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开展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流通司函[201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号),加快内资融资租赁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促进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作用,商务部拟开展第十一批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十一批试点企业条件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第十一批试点重点推荐以下企业:

1、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服务;

2、主要股东具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3、对国产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4、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5、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二、试点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内容包括试点企业的注册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租赁物类型、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

(二)各投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进入的融资租赁细分市场的前景分析、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3年盈利预测等;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及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四)企业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五)股东具体信息,包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等材料;

(六)关联公司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情况;

(六)拟任(或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租赁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

(七)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各股东方)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八)地方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各股东方)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三、工作程序

(一)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试点企业,指导企业认真准备试点材料,对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向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或股东)纳税情况,并出具正式推荐函。中央直属企业拟申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的,应向试点企业注册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于6月5日前向商务部报送试点材料。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函应针对每家试点企业分别出具,一式两份。

(三)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予以确认。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作,组织推荐试点企业,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司沟通。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冯举

电 话:010-85093764    

传 真:010-85093762

流通发展司

20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