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明确了联合租赁业务的相关规则后,越来越多的出租人在融资金额较大的项目中,选择通过联合出租人交易结构与承租人开展合作。由此便引发了联合出租人交易涉诉后的实务问题:采用联合出租人交易结构的项目,出租人如何提起诉讼?是否必须由全部参与交易的出租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果其中一方出租人提起诉讼,其他出租人是否需要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作出讨论。

  一、联合出租人交易的基本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第64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与具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租赁业务,应当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融资租赁行为,按实际出资比例或按约定享有租赁物份额以及其他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相关业务参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监管规则执行。”上述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联合出租人交易的合规要求进行了明确。在此之前,仅有《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联合租赁合作公约》从行业自律角度,对联合租赁业务做出了规范。

  但是,无论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还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联合租赁合作公约》,都未对联合出租人交易结构下,承租人发生违约后,各出租人如何提起诉讼问题进行规定。

  二、联合出租人交易涉诉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梳理

  《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联合租赁合作公约》第10条规定:“鼓励成员单位就联合租赁中发生的纠纷向金融租赁委员会提请协调解决,但该协调解决机制并不影响联合租赁各方就该等纠纷依据法律或相关合同约定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主张。”由此可见,采用联合出租人交易结构的项目,应当结合合同约定,并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5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73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各联合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分割,且租赁物也可以分割的,各出租人可以分别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在一件案件中提起诉讼;还可以分别提起诉讼后,申请法院合并审理(但合并审理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如果各联合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可以分割,或租赁物由各联合出租人共同共有,通常各联合出租人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在一件案件中提起诉讼。如果此时部分出租人未参与诉讼的,法院可能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59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1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综合上述规定,在各联合出租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可能结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放款及履行情况,以查明事实为目的,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联合出租人列为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62条第1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综合上述规定,当事人授权他人行使诉讼权利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及法律限制。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授权他人开展诉讼的主体通常仅限于律师、近亲属、企业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如果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联合出租人无法通过合同约定或书面文件,将全部的诉讼权利授权给另一方联合出租人行使。

  三、联合出租人交易涉诉的典型参考案例

  (一)一方出租人将合同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另一方出租人后,由另一方出租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民初1412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某某公司、某某公司2与李某2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某某公司及某某公司2已按照约定提供融资及租赁车辆,李某2理应按时支付租金。因某某公司2作为共同出租人,明确其在系争合同项下的权利转由某某公司享有,故某某公司有权向承租人主张系争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现李某2拖欠多期租金并且经某某公司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某某公司有权主张合同加速到期,并要求李某2支付欠付到期租金、剩余租赁期间的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简要分析:如前分析,如果各联合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可以分割,或租赁物由各联合出租人共同共有的,通常各联合出租人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在一件案件中提起诉讼。如果出现一方出租人基于商务考虑不希望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情形的,可以参考上述案例中联合出租人的操作方式。即由一方出租人将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另一方出租人后,由另一方出租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第28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三)向非银行股东借入3个月(含)以上借款;(四)同业拆借;(五)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六)发行非资本类债券;(七)接受租赁保证金;(八)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据此,联合出租人之间互相转让融资租赁资产,符合监管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各联合出租人之间考虑诉讼的便利性,在起诉前就融资租赁资产进行转让交易的,上述资产转让交易需要通知承租人及担保人。

  (二)各方联合出租人分别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531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案中,C融资租赁公司、J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共同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双方的融资租赁份额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即C融资租赁公司占融资租赁份额的94.02%;J融资租赁公司占融资租赁份额的5.98%。共同出租人C融资租赁公司、J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份额是明确可分的。C融资租赁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对其作为出租人享有的本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提起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故J融资租赁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享有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应债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J融资租赁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主体适格。

  简要分析:在上述案件中,两名联合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份额可以分割且彼此不产生影响。因此,法院允许两名联合出租人分别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以判决形式审结了一方联合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纠纷。而另一方联合出租人则在另案中与承租人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如果联合出租人有权分别提起诉讼的,各联合出租人也有权自行确定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理论上可以不同。

  (三)一方联合出租人授权另一方联合出租人提起诉讼——存在争议的起诉方式

  案例索引: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20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以及所附《融资租赁明细表》《买卖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恪守履行。G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第1.3条中确认“出租人一在此委托并授权D融资租赁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向承租人行使本合同项下所有出租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收取、租赁物的取回等,承租人不得以共有租赁物所有权等任何理由拒绝或抗辩D融资租赁公司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故D融资租赁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D融资租赁公司当庭称林某某仅支付了首期租金174000元和前5期分期租金,剩余分期租金并未支付,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该陈述意见予以采纳。原、被告约定的租金给付期限均已届满,现D融资租赁公司诉请林某某给付逾期租金729726.9元以及按年利率18.25%自逾期之日给付逾期罚息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简要分析:本案中,法院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关于一方联合出租人将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授权另一方联合出租人行使的约定,确认被授权一方的联合出租人享有诉讼权利。

  如前分析,民事诉讼活动被授权的主体范围存在严格的法律规定限制。联合出租人之间通常无法通过合同约定方式突出上述限制。笔者认为,上述案例的裁判观点有待商榷。一方联合出租人授权另一方联合出租人提起诉讼且被法院支持的案例属于个案,可能不具有广泛的参考意义。

  四、结论及建议

  综上,在联合出租人交易结构中,全部出租人是否必须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还是可以分别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要取决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分割,租赁物是否按份共有。

  为了避免关于承租人是否违约问题产生争议,建议考虑就承租人仅对一方联合出租人发生租金逾期是否构成交叉违约问题作出约定。此外,如果联合出租人可能采取不同的诉讼方案(例如,一方联合出租人主张部分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而另一方联合出租人主张解除部分融资租赁合同),则建议对出租人有权采取不同的诉讼方案问题也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各方联合出租人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管辖权的约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考虑将诉讼管辖法院约定为联合出租人一或联合出租人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