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根据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国有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从事“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租赁物变卖和处理业务”,在从事上述业务,处置租赁物或转让融资租赁资产时,是否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评估手续并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答复:

  融资租赁行为不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