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襄阳市某汽车销售公司李会计反映,该公司最近推出了“以租代购”方式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即购车时,消费者只需交纳一定比例的首付款,租赁期内消费者按规定交纳租金,租赁期满车辆所有权归消费者所有。可在对收取的租金收入,进行申报纳税时,不知该缴纳什么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其租金收入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该公司应对照文件来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