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今年8月1日起至年底,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十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会议决定,自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上述十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营改增”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试点方案,报经国务院同意,由地方来申请试点时间,但各地试点的整体框架按国务院批准方案进行。

  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全国“营改增”正式启动。今年1月1日,上海市成为首个试点城市。

  按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营改增”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试点;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上海市财政局5月曾发布“一季度推进实施营业税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实施“营改增”改革后,今年一季度上海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超过20亿元。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降幅为40%左右;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略有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下降。

  在试点过程中,也有部分交通运输企业表示由于运输业务增值税税率偏高,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大幅上升。很多专家建议,在完善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同时大幅降低税率,如交通运输业降到9%左右,或者把增值税基准税率从17%降到13%左右。

 

融资租赁业重大利好 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此次税改,对于租赁行业是重大利好。滨海新区从事融资租赁的王先生说,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购进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由于租赁行业缴纳营业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既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抑制了生产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扩大投资规模。上海税改后,上述问题就不是问题了。因为租赁业务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租赁公司提供租赁业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入机器设备的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虽然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的税率,但111号文件规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项规定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天津的融资租赁业这几年从规模到业务量在全国领先,“试点”以后,整个行业必会有一个大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