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

一、融资租赁概述

  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设备为载体,集贸易、金融、租借为一体的特殊金融产品。

  我国融资租赁业对融资租赁一致的定义是:融资租赁是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它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有时候出租方与供货方合二为一);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所构成。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和选择,与供货方订立购买合同并支付货款,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使用。在租赁期间,由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该设备享有使用权。在租赁期满时,设备可以由承租方按合同规定留购、续租或者退回出租方。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并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经过 50 多年的发展,在直接融资租赁的基础上已发展形成了以下几种行之有效的具体方式:经营性租赁、直接融资性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联合租赁。

  (一)经营性租赁

  经营性租赁是指出租人将自己经营的租赁资产进行反复出租给不同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直至资产报废或淘汰为止的一种租赁方式。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前提使用设备,出租人自始至终拥有设备所有权。出租人仅赚取设备使用费,承租人仅使用不拥有设备。

  它是一种以提供租赁物件的短期使用权为特点的租赁形式,通常适用于一些需要专门技术进行维修保养、技术更新较快的设备。在经营性租赁项下,租赁物件的保养、维修、管理等义务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在经过一定的预告期后,可以中途解除租赁合同。每一次交易的租赁期限大大短于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寿命。对出租人来说,他并不从一次出租中收回全部成本和利润,而是将租赁物件反复租赁给不同的承租人而获得收益,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说,有人称之为“非全额清偿租赁”。

  (二)直接融资性租赁

  直接融资性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向承租人指定出卖人,按承租人同意的条件,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资产货物,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资产货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租赁结束,承租人可以协商的名义价格获得设备所有权。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说,有人称之为“全额清偿租赁”。

  (三)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作为受托人和名义出租人的租赁公司主要承担承租人的调查与推荐、租赁项目的具体操作和租赁项目的长期跟踪管理等工作。这种方式为有富余资金或闲置设备的客户提供一种新的投资方式。某些关联交易可以通过委托租赁形式处理,从而避免了披露或确认的某些限制。

  (四)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指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物件购置款项的20%-40%的金额,即可以此作为财务杠杆,带动其他债权人对该项目60%-80%的款项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但需出租人以租赁物件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做担保的一种租赁交易。

  (五)联合租赁

 联合租赁是指由某一租赁公司牵头,与其他金融机构、企业联合,共同为同一租赁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一种租赁方式。

  二、我国融资租赁发展历程

  中国的现代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为解决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求,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用这种方法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管理和技术,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中国的出口能力。到2012年,因为融资需求的不断提高,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融资租赁行业迅猛发展,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共560家,仅2012年就新增加264家。整个行业注册资金约为1820亿人民币,比2011年的1358亿增加了34%。

  三、融资租赁功能

  融资租赁的功能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融资与投资是融资租赁的基本功能

  融资租赁产生之初主要是作为一种融资方式,特别是为那些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融资。融资租赁是以融物方式进行的融资,融资的便利必然会带来投资的扩大,这一方面表现在承租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扩大设备投资,另一方面也说明社会资金可以顺利地进入投资领域,社会资产得到了有效的配置。这两项功能使融资租赁在投融资领域具备了其他融资形式所没有的特殊作用,成为推动租赁业发展的基本因素。

  (二)产品促销与资产管理是融资租赁的扩展功能

  产品促销功能与融资租赁的特殊业务形式有直接关系,由于每一笔融资租赁业务都与设备紧紧地捆在一起,出租人将设备出租的同时也实现了设备的销售和使用。因此,融资租赁既是融资活动,也是销售的过程,在许多国家生产企业已成为主要的租赁机构。企业介入租赁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的产品配套服务,比如技术人员培训,设备维修保养等,这种服务吸引了许多并不缺乏资金的客户,使租赁市场不断扩大。

  融资租赁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更是一种促进流通的销售方式。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有销售促进型租赁公司,这些作为营销载体的租赁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是银行的附属机构,也可以是制造和流通企业组建成的专门从事租赁销售的商业机构。这些租赁公司投资的方向 涉及各行各业,主要是投资回收期长,现金流量好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大型设备,如飞机、船舶、工程机械及住房等。

  (三)资产管理功能是融资租赁的附属功能

  资产管理功能建立在不断创新的租赁业务的基础上。资产管理功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经营性融资租赁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经营性融资租赁仍然是一种中长期设备融资,但租赁资产不记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不影响承租人的举债能力,承租人也不必承担设备残值的处理,优化了承租人的财务安排。二是通过售后回租,实现资产转换,使企业固定资产变现,减少了固定资产占用,提高了企业收益率。在企业重组购并等活动中售后回租也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三是通过融资租赁可以使承租人更有效地使用设备,减少设备闲置浪费。资产管理功能使融资租赁突破了单一融资功能的局限,极大地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发展空间。

  四、融资租赁特点

  根据融资租赁的定义,可以发现融资租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形式出现的融资活动。当承租人欲筹措资金添置设备时,通过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从租赁公司获得所需设备,从而进行生产。而租赁公司在这里区别于一般的银行贷款,它不直接提供贷款给承租人,而是按照承租人的选择买入设备,以租赁方式租给企业,使企业以直接租赁设备取代变相贷款,从而实现以融物达到融资的目的。

  (二)融资手续简单快捷

  在我国,存在融资难的主要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原因和外部因素等, 在外部资本市场取得资金来源时很困难。中小企业一般经营灵活,资金需求上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而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时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不相适应,往往贻误商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由于以租赁物作抵押,且不用提供额外担保,因而在同等条件下,融资租赁比银行贷款环节少,手续简单。因而也更能适应中小企业的经营规律和融资特点。同时,还可以节省抵押登记,评估及公证费用,从而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进而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三)租赁合同的不可解约性

  由于租赁期是一个连续的、不间断的期间,加之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的特定性和租赁物件的被指定性, 决定了租赁合同的不可解约性。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对租赁物件有按 合同规定决定如何处置的权利。

  五、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一)租赁项目申请

  承租企业选定租赁公司后,便可填写《租赁申请书》或《租赁委托书》,说明对所需设备的具体要求。租赁公司一般要求承租人提供经国家规定的审批单位批准并纳入计划的项目批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经租赁公司认可由担保单位(如承租企业的开户银行)出具的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的担保函。同时,租赁公司为了估算出租的风险程度和判断承租人偿还租金的能力,还要求承租人提供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企业经营书和各种财务报表。

  (二)设备选择

  选择设备的方法有:由企业委托租赁公司选择设备,商定价格;由企业先同设备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然后将合同转给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付款;经租赁公司指定,由企业代其订购设备,代其付款,并由租赁公司偿付贷款;由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协商洽购设备等。

  (三)签订购货协议和租赁合同

  购货合同应由承租人、出租人和供应商三者参加签订。委托租赁的情况下,由租赁公司向制造厂商订购,并签订定货合同,同时由承租人副签。租赁合同由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是租赁业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四)申办融资租赁合同公证

  融资租赁可申办融资租赁合同公证。融资租赁合同公证由当事人约定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申办融资租赁合同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五)租赁物件交货

  制造厂商将租赁公司订购的设备到期直接拨交给承租人,并同时通知租赁公司。

  (六)办理验货与投保

  承租人收到制造厂商交来的设备后,即进行安装并运转试验。如其性能和其他方面都符合原规定要求,就作为正式验收,并把验收情况按期及时通知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据以向厂商支付设备价款,并开始计算租赁日期,计收租赁费用。同时租赁公司根据租赁物件的价值向保险公司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七)支付租金

  承租企业按合同规定的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向租赁公司分期缴纳租金。租金根据租赁对象的不同以及双方承担的义务和费用情况来确定。

  (八)维修保养

  承租人可与供应租赁物件的制造厂商或其他有关供货人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支付有关费用。

  (九)税金缴纳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各自向税务机构缴纳应负担的税收。

  (十)租赁期满处理设备

  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企业应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实行退租、续租或留购。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满的设备一般以象征价格(一般是残值价)卖给承租企业或无偿转给承租企业,也可以以低廉租金续租。

  六、融资租赁注意事项

  (一)租赁物

  租赁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以及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保管、维修、有关税费的支付和保险等事项。在选择租赁物和供货商时,出租人一般应由承租人自由选择或依赖承租人自己的技能确定租赁物,这样出租人就不承担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责任。租赁物应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合同还应规定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包括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

  (二)租金

  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约定租金金额和租金构成,一般为租赁成本加上以租赁费率计算的利息,另外还应约定租金支付限期、方式和币种。

  (三)租赁期限

  融资租赁一般以月为单位,融资租赁的租期和设备的使用年限密切相关,原则上和物件的使用寿命(折旧年限)相同。一般情况租期最短为三年,因此在签定租赁合同时要注意承租人的意愿,根据承租人的收益确定合理的租赁期限。

  (四)租赁合同的担保

  为保证承租人依约支付租金,履行合同,出租人应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第三人保证、自有资产的抵押或质押等。出租人应针对担保合同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合同的内容及效力,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登记,以确保对合同的担保有效。

  (五)租赁合同的解除

  解除合同条件一般包括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金,承租人主体资格的消失,承租人已明显丧失交纳租金的能力等。

  (六)租赁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处理合同争议。当事人如无管辖协议,应由被告所在地或租赁物使用地的法院管辖。

  (七)其他费用

  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如手续费、律师费等,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并且不能直接在购买租赁物款中扣除。出租人应将购买租赁物款全额交付,否则构成违约。

  七、重点推荐融资租赁公司简介

  (一)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地位于上海市,注册资本5200万美元。公司业务以融资性租赁和多样化财务金融服务为主,租赁行业类别主要集中在金属模具、电子零配件、塑料、化工、机械和纺织等行业。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在上海、苏州、天津、深圳、宁波、厦门、北京、重庆、青岛、武汉、广州、沈阳、成都、南京、温州、中山、福州等17市设立行销据点,随着仲利业务的不断扩大,未来逐渐将触角延伸至内陆更多城市,以每年增加2-3个行销据点为原则,并扩大内资市场占有份额,逐年增加内资客户往来比例,同时持续适度增资以维持良好财务结构。

  (二)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是我国首批设立的从事租赁业务的专业公司。公司已与多家银行、设备制造商、担保公司等形成战略合作关系,发挥自身集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股权投资、银行业务等为一体的集团化多品种业务优势,积极致力于船舶、装备制造、医疗、节能环保、电信、能源、交通等行业的融资租赁业务的拓展,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 注册地位于上海市,注册资本10.12亿美元,是远东宏信金融服务领域的核心企业。2006年5月,作为国内第一个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国内第一个非银行担保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远东首期4.8亿元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标志着在国内有着20多年经营历史的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第一次与资本市场进行接轨。作为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先行者和领先者,远东租赁在医疗、印刷、航运、建设、工业装备、教育等多个产业形成突出优势,并持续深化和拓展事业疆域,创新服务体系,推动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不断发展。根据《中国融资租赁业年鉴2013年卷》公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企业50强排行榜,本公司排第3位。

  (四)国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国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地位于济南市,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是山东省第一家中外合资的以融资租赁为主业的全国性投融资企业。目前,公司业务覆盖全国各地,业务在全国展开并侧重于经济热点区域、经济发达区域及西部地区,业务涉及能源、电力、基础设施、化工、交通、矿业等国家重点行业。公司坚持以融资租赁为主,特色融资及股权融资为两翼,产品包含融资租赁、特色融资、股权融资、投资类及衍生业务全线产品。

  (五)光大金融租赁公司

  光大金融租赁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地位于武汉市,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是第二批商业银行投资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的试点单位中首家获中国银监会批准开业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公司以中国光大银行为主要发起人(持股占比90%),携手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和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光大金融租赁公司以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为业务切入点,逐步向关乎国计民生的医疗、教育、低碳环保等行业拓展。《中国融资租赁业年鉴2013年卷》公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企业50强排行榜中公司位居前列。

  (六)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地位于天津市,注册资本50.95亿元人民币,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首批5家拥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企业之一,由中国民生银行和天津保税区投资公司共同发起创建。截至2013年3月,公司总资产达1030亿元,累计实现业务投放逾1700 亿元,实现净利润约32亿元,实际缴纳税收近21亿元。盈利能力、资产规模和利润水平均位居同行业前茅。目前已成为亚洲最大的公务机租赁公司和国内最大的船舶租赁公司。根据《中国融资租赁业年鉴2013年卷》公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企业50强排行榜,本公司排第5位。

  (七)国泰租赁有限公司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地位于济南市,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由山东省国资委和山东能源新汶矿业集团共同出资、经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2012年3月,公司正式划归山东省国资委,成为山东省省管企业中唯一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公司是山东省规模最大、服务能力最强的融资租赁公司,初步形成了以矿山工程设备、工业设备租赁为主体,以节能环保设备租赁等配合国家热点政策的租赁服务为延伸,以不动产租赁、运载设备租赁等其他业务为重要补充的业务体系。 截至2013年8月底,公司已累计向社会提供数百亿额度的融资租赁服务。公司一直保持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态势,得到了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根据《中国融资租赁业年鉴2013年卷》公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企业50强排行榜,本公司排第10位。

  (八)丰汇租赁有限公司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联合审批设立的第六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公司股东为盟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安徽盛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90)。丰汇租赁业务涉及电力能源、石油化工、交通运输、冶金矿业、医疗设备、节能环保和政府民生及公用事业建设等领域。随着公司发展,将不断扩大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积极创新业务模式,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打造国内一流的融资租赁企业。

  (九)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注册地位于南京市,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国内著名的金融租赁公司之一。公司主要股东有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资金实力强大,秉承“诚信、服务、创新、效率”的服务理念,20多年来,已为数千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了个性化、差别化、有特色、高效率的各种融资租赁服务,提供了过百亿的资金支持。公司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近6年来每年都以超过30%的速度增长,在医疗、教育、印刷等行业已成为国内该行业设备租赁服务的领先公司,公司稳健经营,严控风险,受到监管机构较高评价。根据《中国融资租赁业年鉴2013年卷》公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企业50强排行榜,本公司排第14位。

  (十)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由1986年成立的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改制而成,2006年由大型国有金融企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注册地位于杭州市,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主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国内最早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之一。公司自成立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融资租赁这一独特金融工具融资融物、加速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等显著优势,已在企业技术改造、公共交通、工程机械、环保能源、医疗、船舶等领域为4800多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截至2013年6月末,公司资产总额568.06亿元,净资产58.70亿元,多项指标居全国金融租赁行业前列,2006年以来租赁投放额近1200亿元,业务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根据《中国融资租赁业年鉴2013年卷》公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企业50强排行榜,本公司排第12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