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租赁交易中的起租日到底怎么定?
一、起租日:合同里的“自定义”日期
首先得明白,起租日不是《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法定日期”,而是融资租赁合同里各方自己约定的“纪念日”。它主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租金从哪天开始算?租赁期从哪天开始跑?
实务中,怎么约定起租日大有讲究:
✅售后回租:通常“付款即起租”
你(承租人)的设备卖给我(出租人),我的钱打给你,这一天就是起租日。
这是最常见的约定。因为在售后回租交易中,设备原本就是承租人的,出租人付款后,通过“占有改定”(《民法典》第228条)的方式完成所有权转移和交付。既然在法律意义上已经钱货两清,出租人自然可以开始算租金。很多合同模板都约定:“起租日为出租人首次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
✅直租模式:往往“到手才起租”
我(出租人)从供应商那儿把设备买过来,真正拿到设备所有权那天,才算起租日。
直租模式下,出租人付款给供应商,到设备造好、交付、所有权转移,中间可能有时间差。在这段“空窗期”,设备还没影儿,就让承租人交租金好像不太合理。因此,很多合同模板都约定:“起租日为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日。”空窗期的资金占用,可以另算“资金占用费”或“租前息”。
❓激进操作:直租也“付款即起租”
部分出租人为尽早确认租赁资产,在直租合同中也约定:“出租人首次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即为起租日,起租日与租赁物所有权无关。”这不违法,但可能“打架”:
⚠与会计准则冲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说的“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能实际使用租赁物的那天。设备都没交付,何来“使用”?
⚠司法认定风险:如果设备最终没交付,承租人可能主张“只有钱、没有物”,质疑融资租赁关系是否成立。已经出现过诉讼案例,因出租人未履行敦促交货义务,法院将起租日直接调整为设备实际交付日。
二、起租日不止是个日期,它是串起关键事实的“线头”
在法官眼里,起租日是一个需要查明的关键事实,它连着好几个重要法律节点:
一句话:起租日一错,后面的租金表、违约计算可能全盘皆错。
三、避坑指南:出租人如何把起租日“钉死”?
既然起租日这么重要,怎么避免扯皮?记住这四条:
✅合同定义要清晰,避免“预计”变“争议”
别只用“预计起租日”。合同应当明确起租日的确定规则(如“以出租人首次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为准”)。避免使用模糊的、依赖后续条件的表述。
✅活用《起租通知书》,把日子“白纸黑字”定下来
这是最实用的工具!在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后,立即向承租人发出《起租通知书》,写明:“根据合同约定,起租日确定为XX年XX月XX日”。在很多案例中,经确认的《起租通知书》是法院认定起租日的强有力证据。
✅直租交易中,妥善安排“付款-所有权-起租”的节奏
如果设备有建设期(如光伏电站、大型设备),不建议在付款日就草率起租。可以约定:
⚠起租日=设备竣工/验收/所有权转移日。
⚠付款日至起租日期间,收取资金占用费或租前息(而非租金)。
⚠设置最晚起租日,超期则出租人有权解约收回租赁物购买价款。
这样既符合商业实质,也降低被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风险。
✅起租日关联动作要同步,留下证据链
⚠售后回租:付款当天或次日,就应取得承租人签署的《租赁物接收证明》或《所有权转移证书》。在(2016)沪0115民初14117号案中,出租人因能提供完整的付款、通知、接收证据链,其主张的起租日获得了法院支持。
⚠直租模式:督促供应商按时交货,并取得承租人出具的验收确认文件。起租日的确定尽量与设备实际可控状态相匹配。
四、最后总结
定好起租日,就像给融资租赁赛跑画清了起跑线。核心是“合同约定清晰,履行证据确凿”。别再让这个“自定义”日期,变成日后法庭上的“罗生门”。毕竟,清晰的时间线,才是保护各方权益最坚固的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