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也称为发票保理、应收账款融资或应收账款买断)已从一种小众的营运资金工具,发展成为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均广泛使用的主流融资方式。本文回顾了该行业的发展历程、核心定义、法律基础、风险现实,以及技术如何重塑保理业务。
一、保理行业持续增长
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最新发布的2024年全球统计数据,保理业务总量达到38,946亿欧元,较2023年的37,915亿欧元增长了2.7%。欧洲仍是行业的重心,业务量达26,003亿欧元,约占全球总量的66.8%;亚太地区紧随其后,业务量为9,644亿欧元,占比约24.8%。
从国家层面来看,2024年中国以6,790亿欧元的业务量位居全球第一,紧随其后的依次是法国(4,314亿欧元)和德国(3,980亿欧元)。业务结构仍以国内业务为主,国内业务量达32,273亿欧元,占比82.9%;国际业务量为6,673亿欧元,占比17.1%。
保理的增长潜力依然强劲,主要源于中小微企业仍然面临巨大的融资缺口。据国际金融公司(IFC)与世界银行的最新测算,在119个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中,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缺口约为5.7万亿美元,若将非正规企业纳入统计,这一数字将上升至8万亿美元。由于许多中小微企业的大量资金被占用,因此保理、应收账款融资等基于应收款的解决方案仍是重要的潜在资金来源。
二、保理的定义
保理在市场上有多种名称(发票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购买、债务人融资、发票贴现)要避免术语上的混淆,最清晰的方式就是聚焦于其交易结构本身。
根据《国际保理公约》(UNIDROI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保理合同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且保理商至少提供以下四项中的两项服务:
1.向供应商提供融资,包括贷款和预付款;
2.对应收账款进行账务管理(记账);
3.收取应收账款;
4.为债务人付款违约提供坏账担保。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发票融资是以应收账款为抵押的担保贷款,而非应收账款买断/转让。二者现金流效果相近,但在法律机制、控制权、会计处理上存在明显差异。
三、保理相关法律:是否需要专门立法
许多司法管辖区,尤其是新兴经济体,担心如果没有专门的保理法,就没法开展保理业务。实际上,只要优先权和对抗第三方的效力问题得以明确,保理通常可依托现有的关于应收账款转让、担保交易以及强制执行等规则开展。
为推动各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发布了《保理示范法》,旨在加强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框架。尽管如此,许多国家仍发现该示范法难以实施,因其可能与本国现行法律体系存在冲突。此外,出台新法(并建设配套基础设施)也需要时间。
大多数国家已有涵盖应收账款转让、转移、质押/抵押的法律,以及保护贷款人(包括保理商)的法律。因此,更可行的路径是:将本国现行法律与《保理示范法》进行对标梳理,而非单独立法,可通过针对性修订现有法律完善保理规则。只要保理商权利与优先权得到保障,即使对标不完全一致但仍具备实操价值。
四、保理风险高吗?
许多人认为保理仍然是一项高风险业务。欧盟保理与商业金融联合会(EUF)于2019年发布的《保理白皮书》中的研究结果,可以澄清这一误解。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1.保理业务增长迅速。
2.保理为大、中、小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3.保理为制造业、服务业和分销行业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4.保理的违约损失率较低。
行业研究证明:根据欧盟保理与商业金融联合会(EUF)2019年发布的《保理与商业金融白皮书》,欧洲保理的减值损失在绝对值上非常低比欧盟内同类贷款形式低三到四倍。
基于上述研究结果,全球最大的保理市场—欧洲,保理通常不被视为高风险业务,因为其报告的违约损失率很低。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低违约率的前提是,保理商必须充分理解保理业务的内在风险(如欺诈、争议以及应收账款真实性等),并依托系统(含风险分析与预警功能的保理软件)建立严格风控。欧美以外的许多地区,保理公司的运营和风险控制相对薄弱,因此一些公司经历了较差的业绩并遭受了损失。
与其他地区一样,欧洲也同样发生过重大欺诈案件,例如1994年德国procedo公司涉案20亿德国马克的保理欺诈。但欧洲市场并未退出保理,而是持续优化产品、运营与风控,现代保理系统普遍嵌入风险分析与预警,更早识别风险信号,降低欺诈与损失,从而巩固了其全球领先地位。
近期贸易融资行业的讨论中,First Brands案件被频繁引用,作为一个典型案例,说明当治理与核查机制失效时,发票/应收账款融资可能会出现重大风险(相关调查与司法审理仍在进行)。
五、保理业务的数字化进程
许多新型保理平台采用数字化模式,并内置了风险分析功能。随着新技术的引入,这类解决方案通常在成本方面优于传统旧系统。然而,对现有市场参与者而言,将新平台与既有核心系统进行整合的成本可能十分高昂。此外,许多传统机构还需要根据既有的内部操作流程对新系统进行定制化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它们充分获取新技术红利的能力
相比之下,新进入者,尤其是非银行金融公司(NBFCs),反而能以更低的成本和更小的门槛采用现代化的数字保理平台。这类平台通常配备客户自助服务功能,客户可随时通过电脑或手机等设备上传发票、申请融资、查询交易记录、下载报告,真正实现7×24小时全天候服务。这种直通式数字化保理,正在重塑整个行业格局。
六、保理与信用保险协同
信用保险一直被视为无追索保理业务的竞品,如今成熟的保理商普遍将信用保险作为债务人违约的额外风险屏障,保理商可通过投保信用保险,保障买方违约风险。
这一协同模式推动了欧洲多国保理业务的发展。例如,在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第56届年会上分享的案例中,德国作为成熟市场,约95%的保理业务都配有信用保险作为保障。
七、保理业务的多种形式
保理已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融资工具,以多种形式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常见类型包括: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明保理、暗保理、到期保理、伊斯兰保理、批量保理、背对背保理(分销商保理)、反向保理(又称供应链金融)、银团保理,以及针对特定行业的解决方案,如工程保理和物流保理。
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形式:其中包括直接出口保理(通常由银行开展,可搭配信用保险)双保理模式(FCI体系内或体系外)。
八、依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开展的大型企业保理
最初,保理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如今保理也广泛应用于大型企业。大型企业可利用保理来获得信用保障,在特定情况下还能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 9)实现应收账款出表。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 9),如果企业几乎转移应收账款全部风险及报酬,即可终止确认(出表)。无追索权结构如满足条件,也可支持应收账款出表。
例如:某企业应收账款5亿美元,通过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获得资金并偿还等额负债,如符合出表条件,应收账款与对应负债可同时从资产负债表移除,优化财务比率与营运资金指标(如DSO):
九、保理业务与销售额同步增长
保理授信额度可能高于其他无担保融资工具,其额度设定主要依据债务人的资信水平(其中不乏大型企业),而非单纯取决于客户自身的资信状况。
此外,与许多传统融资工具不同,保理额度可随销售额同步增长:客户对合格债务人销售越多,可获得融资的额度就越高。这一特点使众多中小微企业得以不断发展壮大,大量中小微企业最终成长为大型企业。
十、助力银行压降逾期贸易账款
保理通常被视为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工具,同时也可帮助银行减少客户的逾期贸易账款,例如,当客户出现逾期贸易账款时,若未能清偿可能会引起法律诉讼并导致银行将该笔业务划为不良资产。
通过保理预付款偿还逾期账款,可帮助客户避免风险升级,同时降低银行不良暴露。(具体取决于合格条件、交易结构以及当地监管处理方式)。
十一、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
非银行保理机构扩张后,常通过银行再保理获得资金:银行向保理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池提供融资。若单一银行无法满足资金需求,可通过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来扩大融资能力。
例如:英国比比金融服务公司(Bibby Financial Services)便完成了一笔10亿英镑的证券化交易,以支持其中小企业/票据融资业务。
十二、保理发展的主要阻碍因素
保理行业前景向好,但大型债务人禁止应收账款转让条款是最大增长障碍。越来越多大型买方在合同或订单中加入禁止转让条款,导致供应商无法使用保理。部分保理商通过暗保理规避,但风控薄弱时会显著提升欺诈与损失风险。
鉴于保理作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性,一些政府已采取措施来减轻禁止转让条款的影响。英国通过法规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商业合同中,某些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合同条款无效。
为使中小微企业能够获得融资,中国政府对《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供应商)转让权利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明确禁止转让应收账款的约定不适用于保理。
新加坡则采取了不同的路径。由于政府是中小企业供应商的主要采购方,政府针对特定政府合同(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引入了自动许可保理的机制,从而减少了逐一征得同意的需要。希望更多大型买方能采用类似做法,以减少供应商面临的阻碍,支持中小微企业获得基于应收账款的融资。
十三、保理业务的演进
保理最早于17世纪在美国兴起以促进贸易发展,已从一种相对简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产品,演变为一系列旨在满足多种类型企业(包括大型企业)融资需求的结构化工具。保理从美国传播至全球各大洲。新技术的出现也促使保理从劳动密集型流程转变为直通式操作,仅需较少资源即可完成管理。
保理将继续演进,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一些新型结构甚至可能在名称上不再被认定为"保理"。然而,无论产品形式如何,其核心法律原则始终不变:应收账款的转让或移转。
随着行业发展,从业人员通过专业培训与认证掌握基础原理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