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补充的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补充的议案》。

  2012年12月7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香港杉杉资源有限公司联合深圳市中科智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大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起并设立了富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业务,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70%)。2013年初完成相关手续,开始进入日常运营。

  因公司涉及融资租赁业务,故对公司会计政策关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中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及比例”进行补充。

  一、补充内容

  公司原有的主要会计政策“经营租赁、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内容为:

  “(1)融资租入资产:公司在承租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在资产租赁期间内摊销,计入财务费用。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2)融资租出资产:公司在租赁开始日,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将来收到租金的各期间内确认为租赁收入。公司发生的与出租交易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计量中,并减少租赁期内确认的收益金额。”

  在此基础上作以下补充:

  (3)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及比例

  1)期末,根据公司的《租赁资产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及其可回收性进行分析,并确定其类别。

  2)公司按照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会计期末,根据不同类别应收融资租赁款期末余额和相应的坏账准备计提比率计算期末坏账准备余额,其与坏账准备期初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中。

  二、董事会关于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补充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补充的议案》,并发表意见:本次会计政策补充,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能更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防范财务风险,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后续规定。

  三、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补充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补充系根据下属控股子公司新增业务而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补充与完善,因新增业务相关会计处理自2013年起才影响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故对公司2012年度及之前的财务数据不产生影响,无需对前期数据进行追述调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陈全世先生、郑孟状先生与戴继雄先生对本次会计政策补充发表以下独立意见:本次对会计政策的补充遵循会计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必要、合理和稳健的;公司审议该项议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补充。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召开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补充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补充会计政策事项,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对“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补充,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补充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合理地反应融资租赁业务状况,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对会计政策进行以上补充。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