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农业机械的广泛应用,近年来我国政府不仅从税收层面对规定农业机械的销售予以增值税等相关税收的减免,还逐年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及贷款贴息规模。然而,由于生产所需农机数量和范围的不断扩大,设备价格伴随农业机械技术含量的提升持续上涨,单纯的依靠国家财税政策,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机购置需求。
  对此,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并且特别指出“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开展直接融资,积极发展涉农金融租赁业务”。这不仅是政策的前瞻,也是农业机械融资租赁业务健康发展的成果体现。
  利好政策推动下,我国农机融资租赁市场发展呈现出许多新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承租人,农业机械终端用户不仅有各级农业龙头企业,也有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等服务的中小型“三农”企业,以及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专业服务队等农机服务组织,数量最多的,则是农户个人。尽管都是基于维持自有资金流动性的考虑,承租人的资金需求,却因其主营业务、经营模式的不同而相距甚远。转变中的农业生产方式与农机工业、服务业共同作用,使得农机产品需求向多样化发展,在资金以外,形成了种类丰富的附加需求。
  非传统标的物的市场份额逐步提升。目前,我国农机行业处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过渡期。无论是国产或是进口机械,普及率较低的设备如收获、种植施肥等机械,正逐步提升市场份额。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也不局限于常见的拖拉机、采棉机,对于畜牧、养殖等设备也有所涉及。
  二手农机设备租赁交易频繁。大量新技术的应用,推升中高端农业机械融资租赁的标的额水平,其增速明显高于大多数终端用户的收入增长。单纯的新产品租赁,难免将收入较低的用户排除在外。为支持“三农”事业的健康发展,出租人尝试将二手农业机械纳入租赁交易当中,帮助农民及中小企业以几乎一半于新产品融资额的资金获得所需的设备,也缩减了自身的风险敞口。
  经销商在租赁交易中角色的转变。农业机械销售主要通过经销商完成,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经销商不单是设备制造商与用户的纽带,更是高效率风险管理的关键。
  农业产出稳定,但收入有限,承租人使用或居住的房屋多属于宅基地,不具备抵押条件,要评估承租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必须进行大量且深入基层的调查与研究才能做出判断。经销商贴近用户,了解当地风土人情,为租赁交易前期的尽职调查提供重要的信息。在2012年的租赁业务中,一些实现规模化经营的经销商,还以提供保证金、回购或履约担保的方式,与出租人共担风险。
  面对我国农机融资租赁市场的新变化,不同类型出租人应当结合各自优势,以差异化模式实现发展。
  银行类出租人要持续关注大型“三农”租赁项目。农业机械融资租赁,仅是“三农”租赁业务的一角。对于规模较大的“三农”重点项目和国家级龙头企业,相关固定资产的置备周期较长,耗资巨大。银行类出租人可以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重点关注于大型项目的租赁需求。从战略角度考虑,更多地选择支持整体农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从更宏观的视角,促进“三农”事业的发展。
  厂商类出租人应当积极开展“一站式”服务模式。拥有足量资金支持的,还有厂商类出租人。通过广泛分布的授权经销商网点,厂商类出租人能以较低的成本完成供需对接。“一站式”的服务模式,有效缩减了交易成本,且更方便于出租人针对各类农业机械及其作物生产安排和销售结算周期。未来应当为承租人提供个性化的租金支付方案和灵活的担保方案,尽力将逾期和违约的可能性降至最低,提高了出租人的市场竞争力。
  独立出租人要努力搭建“销租一体化”经营模式。与厂商类、银行类出租人相比,独立出租人并不具备天然的资金和渠道优势。相对于工业、工程机械融资租赁而言,农机租赁回收期长、收益率低。为保持竞争力,经过多年的尝试与摸索,一些农业机械独立出租人另辟蹊径,探索出“销租一体化”经营模式,内化了传统农业机械租赁交易中经销商的角色,自身风险管理上也达到了“1+1<2”的效果。
  未来这类租赁公司还应以融资租赁为出发点,积极探索与银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参与国际农业合作项目,并尝试将租赁与保险、保理等其他金融产品相结合,尽可能全方位地支持承租人的资金需求,也为维持自身的资金来源和安全探索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