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资租赁行业长期陷入售后回租居主导的“类信贷”困境,与“引进外资、促进设备更新”的制度初衷持续偏离。本文基于历史制度主义分析范式,揭示这一制度悖论的成因在于三重逻辑叠加:金融抑制创造的回租市场需求、分业监管提供的套利空间、银行系租赁公司主导的“类银行”行为模式相互强化,形成了自我锁定的路径依赖。2026年国发7号文首次将融资租赁纳入供应链金融专章,释放出“基础设施化”的政策信号,但从工具到基础设施的跨越面临法律适配不足、税收结构扭曲、会计准则错配、监管同质化、资产流转市场缺失、专业基础设施缺位、产业协同机制阻滞等七大约束。本文建构“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的五维分析框架,比较美、德、日、爱四国经验,提出“三阶段十年路径”:制度筑基期完成法律确认与标准建设,能力建设期推进税收会计改革与资产证券化突破,生态成熟期形成产业集群与专业服务生态。研究认为,破解路径依赖需要系统性制度重构而非单点突破,政府的核心角色是供给制度基础设施而非选择市场赢家。

  作者:徐金球,男,管理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租赁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摘自:《西南金融》2026.07

  01、问题的提出:一个持续三十年的制度悖论

  1981年,中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被引入中国。此后四十余年,融资租赁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截至2023年末,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超过1.2万家,合同余额约5.6万亿元,已然成为金融体系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然而,规模扩张的背后是一个令人困惑的制度悖论:融资租赁被引入中国的初衷是“引进外资、促进设备更新”,但实践中却日益偏离这一功能定位。售后回租——一种本质上与抵押贷款无异的业务形式,长期占据行业主导地位。根据中国租赁联盟的统计数据,2015年至2023年间,直租业务在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占比从未超过30%(部分年份甚至低于20%)。这意味着,超过七成的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并未通过租赁获得新设备,实质上是将设备作为抵押物获取融资。

  “类信贷”并非个别企业的经营偏差,而是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稳定均衡。这一判断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得到验证。从业务结构看,售后回租在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中均占据主导地位。2023年,金融租赁公司的回租业务占比约为65%,融资租赁公司的回租业务占比接近80%。这种结构在过去十年间几乎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从收入来源看,利差收入仍是融资租赁公司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头部租赁公司的净利差普遍在2%—3%之间,与银行贷款的净息差高度重合。从风控逻辑看,主体信用而非租赁物价值是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控制的基石。租赁物在风控体系中扮演的是“第二还款来源”角色,与银行贷款中的抵押物功能高度相似。这一现象引发了融资租赁研究者的持续困惑,为什么一个被寄予厚望的金融工具在实践中沦为银行信贷的替代品?为什么“融物”的核心优势没有被充分发挥,反而“融资”功能被无限放大?

  202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国发〔2026〕7号),融资租赁被首次纳入“增强供应链金融专业服务能力”专章。文件的表述呈现出清晰的三重升级:其一,服务模式从“单一”向“组合”升级;其二,服务定位从“资金提供者”向“成本优化者”升级;其三,风控体系从“粗放”向“专业”升级。这一政策信号的理论意涵表明,融资租赁正在被定位为产业运行的基础设施,而不仅仅是边缘性的融资工具。然而,从“政策信号”到“行业现实”之间存在巨大的制度鸿沟。本文的核心追问是:中国融资租赁为什么长期陷入“类信贷”困境?“基础设施化”需要克服哪些制度障碍?是否存在从“工具”到“基础设施”的可行路径?

  02、中国融资租赁“类信贷”路径依赖的制度成因

  (一)制度起点:作为“改革工具”的融资租赁

  理解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路径依赖,须从其制度起点入手。不同于西方国家融资租赁由市场需求自发孕育而成,中国融资租赁是典型的“制度植入”产物。20世纪80年代,为缓解外汇短缺、引进先进设备,在荣毅仁等人推动下,中国以中外合资形式成立了第一批融资租赁公司。这一起点并非源于对租赁功能的充分认知,而是服务于特定时期的国家目标。

  该起点蕴含两个关键特征:第一,融资租赁被明确定位为“引进外资”的工具,而非服务于国内企业设备更新的普遍性金融安排。早期如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利用境外资金进口成套设备,承租人以国有企业为主。第二,制度设计对其功能属性的界定不清晰——融资租赁究竟属于“贸易”还是“金融”?早期政策文件对此问题也始终模糊其词,为后来的监管套利埋下了伏笔。

  20世纪80年代的融资租赁行业并非没有直租业务基础。彼时受制于外汇管制,企业直接进口设备须经过繁琐的审批程序,而通过租赁公司则可相对便利地获取境外设备。直租在那个时期确实拥有真实的制度优势。但这一优势是外生赋予的——来自外汇管制下的制度套利空间,而非租赁公司自身培育的资产管理或设备处置能力。一旦外部条件变化,这种优势便会随之消解。换言之,中国融资租赁从一开始就缺乏内生的专业能力支撑,其生存逻辑依赖外部制度缝隙,这为日后的路径依赖埋下了深层隐患。

  (二)第一次制度断裂:亚洲金融危机后的行业洗牌

  20世纪90年代后期,亚洲金融危机对中国融资租赁行业造成了剧烈冲击。当时租赁公司的主要客户是地方国有企业,危机爆发后租金大面积逾期,租赁公司陷入偿付危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事件波及多家租赁公司,整个行业几乎停摆。这次危机暴露了行业的深层脆弱性:租赁公司缺乏独立的风险识别和资产管理能力,过度依赖股东背景和外部信用背书。危机过后,大部分租赁公司进入清理整顿,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陷入长达十年的停滞。更关键的是,这次危机塑造了行业对“风险”的集体记忆。幸存下来的租赁公司形成了一种默认认知:对于直租业务中的专用设备,一旦承租人违约,几乎无法处置变现;相比之下,回租业务中的通用设备至少还有一定的变现价值。这种“损失厌恶”的认知框架并非基于严谨的实证比较,而是危机冲击下的经验性总结。它使行业在后续发展中系统性地偏向回租业务,因为回租在心理上提供了“即使出险也能收回部分成本”的安全感。这种认知一旦固化,便成为后续行为选择的隐性前提,很难被打破。

  (三)第二次制度断裂:2007年银行重返租赁市场

  2007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工银租赁、建信租赁、交银租赁等银行系租赁公司相继成立,融资租赁行业迎来了第二次制度断裂。这次断裂对行业结构产生了根本性影响。银行系租赁公司凭借母行的资金优势、客户资源、风控体系,迅速成为市场的主导力量。2007年之前,融资租赁行业以外资租赁和少量内资试点租赁为主;到2023年,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规模已占全行业的60%以上。

  银行系租赁公司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固化了“类信贷”的业务模式。对银行而言,设立租赁公司的初衷之一便是规避信贷规模控制和行业信贷政策。当银行对某类行业(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两高一剩”行业)的信贷投放受到限制时,就可以通过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继续提供融资。这种监管套利逻辑决定了银行系租赁公司必然以回租为主业——直租要求资金与设备对应,而回租则可以变相突破信贷约束。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银行系租赁公司将母行的信贷文化完整地移植到了租赁行业。风险审批主要看主体信用,不重视租赁物价值;绩效考核看资产规模,不看专业能力;人才选拔看信贷经验,不看设备知识。这种文化移植使融资租赁行业的“类银行化”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银行系租赁公司没有动力去发展直租,因为直租需要行业研究、资产管理、设备处置等专业能力,而这些恰恰是银行的短板。相反,回租业务只需复制银行的信贷审批流程,几乎不需要额外投入。制度环境与组织能力相互强化,使“类信贷”模式愈加固化。

  (四)第三次制度断裂:2018年监管划转与整治

  2018年,商务部将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职责划转至原银保监会(现为金融监管总局),结束了长达十余年的“九龙治水”局面。这次监管划转的改革初衷是统一规则、消除套利,但客观上加剧了行业的不确定性。划转之后,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核心问题是,监管机构将以何种标准来审视这个行业?是参照银行的标准从严监管,还是制定适应租赁行业特征的差异化规则?从过去几年的实践看,前者的倾向更为明显——资本充足率要求趋严、关联交易限制收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业务被严格限制……这些措施使融资租赁公司原本赖以生存的“监管套利空间”大幅收窄。换言之,套利的制度基础正在被拆除。

  监管划转的同时,融资租赁行业还面临经济下行周期的压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过剩产能等行业风险暴露,使大量以回租业务为主的租赁公司资产质量持续恶化。部分租赁公司开始意识到,“类信贷”模式不仅可持续性存疑,而且风险正在加速累积。但问题在于,即使认知发生了变化,组织的路径依赖已经形成——专业能力的缺失、人才结构的固化、业务模式的惯性,都使得转型困难重重。制度的断裂可以瞬间发生,但能力的积累却需要漫长的时间。

  (五)多重制度逻辑的叠加效应

  综上所述,中国融资租赁“类信贷”路径依赖的形成是多重制度逻辑叠加作用的结果。

  宏观层面,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和信贷配给创造了融资租赁作为“信贷替代”的市场需求。当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足额贷款时,售后回租提供了一条替代性融资渠道。这种需求侧的拉动力是“类信贷”模式最根本的土壤。只要正规金融体系无法充分覆盖企业的融资需求,回租作为“影子信贷”的角色就始终有市场。

  中观层面,分业监管格局创造了监管套利的空间。不同时期、不同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的态度和规则存在差异,租赁公司利用这些差异寻找最有利可图的业务领域。回租业务因其“形似贷款”的特性,天然地更适合用于监管套利。当套利成为行业的主要盈利模式,整个行业的资源配置和能力建设都会围绕套利展开,而非围绕真实的租赁功能展开。

  微观层面,银行系租赁公司的主导地位强化了“类银行”的行为模式。母行的资金支持降低了租赁公司进行业务创新的压力,母行的信贷文化塑造了从业人员的行为偏好,“做大资产规模”的考核导向使租赁公司倾向于选择最能快速上量的业务类型——回租恰恰满足这一要求。组织能力一旦围绕回租建立起来,转向直租就意味着几乎全部推倒重来,这种转换成本高得令人望而却步。

  三个层面的逻辑相互强化,形成了自我锁定的路径依赖。给定这一制度环境——信贷配给持续存在、监管规则碎片化、银行系租赁公司主导,任何一个理性的租赁公司都会选择多做回租、少做直租。“类信贷”不是道德问题,也不是个别企业的战略选择失误,而是制度环境所塑造的激励结构导致的行为结果。这一判断的政策含义是明确的,即要推动融资租赁从“套利工具”走向“产业基础设施”,不能寄望于行业的自觉转型,而必须进行系统性的制度重构。

  03、中国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的理论建构与分析框架

  (一)基础设施概念的理论演进

  “基础设施”一词源自拉丁语infra(下面)和structura(结构),本意指支撑社会运行的物理网络系统。这个概念在20世纪中叶广泛传播,其核心意涵是“基础性”“支撑性”和“网络性”。有关基础设施的理论演进大致可分四波:第一波聚焦物理基础设施,强调网络效应与规模经济;第二波拓展到社会基础设施,包括教育、医疗、社保,转向公共品属性和普遍服务义务;第三波关注金融基础设施,如支付系统、清算系统、征信系统等,强调系统重要性和外部性;第四波是正在发生的数字基础设施,如算力网络、数据平台、数字身份系统,突出平台化与生态化特征——基础设施不再是被动支撑,而是主动的价值创造者。四波演进提示了一个重要事实:基础设施的概念在不断泛化,但核心特征保持了相对稳定——可达性、标准化、网络效应、系统重要性、准公共品性。这五个特征构成了后续分析的基本坐标。

  (二)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的现实逻辑

  把融资租赁纳入基础设施的分析视野,并非生拉硬扯。事实上,融资租赁在某些领域已经实实在在地发挥了基础设施的功能。以全球飞机租赁为例。目前全球约50%的商用飞机通过经营租赁获得,瑞安航空等低成本航空公司的租赁比例超过了80%。没有飞机租赁,全球航空运输体系就无法正常运转。飞机租赁已经嵌入航空产业的底层运行逻辑,不再是可选的融资方式,而是产业运行的“标配”。从这个意义上说,飞机租赁完成了“基础设施化”。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工程机械租赁是美国建筑行业的标准作业模式,建筑公司很少自己购买大型设备,而是按项目需求从租赁公司租用。医疗设备租赁是德国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私立诊所和公立医院普遍通过租赁更新设备。集装箱租赁则是全球物流体系的支柱,租箱公司持有全球超过50%的集装箱。

  这些案例的共同点在于,融资租赁不再是个别企业的个别选择,而是整个行业的普遍安排。设备使用者与所有者实现了分离,租赁公司成为专业的设备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产业运行对租赁服务体系形成了实质性依赖——如果租赁公司突然消失,整个产业的设备供给就会中断。对照这一理想类型,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差距很明显。中国大部分制造企业仍然固守“购买—使用—折旧—报废”的自有设备模式,租赁渗透率远低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在中国产业体系中的嵌入程度还很有限。

  (三)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的五维评价框架

  基于基础设施理论演进和融资租赁行业特征,本文提出“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的五维评价框架。

  维度一:可达性。基础设施的基本要求是“谁都能用”。对融资租赁而言,可达性意味着中小企业能够以合理成本获得租赁服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享有大致均等的服务机会。中国的现实是:大型企业被争抢,中小企业仍面临门槛;东部供给充足,中西部相对匮乏。

  维度二:标准化。基础设施需要统一的技术标准以保证互操作性。融资租赁的标准化包括合同文本、租赁物评估、业务流程、信息披露四个层面。中国目前的融资租赁标准化程度较低。合同五花八门,估值缺乏统一方法,各家公司业务流程差异巨大,信息披露规则不统一导致交易成本高企。

  维度三:网络效应。基础设施具有“越多人用越好用”的特征。融资租赁的网络效应体现在:租赁公司越多,承租人选择越丰富;承租人越多,租赁公司越愿意进入;资产流转市场参与者越多,流动性越好;专业服务机构越多,交易成本越低。中国的融资租赁网络效应尚未有效启动,资产流转市场深度不足,专业服务生态不够完善,参与者之间还没有形成正反馈循环。

  维度四:系统重要性。系统重要性意味着基础设施的失效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对融资租赁而言,系统重要性取决于行业渗透率和产业依赖程度。航空业之所以高度依赖飞机租赁,是因为航空公司已经形成“轻资产运营”的商业模式。中国融资租赁在其他产业领域的渗透率仍然偏低,尚未达到“不可或缺”的程度。

  维度五:准公共品性。公共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融资租赁的准公共品性体现在,设备租赁服务具有正外部性——更多企业通过租赁获得先进设备,整个产业的技术水平都会提升。但融资租赁服务又是排他的——只有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才能使用设备。完全的公共品属性并不成立,需要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的介入。

  (四)理想类型的对照:飞机租赁的基础设施化之路

  飞机租赁是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最成熟的样本,也是本文进行对照分析的理想类型。

  1.标准化是前提。飞机的技术参数高度标准化。波音737和空客A320是全球通用的机型,其技术规格、维修标准、备件供应在全球范围内统一。这种标准化使租赁合同可以高度模板化,资产估值有成熟的数据库支持,飞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障碍流转。反观中国,融资租赁涉及的设备类型高度分散,通用设备之外还有大量专用设备和定制化资产。标准化程度低是制约中国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的首要障碍。

  2.流动性是关键。飞机租赁资产流动性极佳。

  全球飞机交易市场每年交易量超过1000架,二级市场深度充足,租赁公司可以根据资产负债匹配需要灵活调整资产组合。全球有超过50家专业资产评估机构为飞机交易提供估值服务。中国融资租赁资产的流动性严重不足,租赁物二级市场发育迟缓,除少数设备类型外,大部分租赁物缺乏公开透明的交易渠道。

  3.专业生态是支撑。爱尔兰都柏林是全球飞机租赁中心。但都柏林的优势不在某一家租赁公司,而在于围绕飞机租赁形成的完整专业生态——税务、法律、会计、咨询、培训、交易经纪等配套服务一应俱全,而且这些服务提供者本身已经形成了产业集群。这种生态一旦形成,就具有自我强化特征:新进入者选择都柏林不是因为某一家律所,而是因为整个生态都在那里。

  4.税收中性是基础。飞机租赁高度依赖跨境税收筹划。爱尔兰之所以成为飞机租赁全球中心,与其12.5%的企业所得税率、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及“税收中性”的制度理念密切相关。税收中性意味着税收安排不扭曲商业决策——租赁和购买在税收上应该大致对等。而中国目前的税收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对直租形成了逆向激励,这是需要改革的问题。

  飞机租赁的经验表明,融资租赁的基础设施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标准化、流动性、专业生态、税收制度等多重条件的协同。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并非所有设备都像飞机那样高度标准化、全球流动性强。中国融资租赁的基础设施化,既要借鉴飞机租赁的成功经验,也要实事求是地面对不同产业领域的差异。

  (五)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指数(LII)的构建

  为了让“基础设施化”这个抽象概念变得可测量、可比较,本文尝试构建“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指数”(Leasing Infrastructure Index,LII)。该指数下设四个分项指标,每个分项再拆解为若干可观测、可获取的测量变量。

  1.渗透率(权重0.3),衡量融资租赁在经济体系中渗透的广度和深度,是判断其是否具备“支撑性”功能的基础指标。包括三个测量变量:融资租赁在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中的占比(国际通行的基准指标)、制造业设备投资中融资租赁渗透率、中小企业设备融资中融资租赁的渗透率。中国目前的融资租赁渗透率大约在10%上下,而德国超过31%、美国接近22%,说明融资租赁在中国产业体系中远未达到“基础设施”级别的嵌入程度。

  2.标准化程度(权重0.25),衡量制度基础设施的完备程度,也就是融资租赁行业在多大程度上“有章可循”。涉及三个核心变量:租赁合同文本的标准化水平(行业是否有统一适用的范本合同)、租赁物价值评估标准的完备程度(是否建立了分门别类的评估指引)、业务流程规范的统一程度及信息披露规则的明确性。这一指标的获取主要依赖专家评估和文本分析。

  3.流动性水平(权重0.25),衡量融资租赁资产在市场上流转的活跃程度,反映其是否具备“网络性”的配置功能。包括三个关键变量:租赁资产证券化发行量占租赁资产存量的比例、租赁物二级市场的年交易量、租赁资产流转平台的活跃度(按交易笔数或金额计算)。

  4.专业化深度(权重0.2),衡量融资租赁生态系统的成熟程度,围绕这个行业有没有发育出配套的专业服务力量。涉及四个观察变量:租赁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是否建立,专业评估机构的数量和覆盖范围,专攻融资租赁业务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和行业研究机构的活跃度。这个指标既有定量成分(机构数量),也有定性判断(活跃度如何),需要结合两者综合评估。

  LII指数的计算公式为:LII=0.3×P+0.25×S+0.25×L+0.2×D

  权重分配反映了一个基本判断:渗透率是核心,标准化和流动性并重,专业化深度作为生态支撑。当然,这个权重本身可以讨论,未来随着行业认知的深化也可以调整。据初步测算,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目前的LII值大约在0.35—0.40之间(满分1.0),处于从“初期”向“发展中”过渡的阶段。作为参照,飞机租赁行业的LII估值约为0.85,已经接近“成熟基础设施”的水平。两相对照,中国融资租赁行业要走的路还很长。

  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指数(LII)的主要用途有三:一是跨国比较,看清中国在全球坐标系中的位置;二是动态监测,跟踪行业在不同年份的进退变化;三是政策评估,某项改革措施出台后,指数有没有明显变动,可以作为检验政策效果的一个抓手。在本文后续的制度路径设计中,LII将作为衡量进展、校准方向的参照工具。

  04、中国融资租赁制度障碍诊断:七大约束

  (一)法律制度的适配性不足

  融资租赁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至第七百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一制度框架的基本逻辑是清晰的,但当我们将“基础设施化”作为行业演进的远景目标时,现行法律安排在多个环节显露出适配性不足的问题。

  1.租赁物的适格边界模糊。《民法典》将租赁物限定为“有形财产”,知识产权等无形物能否成为适格标的,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结论。随着数字经济发展,“算力”“数据资产”等新型财产权利的租赁需求正在浮现。有学者主张通过“功能性解释”将无体物纳入租赁物的涵摄范围,但这种学理观点尚未获得立法的正面回应。法律边界的模糊意味着创新业务从一开始就面临合法性悬疑。

  2.取回权的行使存在程序性梗阻。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权利在《民法典》中是明确的,但权利的存在不等于权利的实现。自力取回的法律边界模糊——强行取回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而走司法程序则面临漫长周期。部分法院的统计显示,从起诉到实际取回租赁物平均需要6至9个月。在这段时间内,租赁物可能已被转移、毁损或价值大幅贬损。取回权在纸面上是完整的,在实践中却是打折扣的。

  3.破产隔离不确定性高。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赋予管理人解除或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选择权。若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出租人的取回权便与破产财产的界定产生直接冲突。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倾向于将租赁物纳入破产财产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均衡,这对出租人而言构成了显著风险。出租人面临两难:法律形式上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实践中却可能被破产程序“吸附”进去。

  4.登记公示制度仍呈碎片化格局。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已经建立,这是制度进步的重要标志。但在实际运行中,登记信息不完整、查询便利性不足、登记对抗效力不明确等问题依然突出。更根本的症结在于,不同类型租赁物,如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知识产权等,分属不同登记机关,信息体系互不通联。这种碎片化格局给善意第三人保护带来了实质性困难,使得第三人无从通过一个统一入口全面核查租赁物的权利负担状况。

  上述法律障碍在“类信贷”模式下并不构成突出矛盾。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原本就归属于承租人,出租人缺乏取回的动力,同时,取回的实际难度也相对较小。但一旦转向“真租赁”,法律制度的这些不完善之处便从隐性状态走向显性暴露,成为行业基础设施化的重要制度瓶颈。

  (二)税收政策的结构性扭曲

  税收政策深刻影响着融资租赁的业务结构,市场主体在理性自利的行为逻辑下偏离“真租赁”的方向。

  1.增值税处理存在时间错配。直租业务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抵扣进项税额;回租业务中,承租人的进项抵扣则受到限制。单从条文看,似乎对直租更为友好,但问题出在现金流的时间结构上。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先行缴纳销项税,而进项税的抵扣必须等到租赁公司取得设备采购发票之后才能实现,这中间存在时间差——少则数月,多则跨年。对于资本实力薄弱的租赁公司而言,这种先行垫付的现金流压力构成了不可忽视的负担。

  2.企业所得税规则模糊不清。直租业务中,租金支出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逻辑是清晰的。回租业务则采用“利息+折旧”的双重结构——承租人既要对利息部分做税务处理,又要处理折旧归属问题。实践中,回租的税务处理路径已经相对成熟,而相比之下,直租业务面临的不确定性要多得多,比如租赁物折旧究竟归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残值处理的税务影响如何认定?这些问题尚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导致企业在选择直租时不得不预留一笔“税务风险准备金”。不确定性本身就是一种成本。

  3.跨境租赁的税收壁垒较高。跨境设备租赁涉及预提所得税、增值税跨境抵扣、税收协定适用等多重复杂问题。境外出租人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须缴纳预提所得税,由境内承租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这笔预提税直接增加了跨境租赁的交易成本。更关键的是,它削弱了中国租赁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当国内公司在全球市场上竞标租赁项目时,这套税收安排使其报价天然处于劣势。

  4.税收中性原则的系统性偏离。税收中性是设计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基本准则,其要求税收安排不应干预市场主体的商业决策,企业选择租赁还是购买、选择直租还是回租,应基于商业逻辑而非税务考量。但中国目前的税收政策明显偏离了这一原则。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相对简单、可预期性强,而直租业务面临着各种不确定性和现金流压力。企业不是不愿意做直租,而是在现有的税收结构下,做回租的税务成本更低、法律风险更小、操作路径更清晰。这种不对称激励,是回租业务占比长期居高不下的深层原因之一——这不是道德问题,也不是认知问题,而是价格信号在起作用。

  (三)会计准则的激励错配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涉及承租人与出租人两个维度。当前会计准则在两个层面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激励错配,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

  1.承租人会计:IFRS16的中国适用偏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IFRS16)取消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分,要求租期超过十二个月的租赁均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与国际趋同,但执行层面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部分企业利用这一空间,倾向选择回租而非直租,原因在于回租可以实现原资产的“出表”,即将已入账的固定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除,从而降低账面杠杆率。直租则恰恰相反,会在表内新增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在相同的商业实质下,会计处理的不同导致了截然不同的报表后果,企业的选择因而被会计准则的差异所牵引,而非由业务本身的经济逻辑决定。

  2.出租人会计:残值风险被系统性忽略。目前,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会计处理采用“净投资法”,即按照租赁投资净额确认应收租赁款,并将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分摊确认。这套方法的核心关注点是金融资产,即应收租金的现值与回收节奏,而租赁物本身的价值变动几乎不在会计视野之内。当租赁公司真正发挥设备管理能力、承担残值风险时,现有会计框架难以充分反映这些业务活动的经济实质。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相对更能体现设备管理价值,但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中经营租赁的占比长期偏低。会计规则与业务实质之间的脱节使得那些真正从事“真租赁”的公司难以在财务报告中向市场传递其专业价值。

  3.信息披露严重不足。当前财务报告框架下,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的质量、集中度、残值风险等关键信息的披露相当有限。投资者很难通过公开信息判断一家租赁公司的真实风险状况。这种信息不对称带来两个直接后果:一是外部投资者难以对租赁公司进行准确的风险定价,抬升了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二是不利于租赁资产证券化等资本市场工具的发展,因为证券化高度依赖标准化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信息披露越不透明,资本市场的参与意愿就越低,租赁资产的流动性也就越难提升。

  (四)监管框架的“类银行”同构

  当前,我国融资租赁监管中“类银行”同构问题日益突出。监管部门倾向于将适用于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则移植到融资租赁行业,而未能充分顾及租赁业务自身的特殊性。

  1.资本监管的同质化。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以防范信用风险为核心逻辑,巴塞尔协议的框架也主要围绕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展开。融资租赁面临的风险结构与此有本质区别。直租业务中,租赁公司不仅要承担承租人的信用风险,还要承担租赁物的残值风险和技术性贬值风险。这两类风险的性质不同,对应的风险权重也应当有所区别。但目前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框架并未对残值风险做出差异化安排,简单套用银行规则的结果是:残值风险要么被低估、要么被高估,但都无法真实反映租赁公司的风险敞口。

  2.流动性监管的不匹配。银行可以通过吸收存款来匹配长期资产,存款基础稳定、成本可控。融资租赁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借款和资本市场融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天然不及存款。与此同时,租赁资产的期限偏长,流动性远低于银行贷款。期限错配是融资租赁行业的普遍现象,属于行业结构性特征。然而,现行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主要参照银行标准设计,与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之间存在明显的不适配。

  3.业务准入的限制外溢。近年来,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行业的监管政策在限制银行贷款的同时,也以相似的标准波及融资租赁。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忽略了租赁业务与贷款业务的本质差异。直租业务确实能够形成真实的设备投资,这与通过回租变相向平台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有根本不同。限制回租业务的监管逻辑是清晰的,但这种限制对直租业务的挤出效应需要审慎评估。

  (五)资产流转市场的缺失

  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的一个关键前提是租赁资产具备足够的流动性,即租赁公司能够根据资产负债匹配的需要,灵活地买入、持有、出售或置换资产。中国在这一维度上的发育严重滞后,成为制约行业从“持有到期”转向“管理流转”的深层障碍。具体表现为:

  1.租赁资产证券化深度不足。资产证券化是租赁公司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工具。根据Wind资讯统计,2025年全年融资租赁ABS发行量约为3000亿元,仅占租赁资产存量的5%左右。对比来看,美国租赁资产证券化比例超过20%。差距背后是多重制约,比如:发行门槛偏高,中小租赁公司难以达到评级要求;投资者基础狭窄,银行间市场的买方高度集中于大型金融机构,风险偏好趋同;二级市场流动性差,ABS产品发行后往往被持有至到期,真正的交易盘很小。

  2.租赁物二级交易市场发育迟缓。除了飞机、船舶、汽车等少数标准化设备类型外,中国目前缺乏公开透明、交易活跃的租赁物二级市场。比如:工程机械的二手交易主要依靠碎片化的线下渠道——各地有零星的二手设备市场,但信息不透明、价格不统一、交易效率低;医疗设备的二手交易受制于医院采购政策的限制,多数公立医院的招标采购明确排除二手设备;工业设备的二手市场则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意味着,当承租人违约时,租赁公司名义上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实际上缺乏有效的处置渠道。

  3.缺乏统一的估值体系和交易平台。目前,租赁物价值评估缺乏行业公认的标准和方法。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设备的估值差异可能超过20%,差异的来源很多,如折旧方法不同、残值假设不同、对技术迭代速度的判断不同。但问题不在于存在差异,而在于没有一个机制来收敛这些差异。没有公认的估值体系,资产流转就缺乏定价基础,交易难以达成;交易平台方面,功能分散、标准不一,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租赁资产交易中心。地方性的资产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平台、产权交易所各自为战,彼此之间信息不联通,交易规则不统一。

  (六)专业基础设施的缺位

  融资租赁从“类信贷”转向“真租赁”,不仅需要政策放宽和监管调整,更需要一套配套的专业基础设施来支撑日常业务的运转。专业基础设施的缺位是制约专业化转型的深层原因。

  1.租赁物价值评估缺乏行业标准。不同类型的设备对应不同的评估方法、折价率、残值预测参数,这些本应由行业形成共识性规范。但现实是,各家评估机构各自为战,主要依赖各自积累的经验数据进行判断,缺乏统一的技术指引。这种状况带来的问题不止于单个交易的定价困难,它从根本上制约了行业标准化的可能。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租赁合同的条款就难以模板化,资产流转就缺乏可靠的定价基准,整个行业的交易成本居高不下。

  2.残值数据库建设严重滞后。残值管理是融资租赁公司最核心的专业能力之一。准确预测一台设备在使用3年、5年、8年后的剩余价值,需要对大量历史交易数据做系统分析,比如同一型号的设备在不同年份的成交价格、不同使用强度下的折旧曲线、技术迭代对二手价格的冲击幅度等。这些数据是专业判断的基础。但目前行业缺乏统一、系统、公开的残值数据库。各家租赁公司各自积累,但每家公司的业务规模有限,能够覆盖的设备类型也有限,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统计口径各异。结果是,残值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个人经验和直觉,“拍脑袋”的成分多于理性分析。

  3.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缺失。融资租赁涉及法律、税务、会计、评估、产业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远高于一般信贷业务。比如,做一笔工程机械的直租,经办人员要懂设备的技术参数、懂二手市场的价格行情、懂维修保养的成本结构、懂合同中的物权条款、懂税务处理的细节。但中国目前尚无融资租赁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进入这个行业不需要持证,对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能力评价缺乏客观标准。没有资格认证,就没有能力基准线;没有能力基准线,所谓的“专业化转型”就缺乏最基础的人力支撑。

  (七)产业协同的机制障碍

  融资租赁的“基础设施化”不可能孤立完成,它需要与制造业、保险业、担保业等形成紧密的协同关系。当前,中国这种跨产业的协作机制远未成熟,成为制约行业转型升级的又一重屏障。

  1.与制造业的设备回购合作机制不成熟。在成熟的融资租赁市场中,设备制造商与租赁公司之间普遍建立有回购合作机制,即双方预先签署回购协议,约定当承租人违约、租赁公司依法取回设备后,制造商按协议价格将设备回购。这套安排的实质是将租赁公司的残值风险转移给最有能力管理该风险的主体——制造商。因为制造商掌握设备的技术信息、维修网络和二手销售渠道,对设备残值的判断远比租赁公司精准,也有更强的处置能力。有了回购协议的支撑,租赁公司可以更有底气开展直租业务。反观中国,制造企业的回购意愿参差不齐。头部企业有能力但不一定有动力——建立标准化的回购产品需要投入资源、承担风险、调整内部流程,短期收益不明显;中小制造企业则有动力但缺乏能力——自身的资金实力和二手设备处置渠道有限,即便愿意回购也未必兜得住。多数制造商目前仍停留在“一事一议”的个案处理阶段,缺乏标准化的回购产品设计。结果是,租赁公司对每一笔直租业务都要单独与制造商沟通回购安排,交易成本高、效率低。

  2.与保险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缺失。信用保险是管理承租人信用风险的重要工具,但目前市场上针对融资租赁的信用保险产品种类偏少、覆盖率偏低,大多数产品是为银行贷款设计的,套用到租赁业务上存在条款不匹配的问题。更明显的空白是在残值保险领域,保险公司也缺乏开发此类产品的动力,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足够的历史数据支持精算定价。设备残值受设备类型、使用强度、维护水平、技术迭代、二手市场行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数据采集和建模的难度远高于信用保险。

  3.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度偏低。国务院《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明确提出“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供应链金融风险共担机制”。这一政策导向与融资租赁的基础设施化方向是吻合的。但问题在于,政府性担保机构目前的业务重心仍然集中在银行贷款的担保增信上,比如为中小企业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而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介入既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也没有形成成熟的业务模式。担保机构不了解租赁业务的风险特征,租赁公司也不熟悉担保机构的准入要求,双方之间缺少对接的桥梁。即便有少数试点项目落地,也多停留在个案层面,尚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安排。

  总之,上述七大约束,即法律适配性不足、税收政策扭曲、会计准则错配、监管框架同构、资产流转市场缺失、专业基础设施缺位、产业协同机制阻滞,共同构成了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的制度藩篱。这些约束分布在法律、财税、会计、监管、市场、专业能力、产业协作等不同层面,彼此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强化,呈现典型的“碎片化”特征。某一领域的改革单独推进,往往会被其他领域的约束所抵消。例如,即便法律完善了取回权制度,如果缺乏租赁物二级交易市场,取回权的实际价值仍然有限;即便税收政策实现了中性,如果残值数据库和评估标准依然缺位,直租业务的规模化仍然困难。这意味着,推动融资租赁从“工具”走向“基础设施”,不能寄望于单点突破或局部修补,而必须进行系统性的制度配套。

  05、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一)美国的转型路径:从“税收套利”到“专业能力”

美国融资租赁行业走过的路,对中国有直接的参照意义,它完成了一次从“制度套利驱动”到“专业能力驱动”的艰难转型,时间跨度大约三十年。

  1.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税收租赁”黄金期。1981年,美国国会通过《经济复兴税收法案》引入了加速成本回收制度(ACRS)和投资税抵免(ITC)两项关键政策。前者允许企业对设备投资在更短的年限内计提折旧,后者则直接抵扣应纳税额。这两项优惠叠加,创造了一个可观的税收套利空间——高税负的企业(如大型制造业)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将税收优惠“转让”给税负较低或有足够应纳税额来吸收抵扣的出租人,双方分享套利收益。从此,“税收租赁”成为行业主流形态。据美国设备租赁与金融协会(ELFA)统计,巅峰时期税收租赁占整个市场的比重超过80%。这与今天中国“回租”主导的局面在“套利驱动”的本质上并无二致。

  2.1986年税改——套利空间骤然关闭。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废止了投资税抵免,并将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从46%降至34%。税收套利的核心条件——税率的显著差异不复存在,套利空间基本消失。这对行业造成了剧烈冲击。大量纯粹依赖税收套利的租赁公司退出市场,全美融资租赁企业数量从1200余家骤降至不足600家,近乎腰斩。行业陷入了一段明显的收缩和迷茫期。

  3.转型与专业化。但冲击也催生了真正的变革。幸存下来的租赁公司被迫回到商业逻辑的原点:如果不能再靠“制度差价”吃饭,客户凭什么选择租赁?答案只有一个——提供银行做不了、客户自己也不擅长的事。具体来说,就是三点:对设备价值的精准判断、对残值风险的主动管理、对特定行业的深度理解。此后二十年,美国融资租赁行业逐步形成了按设备类型专业分工的格局:IT设备租赁、医疗设备租赁、工程机械租赁、农业设备租赁、货运车辆租赁等细分领域都成长出一批具有核心专业能力的头部公司。这些公司的共同特征是:它们首先是对某个设备品类和市场有深刻理解的“行业专家”,其次才是“金融服务的提供者”。

  (二)德国的产业嵌入模式:中小企业融资的底座

  德国的融资租赁没有走向高度金融化的资产流转市场,而是深深扎进了实体产业,特别是在中小企业设备融资中扮演了“基础设施”式的角色。这种模式对中国更具参考价值——同样是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同样以制造业为经济根基。

  1.德国融资租赁的特殊定位。德国拥有发达的银行体系,公私合作的结构特征鲜明,比如政策性银行(如复兴信贷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限、低利率的优惠贷款,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则覆盖常规的信贷需求。按理说,银行的触角已经足够深入,融资租赁的生存空间应该被挤压。但事实恰相反,德国机械设备投资中融资租赁的渗透率超过30%,高于美国,原因在于融资租赁找到了一个银行信贷覆盖不了或覆盖不好的生态位。银行贷款的核心逻辑是看主体信用——企业有没有稳定的经营历史、健康的资产负债表、充足的抵押物。这对那些经营时间短、没有足够信用记录但手握订单的初创企业,或者启动特定项目融资的中小企业来说,门槛过高。融资租赁的逻辑正好反过来,其更看重设备本身的价值和项目预期产生的现金流。二者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关系:银行服务“有历史的企业”,租赁服务“有未来的项目”。

  2.《德国民法典》与相关法律提供的法律底座。德国并未对融资租赁单独立法,而是将其纳入《德国民法典》的一般租赁规则中加以调整。尽管实务界和学术界都将融资租赁视为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联邦法院也通过判例支持了一些特殊条款,但德国法律界总体上仍将其当作传统租赁的一种,在商事纠纷和破产处理中沿用传统租赁原则。2002年,《德国民法典》首次出现“融资租赁”一词,但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法庭依然按照普通租赁规则来审理融资租赁案件。2008年的《信贷业法》正式将融资租赁纳入金融监管,并规定由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负责。真正让出租人敢于在主体信用较弱的情况下投放设备的,是《破产法》第108条的关键制度安排:出租人为再融资,以担保形式转移给第三方(如银行)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受破产的影响。这意味着,一旦出租人破产,银行将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应收租金债权,融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银行享有租金收益的优先受偿。这一制度在保障银行利益、鼓励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也平衡和维护了出租人权益: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程序更加快捷、成本可控(物权有保障),极大降低了信用风险。此外,《消费者信用法》《环境责任法》《生产责任法》等也从不同角度对融资租赁作出规范。总之,以民法典一般租赁规则为骨架,以《破产法》为信用风险管理支柱,辅以多部单行法的法律体系,为德国融资租赁服务中小企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底座。

  3.行业协会扮演的真实角色。德国融资租赁协会(BDL)拥有超过300家会员,覆盖全行业90%以上的业务量。这个协会不只是通常意义上的“行业代言人”,它的工作深入到行业运行的日常层面,如制定合同范本和交易惯例、组织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试认证、定期发布行业统计数据和市场分析报告。围绕该协会,还发育出了一个完整的专业服务生态,如审计公司有专门的租赁业务条线、律所里有专做融资租赁的合伙人、评估机构形成了针对不同设备品类的估值方法。这种生态一旦形成,就有自我强化和代际传承的特征:新进入行业的人有现成的培训体系、标准规范和专业服务机构可用,不必从零开始摸索。

  (三)日本的厂商租赁模式:综合商社体系下的生态化发展

  日本的融资租赁既不像美国那样高度金融化也不像德国那样深度嵌入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而是与综合商社体系形成了深度绑定关系。这种模式的核心特征是,融资租赁不是独立的金融业态,而是产业生态内部的一个功能模块。

 1.综合商社作为组织核心。三菱、三井、伊藤忠、住友等综合商社是日本产业组织的神经中枢。一家商社的业务版图通常同时覆盖贸易、投资、物流、金融、信息咨询等多个领域,本质上是一个跨行业、跨国界、跨功能的资源整合平台。融资租赁公司通常是综合商社的子公司或紧密关联企业,在这个生态中扮演着设备供给和资金融通的双重角色。以三菱租赁为例,其业务范围远远超出一般的设备租赁,不仅与商社的国际贸易业务联动,做跨境租赁,还与商社的投资项目配套,做成套设备租赁。租赁业务与商社的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不是松散的协作关系,而是高度咬合、相互绑定的。

  2.厂商租赁的制度化。日本制造业企业普遍设有内部的租赁公司,或与外部租赁公司建立排他性的战略合作。小松制作所设有专门的小松租赁,负责工程机械的租赁业务;丰田汽车有丰田金融服务,车辆租赁是其核心板块之一;富士通也有富士通租赁。厂商租赁的天然优势在于制造商对自己的设备有着任何第三方都无法比拟的深度理解。这种信息优势使制造商能够作出比专业租赁公司更精准的价值评估和更有效的残值管理。

  3.证券化与资本市场的支撑。日本是亚洲最早发展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当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刚刚起步时,日本就已经开始探索租赁债权的流动化。经过几十年的演变,日本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法律框架和市场机制,包括从租赁债权的可转让性界定,到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规则,再到投资者的信息披露要求,都有相对清晰的制度安排。资本市场对租赁公司的支持不只是融资层面的,更体现在治理层面。上市租赁公司必须遵守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定期向市场报告资产质量、集中度风险、关联交易等关键信息。这种外部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过度激进的业务扩张,迫使租赁公司在规模和风险之间寻求平衡。日本租赁行业在亚洲金融危机中的抗跌能力,与此不无关系。

  (四)爱尔兰的生态系统模式:从“政策洼地”到“全球中心”

  爱尔兰是融资租赁领域“后发先至”的典型样本。这个人口不足五百万、传统上以农牧业为主的国家,发展成为全球飞机租赁中心,管理的租赁飞机数量占全球半数以上。这一转型并非偶然,而是一套系统性制度设计与市场力量协同演化的结果。

  1.税收政策的精准定位:从优惠驱动到中性安排。爱尔兰的成功常被简单归因于12.5%的企业所得税率——这一水平在欧洲主要经济体中确实处于低位。然而,将爱尔兰的竞争优势完全归诸低税率,是一种简化甚至误读。低税率可被复制,而真正难以复制的是“税收中性”的制度理念。爱尔兰的税法既未对在当地设立租赁公司的企业给予额外优惠,也未对未设立租赁公司的企业施加额外负担。这种安排的制度逻辑在于,税收不应成为企业区位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一家航空公司或租赁公司决定将业务落户都柏林,不是因为某项临时性的税收补贴,而是因为整体制度环境使租赁业务运行更为顺畅,如合同执行的可预期性、司法救济的效率、专业服务的可获得性,这些才是构成长期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2.生态系统的基础构件:人才、法律与专业服务。税收政策的优势是显性的,也是容易被模仿的。真正构成进入壁垒的是围绕飞机租赁长期积累形成的生态系统——人才供给、法律传统与专业服务网络的复合体。在人才维度,都柏林大学等高等院校开设了航空金融与租赁专业课程,涵盖飞机租赁的合同结构设计、跨境税务筹划、资产管理制度等核心内容,形成了从高等教育到行业实践的人才输送通道;在法律维度,爱尔兰的普通法体系对合同自由的尊重、判例法的连续性与可预期性,以及法院在处理复杂商业交易方面的经验积累,降低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英语作为官方语言的地位,以及与欧美主要时区的重叠,进一步降低了跨境交易的协调成本。在专业服务维度,都柏林汇聚了全球最密集的飞机租赁专业服务网络,贝克·麦坚时、艾伦·奥弗里等国际顶尖律所均在当地设有专门的飞机租赁业务团队,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同样设有专属的租赁业务条线,覆盖审计、税务咨询、交易支持等全链条服务。

  3.行业协会的制度功能。爱尔兰飞机租赁协会(AircraftLeasingIreland,ALI)在行业治理中扮演了远超“联谊组织”的角色。其功能可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政策参与及制度完善。当税法或监管规则出现可能影响租赁业务的模糊条款或不利调整时,ALI代表行业向财政部门和监管机构提交技术意见,有时直接附上具体的修改建议草案。这种制度化的政企协商机制降低了单个企业应对政策变化的协调成本,也提高了政策制定的信息充分性。第二,行业标准与知识传播。ALI组织行业培训、发布市场报告、推动最佳实践的传播,实质上承担了部分行业公共品的供给功能。这些活动提升了行业的整体专业水准,也减少了因操作不规范引发的交易纠纷。第三,国际推广与声誉管理。ALI在国际航空金融论坛等场合持续推介爱尔兰的租赁产业环境,强化其作为全球飞机租赁中心的市场认知。这种声誉资本的积累本身就构成了生态系统的一部分。

  (五)对中国路径选择的启示

  上述四国经验——美国的市场转型、德国的产业嵌入、日本的生态协同、爱尔兰的系统集成——分别代表了融资租赁发展的不同路径。综合这些经验,可以提炼出若干对中国具有普遍参照价值的启示。

  1.转型需要外部政策冲击打破路径锁定。美国、日本、德国、爱尔兰的融资租赁行业都经历过重大政策调整所引发的行业洗牌。美国的1986年税改、日本的金融大爆炸、德国的税法修订、爱尔兰加入欧盟后的制度调适,均在特定时点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和行为惯性。政策冲击的核心功能在于淘汰依赖套利生存的机构,为以专业能力为导向的机构释放市场空间。没有这种外部冲击,行业往往陷入低水平均衡,即现有参与者缺乏改变的动力,新进入者无法突破既有的竞争格局。我国2026年发布的《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的政策转向,在功能上类似于上述国家的政策冲击。其释放了一个清晰的制度信号,即单纯依赖监管套利和信贷替代的商业模式,其制度基础正在收窄。这种政策冲击的效应不是立竿见影的行业重构,而是边际上改变了激励结构,使专业化转型的相对收益上升、套利的相对收益下降。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政策冲击本身,而在于冲击之后是否有能力转向新的均衡。

  2.基础设施化是多重制度条件的协同结果。四国的成功经验表明,融资租赁的基础设施化绝非单一政策的产物,而是多重制度条件协同演化的结果。美国的转型依赖税收制度改革与资本市场深度发展的结合,即税收套利空间关闭后,租赁公司转向专业能力建设,而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为其提供了流动性支持。德国的高渗透率依赖法律框架(取回权的有效保障)、产业政策(中小企业扶持体系)与行业协会(标准制定与人才培养)的三角支撑。日本的厂商租赁模式嵌入综合商社的产业组织网络之中,租赁公司与贸易、投资、物流等业务板块形成内部协同。爱尔兰的全球中心地位则是税收中性、人才供给、普通法传统、专业服务生态的系统集成。这一观察的政策含义表明,任何单一领域的改革,无论是税收优惠的调整,还是监管规则的完善,都不足以单独推动行业实现基础设施化。法律、税收、会计、监管、市场基础设施、专业服务、产业协同等各维度之间的不匹配,都有可能会相互抵消改革的边际效果。路径设计需要系统思维,而非单点突破。

  3.政府的角色是提供制度基础设施,而非选择赢家。四国经验中,政府的合理角色定位呈现出一个共同特征,即提供制度基础设施这一“公共品”,而非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业务选择。制度基础设施包括清晰的法律框架、稳定的税收规则、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健全的统计与信息服务体系、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标准。在这些公共品供给到位的前提下,哪种业务模式——直租还是回租、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更具竞争力,应由市场主体的分散决策和市场竞争来检验,而非由政府预先规划。这涉及一个更一般性的原则,即政府不应试图“挑选赢家”,而应致力于“培育一个能够涌现赢家的制度环境”。融资租赁行业的专业化方向是明确的,但到达这一方向的具体路径,比如哪个细分领域率先突破、哪种商业模式最终胜出,具有高度的情境依赖和路径不确定性,不适合预先锁定。

  4.中国需要走自己的路,而非简单移植。四国的经验具有启示性,但不具有可移植性。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资产规模、机构数量、从业人员总量,远超上述任何一个国家。更重要的是,中国的制度情境与这些国家存在结构性差异,比如银行主导的金融结构、国有经济在城市基础设施和重工业领域的支配性地位、地方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深度介入,以及数字化转型的速度和规模,都构成了中国特有的约束条件和机会窗口。

  这意味着,中国的路径设计必须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立足自身的制度禀赋和发展阶段,走出一条有别于上述所有国家的道路。这也是本研究尝试构建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指数(LII)和系统制度路径设计的根本原因——不是提供现成答案,而是提供定位问题和评估进展的分析工具。

  06、“三阶段、十年”路径与政策工具箱

  2025年以来,美国采取强硬贸易政策,频繁对中国等国家和地区加征关税,引发全球范围内的贸易摩擦。这些贸易政策的调整不仅影响了国际贸易格局,还逐步蔓延至货币金融领域,对国际货币体系造成冲击。

  (一)路径设计的核心原则

  基于前文对路径依赖的制度成因、基础设施化的理论框架、七大约束的制度障碍及国际经验的系统分析,本文提出融资租赁从“套利工具”转向“产业基础设施”的“十年三阶段”路径。这一路径设计的核心逻辑是:转型无法一蹴而就,而应遵循“制度补漏—能力建设—生态集成”的递进逻辑,每个阶段聚焦不同的主导任务,前一阶段的制度成果为后一阶段的能力发育创造条件。其中,路径设计遵循三项核心原则:

  1.非均衡推进。融资租赁行业涉及的设备类型横跨数十个细分领域——从飞机、船舶、工程机械到医疗设备、算力设施、农业机械,不同领域的设备标准化程度、二级市场发育水平、产业协同深度都存在显著差异。要求所有细分行业同步实现基础设施化,既不现实,也无必要。更可行的策略是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领域率先突破,形成可复制的模式与可验证的经验,再向其他领域扩散。从条件成熟度看,飞机租赁处于第一梯队,其设备高度标准化、全球二级市场深度充足、国际经验丰富,且天津东疆等区域已积累了一定的制度创新经验;船舶租赁、工程机械租赁、医疗设备租赁、算力租赁可作为第二梯队,这些领域或具备一定的标准化基础(如集装箱船、CT设备),或面临明确的政策窗口,具备局部突破的可能性。

  2.制度组合。融资租赁的基础设施化依赖法律、税收、会计、监管、产业政策等多个制度维度的系统协调。单一领域的改革,如仅完善取回权法律而不解决租赁物二级市场问题,其效果会被其他领域的约束所抵消。政策设计应避免“单兵突进”,而应在多个维度同步发力。这不是要求所有改革同时启动,而是要求在路径设计中识别各维度之间的互补性与制约关系,合理安排先后次序与配套节奏。

  3.政府与市场的合理分工。基础设施具有准公共品属性,法律框架、税收规则、登记系统、统计体系、资格认证等制度基础设施的供给,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租赁公司的业务方向——选择直租还是回租、聚焦哪个细分行业、采取何种风控模式,应由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禀赋和对市场的判断自主决定,经由市场竞争检验其有效性。政府的职责是降低制度交易成本、提供公共品、纠正外部性,而非替代市场进行资源配置。

  (二)三阶段路径

  第一阶段(第1—3年):制度纠偏与存量风险出清。这一阶段的核心任务是切断对“类信贷”模式的制度依赖,为专业化转型腾出空间。重点包括完善取回权行使的程序性规则,明确破产隔离的司法立场,解决税收中性的结构性偏差,以及限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领域的监管套利空间。这一阶段不可避免伴随行业收缩和机构退出,但其功能在于清理制度环境,使专业能力的相对回报率上升。

  第二阶段(第4—7年):细分领域突破与专业能力积累。在制度环境改善的基础上,第二阶段聚焦条件成熟的细分领域,形成“真租赁”的示范效应。飞机租赁、工程机械租赁、医疗设备租赁、算力租赁等领域具备相对较高的标准化程度或明确的政策窗口,可率先推进。这一阶段的关键指标不是行业规模的增长,而是LII指数中“标准化程度”“专业化深度”等维度的实质性提升,以及若干细分领域租赁渗透率的显著提高。

  第三阶段(第8—10年):生态系统集成与基础设施定型。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第三阶段的目标是形成完整的融资租赁基础设施体系。具体表现为租赁物二级市场形成规模化交易,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实现跨部门互联互通,资产证券化成为租赁公司常规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全面落地,融资租赁在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中的渗透率达到国际中等水平。至此,融资租赁从“银行的影子”转变为企业设备投资可依赖的常规渠道,实现从套利工具到产业基础设施的制度定型。

  十年路径的本质是从“制度套利均衡”向“专业能力均衡”的跨越。第一阶段拆除套利的制度支柱,第二阶段建设专业能力的制度支撑,第三阶段实现生态系统的自我强化。三个阶段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三)制度筑基期(2026—2028):完成法律确认与标准建设

  制度筑基期的核心任务是清理制约“真租赁”发展的基础性制度障碍,为后续的能力建设和生态成熟奠定法律与规则基础。这一阶段的逻辑起点在于没有清晰的物权保障和统一的交易规则,任何专业化转型都缺乏制度依托。

  1.法律政策方面,明确规则,填补空白。法律领域的工作应聚焦《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节的配套解释或专项规定。当前的法律框架虽已确立基本原则,但在三个关键问题上存在解释分歧或规则空白,即租赁物的适格范围、取回权的行使程序、破产隔离的效力确认等,亟需通过立法或司法途径加以明确。

  2.标准建设方面,统一规则,降低交易成本。标准建设的核心是为融资租赁交易提供统一的操作规范,降低因规则碎片化导致的交易成本,包括启动租赁物价值评估行业标准的制定、推动租赁合同范本的行业统一等。

  3.试点先行,局部突破,积累经验。制度筑基期应选择条件成熟的区域和领域开展“基础设施化”试点,赋予试点地区在法律适用、监管规则、税收安排等方面一定的政策灵活性。比如,天津东疆可率先探索飞机租赁的标准化和流动性建设;上海可依托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高端制造业基础,在船舶租赁、医疗设备租赁领域开展试点;深圳可结合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探索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制度突破。

  (四)能力建设期(2029—2032):推进税收会计改革,突破资产流转瓶颈能力建设期的核心任务是在制度基础设施初步完善的基础上,推动税收、会计等深层激励结构的调整,并实现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化突破,培育专业服务生态。

  1.税收政策改革,消除扭曲,实现中性。具体包括,实现直租与回租的税负中性,统筹统一两类业务的增值税处理规则,消除因税负差异导致的业务结构扭曲;研究出台中小企业设备租赁的税收激励措施;优化跨境租赁的税收安排,简化税收协定适用程序,为跨境租赁提供更加便利的税收环境。

  2.会计准则完善,全面反映业务实质。研究出台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的专项指引,核心思路是区分不同业务模式,设置差异化的计量和披露要求;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租赁公司披露租赁资产的质量分布、集中度风险、剩余期限结构、残值风险评估及管理政策等关键信息。

  3.资产证券化与REITs的规模化发展。推动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门槛降低和流程简化,扩大基础资产类型范围,鼓励不同信用等级的租赁公司发行ABS产品。同时积极培育投资者群体,引入保险资金、养老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参与租赁ABS投资,改善投资者结构单一、风险偏好同质化的问题。

  4.专业能力建设,建立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议由中国租赁联盟或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下的行业组织具体实施。认证体系应涵盖法律、税务、会计、评估、产业分析等多个模块,考试与实际工作经验相结合,对不同专业方向设置差异化要求。

  (五)生态成熟期(2033—2035):产业集群、专业服务与市场自觉

  生态成熟期的核心目标是形成“产业集群—专业服务—市场竞争”相互强化的良性循环,使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从政策驱动转向市场驱动。

  1.产业集群的形成。经过前两个阶段的培育,中国应形成3至5个具有全球或区域影响力的融资租赁产业集群。各集群根据各自的制度禀赋和产业基础,形成差异化的定位。比如,天津东疆进一步巩固其在飞机租赁、船舶租赁领域的领先地位,争取成为亚太地区飞机租赁中心,与都柏林形成东西呼应的全球双中心格局;上海依托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高端制造业基础,在集成电路设备租赁、医疗设备租赁、航运租赁等领域形成特色,成为高端装备租赁的集聚地;深圳结合科创企业集群优势,在知识产权租赁、算力设备租赁等领域探索差异化路径,服务科创企业的轻资产运营需求。

  2.专业服务生态的成熟。围绕上述产业集群,形成从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税务筹划,到二手设备交易经纪、残值处置服务、数据信息服务的完整服务链条。同时,行业组织的功能进一步强化。融资租赁协会从政策倡导延伸至标准制定、数据统计、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多个领域,成为行业治理的重要主体。

  3.市场竞争格局的优化。生态成熟期的标志性特征是,在经过前两个阶段的政策引导后,市场应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租赁公司的业务选择、资产配置、风险偏好应由市场竞争决定,政策干预应收缩至制度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系统风险的防范。行业应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大型租赁公司依托资本优势和综合服务能力,成为“一站式”的设备融资解决方案提供商;中小租赁公司在特定细分领域建立专业优势,形成“小而专”的差异化定位。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趋于稳定,新进入者面临的不再是政策壁垒,而是专业能力和品牌声誉的壁垒。

4.从套利到能力的制度定型。生态成熟期的最终成果是融资租赁完成从“制度套利均衡”到“专业能力均衡”的制度定型。融资租赁不再被视为“银行的影子”或“信贷的替代品”,而是成为企业设备投资可依赖的常规渠道,在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中的渗透率达到国际中等水平。LII指数中的各维度——渗透率、标准化程度、流动性水平、专业化深度,均应实现实质性提升,行业具备自我强化、自我演化的能力,不再依赖政策的持续输血。

  07、结论与建议

  (一)主要结论

  本文围绕“中国融资租赁如何从工具走向基础设施”这一核心问题,通过历史制度主义分析、理论建构、障碍诊断和国际比较,形成了以下主要发现:

  第一,中国融资租赁的“类信贷”路径依赖不是行业短视的结果,而是在给定制度约束下的理性选择。金融抑制创造了回租作为信贷替代的市场需求,分业监管创造了监管套利的制度空间,银行系租赁公司的主导地位强化了“类银行”的行为模式。这三重逻辑相互强化,形成了自我锁定的路径依赖。

  第二,“基础设施化”是融资租赁从“获取制度租金”到“创造真实价值”的范式变迁。这一变迁需要满足可达性、标准化、网络效应、系统重要性、准公共品性五个条件。以飞机租赁作为理想类型的对照分析表明,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在上述五个维度上都处于中低水平,距离基础设施化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第三,中国融资租赁面临七大约束,包括法律适配不足、税收结构扭曲、会计准则错配、监管同质化、资产流转市场缺失、专业基础设施缺位、产业协同机制障碍。这些约束分布在法律、税收、会计、监管、市场、专业能力、产业协同等不同层面,呈现出碎片化特征,因此,任何一个单一领域的改革都不足以解决问题。

  第四,四国比较提供了重要参照。美国的转型经验表明政策套利的空间终将关闭;德国的产业嵌入模式表明融资租赁应该做银行不愿意做的业务;日本的厂商租赁模式表明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是重要方向;爱尔兰的生态系统表明基础设施化需要“生态思维”。但这些经验需要在中国独特的情境中审慎借鉴,不能简单移植。

  第五,本文提出了“三阶段十年路径”。制度筑基期(2026—2028)完成法律确认与标准建设;能力建设期(2029—2031)推进税收会计改革与资产证券化突破;生态成熟期(2032—2035)形成产业集群与专业服务生态。这一路径遵循“制度先行—能力跟进—生态自生长”的内在逻辑。

  (二)政策含义

  本文的研究发现对政策制定者、行业监管者、融资租赁从业者具有明确的参考价值。

  对政策制定者而言,本文的核心启示是:融资租赁的基础设施化需要系统性制度供给,单兵突进式的改革难以奏效。政策设计应在法律、税收、会计、监管、产业政策多个领域同步发力,形成“组合拳”。不宜急于求成,“三阶段十年路径”的设定本身就承认了转型的渐进性和长期性。

  对行业监管者而言,本文的建议是: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应避免将适用于银行的监管规则简单移植到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框架应体现融资租赁“融物”属性带来的风险缓释效应,对直租业务和回租业务设置差异化的监管要求。监管规则应具有一定的弹性,允许不同业务模式、不同风险偏好的租赁公司并存竞争。

  对融资租赁从业者而言,本文的启示是:依靠制度租金的时代正在结束,“类信贷”模式的制度空间将持续收窄,专业能力建设,如设备评估能力、残值管理能力、产业洞察能力,将成为决定租赁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不必强求全业务线的转型,选择特定细分领域建立专业优势可能是更现实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