融资租赁行业是连接金融与实体经济的重要纽带,对经济发展全局具有多维度、深层次的重要意义,长宁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探索和实践是司法赋能上海推进“五个中心”建设、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的生动范例,切实彰显了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理念。

  俞晓宇上海市长宁区人大代表,上海世界贸易商城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助理

  在全面深化改革、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背景下,融资租赁行业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长宁区人民法院聚焦融资租赁类纠纷执行案件特点、难点,关注行业发展新趋势、新问题,发布融资租赁类执行案件司法白皮书,总结融资租赁类执行案件特点及优秀经验做法,既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执行案件质效,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水平。长宁区人民法院为融资租赁纠纷类案件执行提供了典型案例和工作经验,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维护金融秩序、服务金融创新的司法理念,为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林丽娟上海市长宁区政协委员,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副会长、长宁区工商联副主席

  此次司法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的发布,是长宁区人民法院主动服务大局、优化营商环境的切实行动,体现了从“裁判”到“治理”的主动作为,展现了司法工作的前瞻性和责任感。从“个案梳理”到“行业指引”的智慧提炼,系统剖析了共性难题,为行业提供了清晰的风险提示和操作指南,实现了“审理一类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深层效果。这也有助于筑牢从“解决纠纷”到“护航发展”的法治屏障,护航融资租赁行业行稳致远,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增强经营主体的信心和获得感。

  典型案例

  /案例1/ 灵活运用跨域协作执行机制精准兑现融资租赁设备抵押权——某租赁公司与南通某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执行案

  执行要旨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当融资租赁设备被异地法院首封且已启动处置程序时,快速确认并实现申请执行人对特定财产的抵押权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在跨域执行中要灵活运用委托执行机制等手段与首封法院建立协作关系,落实抵押权优先受偿。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何某甲、何某乙

  申请执行人某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何某甲、何某乙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案件受理费及违约金共计4083036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长宁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海安市某工业园区厂区内的设备,且申请执行人对部分设备享有抵押权。但案件面临以下难点:其一,被执行企业及两自然人均身处外地且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给“查人找物”及后续沟通带来巨大困难;其二,被执行人厂区内的大部分机器设备已被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安法院)在先查封并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

  为破局解难、切实维护申请人权益,长宁区人民法院紧急派员赶赴海安市展开实地调查。执行法官与海安法院执行局相关案件承办人在现场核对查封财产清单,确认在长宁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的财产中编号为T6920D-0143的落地铣镗床尚未被海安法院纳入评估、拍卖的范围,且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抵押合同,其对该设备享有合法的抵押权。同时,执行法官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成功找到被执行人何某乙,在确认设备保管现状的同时,告知其即将启动处置程序。何某乙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处置,因设备专业性较强,建议以评估方式确定价值。

  返院后,执行法官立即向海安法院商请移送T6920D-0143号设备处置权,并启动对该设备的司法评估与拍卖程序。但因拍卖标的物位于异地,且该设备的专业性较强,拍卖进程较为缓慢。其后,海安法院来函表示,因拟对被执行人整体资产包进行拍卖且其评估价格更具优势,请求长宁区人民法院将上述设备移交由其一并处置。长宁区人民法院经研判认为,该设备的物理位置位于海安,由海安法院进行拍卖更为便利,且海安法院所报评估价更高,此举更有利于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基于此,长宁区人民法院同意将该设备的处置权再次移交海安法院。

  其后,长宁区人民法院收到海安法院划付的优先受偿款项共计1868581.94元,该笔款项已全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某租赁有限公司。对于尚未执行完毕的剩余债权,长宁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向海安法院递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对被执行人剩余财产的分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跨域执行中灵活运用协作机制,成功实现融资租赁抵押权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全国法院“一盘棋”格局下异地协同的制度优势。在抵押财产被异地首封、需要启动司法评估拍卖程序的情况下,执行法院秉持合作共赢理念,通过两次灵活移交处置权,最终借助财产所在地法院的整体拍卖程序,实现了抵押财产的价值最大化。这种以依法兑现胜诉权益为导向、打破地域界限的协作模式,既体现了执行工作的智慧与担当,也为处理类似跨域抵押财产处置提供了可复制的成功经验。

  /案例2/ 深挖隐性财产创新执行保险收益破僵局——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宿迁某金属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执行案

  执行要旨

  在财产调查中,除了要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显性财产外,还要全面调查其持有的证券、保险产品等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及收益,并作为执行标的,并落实协助执行措施。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宿迁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某机电有限公司、宿迁某贸易有限公司、叶某某、张某某、屠某某

  申请执行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宿迁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某机电有限公司、宿迁某贸易有限公司、叶某某、张某某、屠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000元,江苏某机电有限公司、宿迁某贸易有限公司、叶某某、张某某、屠某某对宿迁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长宁区人民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手段,对主债务人宿迁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确认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面对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局,长宁区人民法院及时调整执行策略,将财产调查的重点延伸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其余被执行人。经过深入细致的财产查询,执行法官发现其中部分保证人名下持有具有一定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该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或收益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权益,依法可以纳入执行范围。

  据此,在确定相关保险产品的具体信息及价值后,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和相关执行法律规定,先后向涉案的各家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提取、扣留相当于本案执行标的额的保险款项。相关保险公司在收到长宁区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均予以积极配合并依法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及时将相应款项划转至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待上述扣划款项足额到账后,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完成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的手续。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全部执行到位,执行案件得以圆满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当执行程序因主债务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陷入僵局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拓展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财产范围的查控视野,将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纳入执行范畴。执行过程中既要确保债权实现的强制性,也需注重对各类财产形态的识别与处置。保险收益作为被执行人持有的金融性资产,其财产属性明确但在实践中易被忽视。本案执行法院锁定并依法扣划保证人名下的保险权益,最终促成案件全额执行完毕。此举不仅有效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更体现了执行程序财产调查上的全面性与执行工作的力度,对同类案件如何挖掘隐性财产、打破执行僵局具有的示范价值。

  /案例3/ 巧用财产查封措施督促保证人积极履行债务——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公司、王某某、程某某融资租赁纠纷执行案

  执行要旨

  对于保证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融资租赁纠纷执行案件,当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案件标的额较小时,法院可以通过查封保证人名下房产等资产,促使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推动案件执行完毕。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融资租赁公司

  被执行人:某公司、王某某、程某某

  申请执行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某公司、王某某、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公司支付款项85642.09元、迟延履行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王某某、程某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长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发现主债务人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针对保证人王某某、程某某,长宁区人民法院委托房产登记地首次查封了被执行人程某某名下的一处房产。但因房产价值与本案执行标的额差距较大,考虑到处置成本与效率长宁区人民法院暂未委托评估拍卖程序。同时,对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显示无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基于长宁区人民法院首封被执行人程某某名下的房产,执行法官结合案件情况,通过正式约谈和书面告知等方式,明确向其释明法律后果,强调连带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及拒不履行的信用惩戒风险,告知其如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启动对查封房产的处置程序,并依法追究其拒不履行的责任。同时从减少执行成本、维护自身权益角度对被执行人程某某进行劝导。

  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被执行人程某某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方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程某某再支付50361.16元后视为本案债务全部清偿,案件执行完毕。长宁区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并监督款项支付过程,本案最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凸显了执行程序中财产查封措施的威慑功能及其在促成主动履行中的作用。针对标的额较小、主债务人无偿债能力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件,若直接处置高价值首封财产,不仅程序复杂、成本高昂,还可能影响保证人的正常生活经营。本案执行法院虽对保证人名下房产采取查封措施但未立即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是充分发挥查封以及相关处罚措施的警示效应,通过明确告知法律后果形成执行高压。这种“以封促执”“以罚促执”的策略彰显了司法威慑,通过精准施策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最终促使保证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积极履行义务,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也提升了执行效率。

  /案例4/ 技术管控+全程监管推进“活封活扣”促成双赢——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北京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执行案

  执行要旨

  对于被执行人使用融资租赁车辆经营且有稳定收入的情况,在采取实际扣押措施后创新运用“活封活扣”方式,允许车辆继续使用以维持企业经营,同时通过技术手段安装定位设备实施全程监管,实时监控车辆下落及运营数据,确保财产可控。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融资租赁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武安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唐山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周某、堵某

  某融资租赁公司为与北京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武安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唐山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周某、堵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11337009.28元、滞纳金488993.73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执行法官提供财产线索,表示被执行公司仍然在使用所融资租赁来的车辆经营货运业务,且具有稳定的营业收入。执行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前往河北省邯郸市并在属地法院的协助下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实施扣押。

  到达现场后,执行法官对该批车辆张贴封条予以实际扣押,并将扣押车辆责令申请执行人保管。因被执行人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未履行义务,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堵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被执行人在法院高压态势下,提出分期履行方案,希望对扣押车辆采用“活封活扣”方式,使其能够继续生产经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已实际扣押的车辆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同时,为避免在履行和解协议期间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来规避执行进而导致申请执行人权益落空,执行法院决定采取技术手段措施加强对车辆全方位的监管,并由申请执行人在每一辆车辆上安装相应定位设备,全方位监控车辆的下落、运营公里数等具体情况。目前,被执行企业已恢复生产经营,已按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款项共计1518855.83元,实现双方当事人共赢局面。

  典型意义

  在执行过程中应坚持善意文明原则,找准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针对作为被执行人经营中的生产经营设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更为灵活的“活封活扣”方式保障其维持经营。然而,动产具有易隐匿、转移的特性,“活封活扣”客观上无形中也增加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风险。因此,在采取“活封活扣”措施时,执行法院应当通过相应措施加强对被执行人后续经营活动的监管,避免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落空。本案中,执行法院通过惩戒措施充分打击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让其在高压态势下主动拿出解决方案,并接受“执行监管”的方式对其进行日常监管,最大限度的避免“和而不解”的情形出现。对于企业赖以生存的车辆,以“活扣”代替“死扣”,让被执行人及时修复信用,得以继续生产经营,既体现强制执行的力度,亦展现出司法的温度。

  /案例5/ 探索运用联合竞拍方式积极破解大宗标的物执行难题——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运输服务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执行案

  执行要旨

  针对大宗标的物的拍卖,运用联合竞拍机制,即允许由多个竞买人组成的竞拍联合体共同参加竞拍,竞拍联合体中的一人作为代表参与竞拍,竞拍成功后竞拍联合体中所有成员分别认领属于自己的买受部分,从而提高司法拍卖效率,兼顾债权人、买受人等各方利益,实现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融资租赁公司

  被执行人: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某

  申请执行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款44802653.78元及违约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执行中,长宁区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671辆汽车。申请执行人系车辆抵押权人,长宁区人民法院系首先查封,有处置权限。

  由于该批机动车涉及数量众多、分布地区广泛且扣押成本高昂,长宁区人民法院简化执行交付环节,由实际控制人参与司法拍卖的方式来实现对标的物的执行,竞拍成功后直接由实际控制人完成对各竞拍人的交付工作。同时为有效防控拍卖风险,运用保证金制度,以确保司法拍卖达到预期效果。车辆实际控制人确定参与竞拍之后,缴纳保证金800万元,如出现因其自身原因而致使拍卖受到阻碍时,用保证金弥补相关损失,强化风险管控。

  其后,通过司法拍卖公开竞价,案外人某汽车租赁公司拍得该批车辆。长宁区人民法院向车管所出具过户文书,并将拍卖款发还申请人某融资租赁公司,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在针对大宗标的物的拍卖程序中,创新性的运用联合竞拍机制,兼顾多方利益,实现各方共赢。同时,简化交付环节,通过实际控制人参与司法拍卖实现对标的物的执行;运用保证金制度,为避免拍卖受阻,防范风险。对于类似有大宗标的物的执行案件提供了可参考、复制的经验。

  /案例6/ 通过促成和解让诚信但欠缺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继续经营——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执行案

  执行要旨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针对仍在正常经营但无力一次性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企业,通过采取“以拍促和”执行策略,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并促成执行和解,既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又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让具有履行意愿但欠缺履行能力的企业得以继续经营。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融资租赁公司

  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某

  申请执行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99500元及迟延违约金;被执行人丁某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通过现场调查和执行谈话,了解到某建设工程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经营,具备一定履行能力,但无力一次性支付执行款。针对融资租赁纠纷的特点,执行人员制定“以拍促和”的执行方案,告知该建设工程公司和丁某,如不履行付款义务则可能会拍卖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征求其履行方案。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债务,但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拍卖设备将直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请求分期履行。

  执行人员核实该情况后,积极搭建沟通平台,与申请执行人融资租赁公司联系,说明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履行意愿,为双方协商创造条件。经过执行人员多次耐心协调并组织双方反复磋商,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同意建设工程公司分期履行付款义务。

  和解协议达成后,建设工程公司和丁某积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建设工程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未因执行受到重大影响,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展示了“以拍促和”执行策略在融资租赁纠纷中的有效运用。针对仍在经营的被执行企业,直接拍卖其生产经营设备虽能实现部分债权,但可能导致被执行企业停工停产,最终损害双方利益和营商环境。执行法院准确把握融资租赁设备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以处置设备为威慑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寻求解决方案,既保持执行强制力又为企业继续经营创造条件。这种执行方式避免了因机械执行影响企业生存发展,彰显了执行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理念,为类似涉企案件的执行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