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降低国内租赁公司从事境内飞机租赁的成本。加上此前实施的营改增政策,与国外租赁相比,境内飞机租赁的竞争力显著提高,对国内租赁公司和航空公司更有利。但是,该文件取消了保税区租赁,将给国内租赁公司和航空公司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取消保税区租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建议保留。

  2014年6月4日,财政部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许多新闻媒体做了报导,认为该政策将大大促进我国飞机租赁业的发展。笔者在此采用数据分析的方式,对这一政策调整的影响进行解读,以期大家对各种租赁形式的成本收益水平和对航空公司的影响有更深入的了解,对飞机租赁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进行前瞻分析,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一、政策内容简析

  这一文件的政策内容有三项:

  1、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 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企业从国外购买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不能实际入区的飞机,不实施进口保税政策,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就这三项政策来说,最关键的是第一项和第三项。

根据第一项政策,国内租赁公司以买卖形式进口的25吨以上飞机,进口时的增值税税率由17%减为5%,可以节省部分增值税税款。由于租赁公司提供租赁服务的税率没有降低,仍然是17%,与政策调整前相同,在收取租金环节,租赁公司会支付更多的税款,税收负担并没有减轻。但是,由于进口时支付的税款减少,租赁公司提供租赁服务时的融资本金减少,则租赁价格会有一定降低,一定程度上能增强国内租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第二项政策,在今年前5个月中进口的25吨以上飞机支付的增值税尚未抵扣的,可以退税。这项政策意义不大,主要是这种情形在这段时间内发生的很少。

  根据第三项政策,现在的保税区飞机租赁业务就要停止了。在此之前,我国的天津东疆保税区、上海浦东保税区和厦门象屿保税区开展了飞机租赁业务。具体方式是,境内租赁公司在保税区内设立租赁子公司或者项目公司,以该公司名义购买飞机,飞机入境后办理保税区监管手续后随即办理飞机租赁入境手续,航空公司以租赁贸易方式从(关)国外进口飞机,分期支付租金并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国内租赁公司开展的保税区租赁比国外企业租赁节省了预提所得税,因此,保税区租赁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有利于国内航空公司的发展。按照这个文件的意思,由于保税区租赁的飞机不能实际入区,因此,这些飞机不能享受进口保税政策。由于不能享受保税政策,保税区内的租赁公司进口飞机,也要和境内的其他租赁公司一样办理一般贸易进口飞机的进口手续,然后再以国内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国内的租赁公司。

  根据第三项政策,保税区租赁飞机这一模式就消失了,国内租赁公司实行的是同一种租赁形式。这一改变,将一定程度减少国内租赁公司对国外租赁公司的竞争优势,加大航空公司的成本。

  第三项政策的实施,会给国内租赁公司和航空公司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但国内媒体好像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二、各种租赁形式的经济测算

  现代租赁是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一种金融创新模式,形式丰富,内容各异。按照国内通常的理解,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形式,从法律结构和租赁构成及征税角度看,经营租赁比较简单,本文以经营租赁进行分析。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本文假设以下交易案例进行测算,为计算方便做了简化处理:

  一架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飞机到岸价格为30000万元,租赁期限为10年,残值为0,租赁内含利率为5%,租金每年末支付一次,固定、等额租金,租赁业全面实行营改增后进口的飞机。租赁公司从事租赁业务所需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

  上述假设是为计算方便而大大简化的,为的是看出各种租赁方式的相对差别。实际交易情况更复杂,与此差别较大,例如,飞机使用年限往往长达20年或更长时间,租期结束时飞机价值较高,要继续出租给下一个承租人,租金是根据市场情况洽谈确定的,出租人往往不告知承租人租赁内含利率,也不会告知飞机购买价格,租金支付期限更短,租赁公司所需的资金主要是非自有资金等。

  (一)政策调整前的境内租赁

政策调整前,租赁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飞机,关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7%。租赁公司出租飞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各种数据测算如下。

  1、根据增值税法和营改增政策,增值税是价外税,租赁公司租赁飞机的支出分为两部分,租赁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租赁成本由到岸价格和关税构成。

  租赁成本=到岸价格×(1+关税税率)

  =30000×(1+5%)

  =3150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租赁成本×增值税税率

  =31500×17%

  =5355万元

  租赁公司进口飞机支付的资金总额=租赁成本+增值税=36855万元。

  2、租赁公司支付的资金全部要通过航空公司支付的租金得到补偿。

  根据年金现值计算公式(A=Pi((1+i)n-1)/(i(1+i)n),其中,A为年金,P为现值,i为年利率,n为年数),年租金=4772.89万元

  增值税法和营改增政策规定: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以下简称销售额)作为租赁公司的收入予以确认。

  因此,本例中的年租金也可以分为两部分:

  销售额=4772.89÷(1+17%)

     =4079.39万元

  销项税额=4079.39×17%

      =693.50万元

  在整个10年租赁期内,10次租金的全部销售额为40793.9万元,全部销项税额为6935.0万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6935.0-5355

       =1580万元

  3、租赁公司的租赁毛利润率=(销售额-租赁成本)÷融资总额

              =(40793.9-31500)÷36855

              =25.22%

  4、上述租金,对于承租飞机的航空公司来说,年租赁成本是其中的销售额,为4079.39万元,年进项税额为693.50万元,整个租赁期内的全部租赁成本是40793.9万元,全部进项税额是6935.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由于这一政策是过渡期政策,且时间较短,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该优惠政策将废止,而飞机租赁的期限一般较长,因此,本文对此不予考虑。在实际交易中,这一因素当然需要考虑。

  (二)政策调整后的境内租赁

政策调整后,租赁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飞机,关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减为5%。租赁公司出租飞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各种数据测算如下。

  1、租赁成本=到岸价格×(1+关税税率)

       =30000×(1+5%)

       =3150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租赁成本×增值税税率

         =31500×5%

         =1575万元

  租赁公司进口飞机支付的资金总额=租赁成本+增值税=33075万元。

  2、租赁公司支付的资金全部要通过航空公司支付的租金得到补偿。

  由于租赁公司增值税进项税率与销项税率不同,租金计算比较复杂。本文分两步计算,第一步,根据与进项税额相同的税率计算含税租金,并换算出不含税销售额。第二步,根据不含税销售额和17%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

  根据年金现值计算公式,当销项税率与进项税率相同时的年租金=4283.36万元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4283.36÷(1+5%)

     =4079.37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4079.39×17%

         =693.50万元

  年租金=销售额+销项税额

     =4079.37+693.50

     =4772.89万元

  因此,本例中的年租金为4772.89万元,可以分为两部分,销售额为4079.39万元,销项税额为693.50万元

  在整个10年租赁期内,10次租金的全部销售额为40793.9万元,全部销项收税为6935.0万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6935.0-1575

       =5360万元

  3、租赁公司的租赁毛利润率=(销售额-租赁成本)÷融资总额

              =(40793.9-31500)÷33075

              =28.10%

  4、上述租金,对于承租飞机的航空公司来说,年租赁成本是4079.39万元,年进项税额为693.50万元,整个租赁期内的全部租赁成本是40793.9万元,全部进项税额是6935.0万元。

  (三)保税区租赁

  在保税区租赁模式下,保税区内的租赁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飞机,但不办理纳税手续,只向海关申请办理监管手续。在监管手续办理完毕的同时,航空公司以租赁贸易进口的方式从保税区进口飞机,按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向海关缴纳关税和增值税。航空公司进口25吨以上的飞机享受优惠5%的优惠税率。

  1、在这种模式下,租赁公司为航空公司提供的融资本金为到岸价格。根据年金现值计算公式,在融资本金为30000万元的情况下,年租金额为3885.14万元。

  年关税额=年租金额×关税税率

      =3885.14×5%

      =194.26万元

  年增值税额=(年租金额+年关税额)×增值税税率

       =(3885.14+194.26)×5%

       =203.97万元

  在整个10年租赁期内,租赁公司获得的租金总额为38851.4万元。

  租赁公司的租赁毛利润率=(销售额-租赁成本)÷融资总额

             =(38851.4-30000)÷30000

             =29.50%

  2、航空公司年租赁成本=年租金额+年关税额

            =3885.14+194.26

            =4079.40万元(与4079.39应该相同,是四舍五入所致)

  航空公司年含税租金=年租金额+年关税额+年增值税额

           =3885.14+194.26+203.97

           =4283.37万元

  航空公司租赁飞机的年租赁成本为4079.40万元,年进项税额为203.97万元,年含税租金额为4283.37万元。整个租赁期内的全部租赁成本是40794.0万元,全部进项税额是2039.7万元。

  (四)国外租赁

  国外租赁,是指国外的租赁公司购买飞机,出租给国内的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以租赁贸易的方式进口飞机,按期支付租金并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在现行的租赁实务下,国外租赁与保税区租赁在关税和增值税方面基本是完全相同的。在成本方面的区别是,国外租赁的出租人要交纳预提所得税,由于租赁合同中的税收转移条款,这笔税款一般由国内的航空公司承担。根据我国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和我国税法,动产租赁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为6%至10%,本文按7%测算。

  在飞机使用过程中,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7号公告和2011年第55号公告,国内承租人支付的境内大修费用、国内税收、飞机机身、零备件一切险的保险费计入完税价格,缴纳关税和增值税,由于不是定期发生,数额不太大,在此暂不考虑。下面简要计算分析。

  年租金额=3885.14万元

  年关税额=194.26万元

  年增值税额=203.97万元(按5%计算)

  年预提所得税=年租金额÷(1-预提所得税税率)×预提所得税税率

        =3885.14÷(1-7%)×7%

        =292.43万元

  航空公司年租赁成本=年租金额+年关税额+年预提所得税额

           =3885.14+194.26+292.43

           =4371.83万元

  航空公司年含税租金=年租金额+年关税额+年增值税额+预提所得税额

           =3885.14+194.26+203.97+292.43

           =4575.80万元

  三、比较与分析

  (一)政策调整前后的境内租赁比较

  政策调整前,租赁公司进口飞机时缴纳增值税5355万元,收到租金时共缴纳增值税税款1580万元,共计6935万元。


  政策调整后,租赁公司进口飞机时缴纳增值税1575万元,收到租金时共缴纳增值税税款5360万元,共计6935万元。

  从上述对租赁方式的模拟测算以及上面的对比可以发现,由于根据营改增政策的规定,动产租赁的税率为17%,国家对租赁公司出租飞机给航空公司并没有规定税收优惠,因此,在境内租赁中,无论租赁公司按5%的税率缴纳进口增值税,还是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租赁公司的增值税税负并没有降低,都是每期693.5万元,所不同的是纳税环节。进口时缴纳的增值税多,收到租金时支付的增值税就少,进口时缴纳的增值税就少,收到租金时缴纳的增值税就多,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从这个角度说,《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并没有真正降低租赁公司的税负。

  从航空公司角度看,《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实施前后,境内租赁中,航空公司的租赁成本(税前租金)都是每期4079.37万元,进项税额都是693.50万元,没有任何变化。

  但是,财关税[2014]16号文件实施后,租赁毛利润率由25.22%提高到28.10%%,提高2.88个百分点,提高幅度为11.43%。在保持相同利润率的情况下,租赁公司可以一定程度降低租金水平,从而更具有竞争力,航空公司的成本也会相应降低。

  (二)境内租赁与保税区租赁对航空公司影响的比较

  从形式上看,航空公司境内租赁和保税区租赁的成本是不同的,境内租赁的含税年租金是4772.89万元,保税区租赁的含税年租金是4283.37万,境内租赁比保税区租赁的含税租金高出11.43%。但是,从实质上看,境内租赁与保税区租赁,对航空公司的成本相同。

  这是因为,增值税是多环节征收的价外税,前一环节的销项税额会变为后一环节的进项税额,每一环节的应纳税额都是本环节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的实质税负是由销售额和税率决定的。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多,应纳税额就少,进项税额少,应纳税额多。航空公司的利润是由不含税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费用决定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并不影响航空公司的利润。虽然境内租赁和保税区租赁的含税租金差别很大,但是其租赁不含税租金(租赁成本)相同,都是4079.39万元。所以,境内租赁与保税区租赁,对航空公司的成本相同。

  文件实施后的境内租赁毛利润率是28.10%,保税区租赁的毛利润率是29.50%。在保持毛利润率相同的情况下,保税区租赁降低租金水平的空间更大,从这个角度讲,保税区租赁的竞争力更强。

  但是,考虑到使用过程中的税费,境内租赁的竞争力可能更强。这是因为,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7号公告和2011年第55号公告,在国外租赁中,境内承租人支付的境内大修费用、国内税收、飞机机身、零备件一切险的保险费计入完税价格。保税区租赁可能会被归类为国外租赁,从而这些费用也要缴纳关税和增值税,而境内租赁的大修费用只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保税区租赁的飞机使用成本可能会提高。目前,保税区租赁刚开始实施不到5年,这种情形很少发生,还不清楚海关的态度。

  (三)境内租赁与国外租赁的比较

  从上述计算可以,航空公司境内租赁的年租赁成本是4079.39万元,国外租赁的年租赁成本是4371.83万元,国外租赁比境内租赁的租赁成本高7.17%。另外,国外租赁比境内租赁还要增加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7号公告和2011年第55号公告缴纳的关税。

  这个数据是在固定租赁内含收益率的基础上得出的。但是,我国的金融租赁业还处在起步阶段,租赁公司经验还不够丰富,国内金融市场还不完善,融资费用水平较高,因此,租赁内含利率会高一些,租赁成本也会较高。相对而言,国外租赁公司经验丰富,融资费用水平低,租赁成本更低。因此,国外租赁的租金水平可能更低,即使加上预提所得税,国外租赁公司提供给航空公司的租赁成本也有可能低于境内租赁公司,国外租赁还是有一定竞争力的。

  (四)租赁毛利润率的比较与分析

  从上述计算可知,《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实施前,租赁公司的毛利润率是25.22%,文件实施后的毛利润率是28.10%,保税区租赁的毛利润率是29.50%。这个差异产生的原因是,做一架到岸价格相同的飞机租赁交易,在不同情况下租赁公司需要投入的资金数量不同。在租金相同的情况下,租赁公司投入的资金越多,其毛利润率越低。在本文例子中,一架到岸价格是30000万元的飞机,文件实施前,租赁公司需要的资金是36855万元,文件实施后是33075万元,而保税区租赁所需的资金是30000万元。

  由此可知,保税区租赁的资金利用效率最高,财关税[2014]16号文件实施后的境内租赁效率次之,文件实施前的境内租赁效率最低。

  (五)税收政策调整对境内租赁公司和航空公司具有促进作用

  从上述计算和分析可以看出,在营改增政策下,无论是保税区租赁还是境内租赁,对航空公司的租赁成本都是一样的。从成本角度考虑,航空公司可以在境内租赁和保税区租赁中任意选择。从操作角度考虑,在保税区租赁的情况下,航空公司需要办理飞机入关的各种手续,每期租金交纳后需要向海关申报缴纳税款,而在境内租赁的情况下,由租赁公司办理各种飞机进口的各种手续,航空公司只需要按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即可,不再需要办理报关手续,会大大简化操作。在不考虑租赁内含利率变动的情况下,境内租赁的竞争力会远远大于报税区租赁,自然更优于国外租赁。

  财关税[2014]16号文件实施后,境内租赁公司的租赁成本会有一定程度降低,降低租金的空间增大,也导致境内租赁公司竞争力增强。

  与保税区租赁相比,境内租赁不需要办理复杂的保税手续,更多的租赁公司可以从事飞机租赁业务,使国内租赁市场的竞争更加充分。航空公司可以在境内与国外的众多租赁公司中选择成本更低、服务更好的租赁公司从事飞机租赁业务,提升谈判地位,可以进一步降低租赁成本,提高效益。可以说,营改增政策和《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在给境内租赁公司带来一定利好的同时,对航空公司同样是一定的利好。

  四、废止保税区租赁的探讨

  根据财关税[2014]16号文件,保税区租赁要被废止。这一租赁模式的废止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

  在该文件实施前,国内几个保税区已经做了一些飞机的保税区租赁业务,这些飞机持续按期报关纳税。对这些飞机,是可以继续操作下去,还是要转为普通境内租赁?需要进一步明确。

  以飞机不能实际入区作为取消其实施保税政策的理由,好似并不充分。从立法目的考虑,只对实际入保税区的货物才实施保税政策,是出于监管的需要。因为,如果货物在保税区外,保税区的海关无法对其实施监管,可能导致漏税。对于飞机来说,这种问题完全不存在。这是因为,在飞机保税租赁业务中,租赁公司办理保税备案时,飞机在海关的监管之下,与飞机从物理上进入保税区相同。在航空公司办理租赁进口时,海关放行后,航空公司才能移动飞机,飞机也在海关监管之下。飞机在国内租赁使用期间,航空公司一直按期申报纳税,飞机也一直在海关监管之下。正因为如此,对飞机实施保税租赁,虽然飞机在物理上没有入区,但在法律效果上与入区完全一样,符合保税政策的目的,没有必要废除。

  再就是,对飞机实施保税租赁,也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是合法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对国家和社会没有什么不利影响。现在废止,理由不很充分,也有违行政行为的一致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更重要的是,新一届政府一再推行简政放权,激发市场发挥活力。这一政策调整的目的也可能是为了增加境内租赁的竞争力,其实也大可不必。从本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境内租赁和保税区租赁的利润率已经差别不大,保税区租赁、境内租赁和国外租赁各有利弊,如果保税区租赁没有竞争力,完全可以在竞争中被淘汰。保留保税区租赁,可以让各种租赁形式充分竞争,提升我国租赁企业活力,提升航空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考虑到这些因素,保留保税区租赁这一交易形式可能更好一些。希望国内各大租赁公司和租赁业的主管部门与财政部等部门协调,对财关税[2014]16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调整,保留保税区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