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三)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有业内人士透露,现在已有多家租赁公司,包括很多银行的租赁子公司,都已进驻上海自贸区。该人士认为,未来自贸区的租赁公司和银行,或会通过进行海外低成本的融资,更好的开展自贸区融资租赁的业务。

而李思明对大智慧通讯社指出,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能够拿到国外的低成本,还取决于自贸区利率、汇率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如果自贸区利率、汇率管制仍然很严格,那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还将面临利率、汇率风险,可能会面临拿到低成本的国外资金但使用率却很低的窘境。

不过李思明认为,在自贸区开设项目公司没有最低的资本金限制,这是一项很大的利好,这会扩大融资租赁公司杠杆租赁业务的发展。

上海自贸区方案“允许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这些政策普遍被认为会为租赁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特别是飞机、船舶的租赁业务将迎来大量增长。

长江证券分析师刘俊在其研究报告中指出,自贸区的设立和发展依托于新的陆上及海运线路开辟,而新航线的开辟和贸易发展,首先会带动国内船舶、铁路、航空等产业的快速发展,并将加速医疗、教育、电子信息、环保等新兴产业持续增长;预计1-2年内融资租赁规模可在现有基础上提升至3.75万亿,长期内按照融资结构测算可超过7万亿。

国泰君安也有报告指出,2015年中国的租赁业务有望从目前的1.55万亿元提高到3万亿元,特别是受益于自贸区的优惠政策,飞机租赁业务量将有望得到极大提升。

而有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已进驻自贸区或仍在观望的融资租赁企业,都在等待政策的最终落地,然后才能有所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