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税[2013]37号,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业务描述: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为我公司提供“售后回租业务”。问题如下: 1、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是否应包含“回租物本金+利息”? 2、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本金”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我公司)可否进行抵扣? 3、若“本金”、“利息”均需开具增票,开票名称能否开具“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费”?,本金和利息是否应分开开具专票?税率是否均为17%?
   答:1、专用发票金额包括本金和租息 2、可以抵扣 3、可以 4、无需分别开具,税率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