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关于宏泰新航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和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的批复

  鄂金监复〔2026〕218号

  宏泰新航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宏泰新航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和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的请示》(宏泰金租〔2026〕280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和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的业务资格。

  二、你公司应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三、你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向我局报送业务开展情况、重大事项及风险问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