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教育厅发布《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财务行为,要求高校成立财经委员会,实行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财务管理,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省属高校原则上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设置总会计师的高校,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财经委员会审议研究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高校依法多渠道筹集的资金,要纳入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建立各项支出校(院)长授权审签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办法》要求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要与事业发展规划相匹配;收入预算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突出重点、勤俭节约,优先支持学校内涵式发展。建立和完善预算绩效评估和决算分析报告制度。

  《办法》强调,高校不得为任何组织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贷款抵押,不得实施融资租赁和回购等方式举借债务,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单位和校内职工借款(集资)。

  据悉,《办法》已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