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海啸来袭之际,融资租赁正在成为中小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渠道。但业内人士提醒,由于融资租赁所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因此应该最大限度地压缩回租式融资租赁的份额,使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占租赁机构业务的压倒性份额。

  金融危机导致全球流动性紧缩,中国也不例外。对本就弱小的国内中小企业来讲,通过自我积累、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融通资金还很不现实。而融资租赁做为一种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融资方式,相对于银行信贷等其他融资方式更适合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

  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高级顾问裘企阳向世华财讯表示,回租式融资租赁又称“出售回租”、“售后回租”或“回租”,其特点在于在该项融资租赁交易中,标的物的出卖人同承租人是同一人。也就是说,企业以出卖人的身份通过某个买卖合同将自己既有的固定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机构,融资租赁机构作为买受人向它支付价款。与此同时,该企业又以承租人的身份,通过某个融资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条件,从作为出租人的该融资租赁机构那里,将该标的物租回使用。在回租交易中,没有标的物的交付和验收,亦即没有物的流动。

  在中国现行的管辖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都没有对回租业务的任何禁止性规定。换句话说,进行回租业务,是完全合法的。

  对于企业来说,回租的价值在于,可以迅速地变自己的流动性最差的固定资产为流动性最强的银行存款,以满足自己此刻对现金流的需求。可见,就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而言,回租无异于银行的抵押贷款。

  裘企阳认为,设备更新、技术升级、技术创新,是任何企业(更何况小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就是期待它们借机实现技术转型。但很明显,回租并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因为任何回租本身都并不导致企业淘汰任何旧设备和添置任何新设备。

  裘企阳建议,最大限度地压缩回租式融资租赁的份额,使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占任何租赁机构业务的压倒份额。例如,用法规规定,任何融资租赁机构的主营业务中的回租业务的份额不得超过20%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