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投资或取得设备,相应各方的会计处理,也应在试点地区会计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做适当修改和补充。现提出供财税政策和会计处理规定制定部门研究参考的具体建议如下:

    一、企业采取租购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国内或进口设备或货物,或采取售后租回方式继续占有和使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论租赁期满是否转移所有权,也不论会计制度如何确认和计量,均视同企业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 “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退货、退租,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企业采取租购或不论租赁期满是否转移所有权的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国内或进口设备或货物,所支付的应税劳务费用,按照可以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入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三、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及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采取租售或融资租赁方式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企业销售退租或收回的已使用过的租赁设备或货物,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记入“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但按税法规定在销售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