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根据类别划分,可分为商船、海洋工程船、渔船和其他类别船舶。

针对船舶,需要了解在船舶建造中,现代船舶建造工艺流程层次上的可划分为五个生产大节点:开工、上船台(铺底)、下水(出坞)、航海试验和完工交船,节点的完成日也是船东向船厂分期付款的交割日。在船舶建造过程中,由于买家在交船之前,须支付大笔金额款项,为确保在船舶未能交付的情况下的资金安全,一般会要求船厂寻求有资信的银行,在买方具体支付每期建造款之前,开具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预付款还款保函,通常该类保函是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的。预付款还款保函的开具对在建船舶所有权的认定亦有一定帮助。目前法律界对船舶建造合同的定性多有分歧,因而对在建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亦存在一定争议,但目前基本达成共识的看法是,若船厂针对买家付款开具了预付款还款保函的,一般认定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即归船厂所有。

船舶建造完成后,通常需要进行相应地登记,包括船籍登记和船舶所有权登记。一般船舶的国籍登记和所有权登记是一致的,即挂哪国国旗,即在哪个国家办理所有权登记,即所谓“本国登记”。此时该船舶即受该登记国的相关主管部门管辖,战时该国可征用该船。例如英国,自1894年开始施行本国登记制度,直到1988年之后,方允许英国国民选择在英国之外的船舶登记处登记自己的船舶。另有公开允许外国船舶在本国登记的所谓“开放登记”(Open Register)国家,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是相互偏离的,即所有权登记是一个国家,而国籍是另一个国家,此类国家主要有利比里亚、巴拿马、塞浦路斯、新加坡及百慕大等国。即任何人都可以在上述开放登记国家择一进行船舶登记,且船旗国国民与该船舶之间并不需要具有联系。除了不限制所有权之外,开放登记大多也不会对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国籍加以限制,只要这些船员持有各船旗国所要求的海员证即可。

开放登记和上述的方便旗是紧密相连的。第三种登记方式则是综合了前面两种登记方式的“国际登记和离岸登记”。一般来说,是在英属马恩岛或英属开曼群岛(为英国船舶)、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为荷兰船舶)和凯尔盖朗群岛(为法国船舶)进行离岸登记,或是在挪威国际船舶登记处(NIS)或丹麦国际航运登记处(DIRS)(分别为挪威船舶和丹麦船舶)进行国际登记。上述登记处或者是由于历史原因而留用,且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吸引船东公司返回本国登记,而不是在外进行开放登记。

在船舶建造完成、船舶进行完相应登记并取得运营证书之后,在后续的船舶运营和管理中,由于船舶在海上进行航行、营运时所面临的风险巨大,当事人通常以保险来分散风险。海事保险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船壳险,即针对船舶发生物理意义上的毁损灭失进行的保险;一类是责任险,即针对船舶所有人和运营人需承担责任的保险。

需要说明的是,在国际惯例上,因为战争或所有敌对行为导致的损失和责任并不包括在上述船壳险和责任险当中,因此,通常需要额外再增加战争险,不包含战争险的船壳险通常为H&M (Hull & Machinery)险。上述三类险种中,船舶险和战争险在不同的市场上所保险的事件并不一致,有些和责任险相区别,但有些则和责任险存在一定重合,譬如伦敦市场上提供的H&M险就涵盖了因海盗事件,但其他市场的提供的H&M险并不包括海盗事件,而是在战争险中予以涵盖。此外,碰撞责任通常在船壳险和责任险中都被涵盖;在在责任险中,尽管通常将战争事件予以排除,但现在国际集团(International Group)提供了额外战争责任覆盖(Excess War P&I cover)。

在船舶直接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下,一般是先由船厂和承租人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出租人作为融资方介入后,为满足将来获得船舶所有权以出租并完成登记之要求,通常会要求签署关于船舶建造合同的《三方转让协议》,由出租人受让承租人在船舶建造合同项下的权益,并履行后续船舶建造的支付义务。也就是说,通过《三方转让协议》,将《船舶建造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予以连接起来,将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