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融资租入一批机床,租赁公司应该提供何种凭证做账?租赁公司将发票的抵扣联交给我公司,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若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商务部批准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营业税。未依法批准,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缴纳营业税。由此可见,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若缴纳营业税,对购入设备用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缴纳增值税,对购入设备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入账凭证相应的也应为营业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验收入库存单,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