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机器但缺钱,融资租赁公司来把设备买走,企业只要向融资租赁公司分期付租金,就可以继续使用设备。作为一种融资的手段,融资租赁模式得到普遍应用。

近日,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向禅城法院申诉称,因为租客欠债,出租的设备被查封了,请求拿回设备,却被法院一审驳回。律师分析,很有可能是企业为躲避债务纠纷,喊来融资租赁公司演“双簧戏”。如此做法不仅缺失诚信,亦无助于债务纠纷解决,只能让危机扩大。

巨额交易会计账目无记录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今年初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称,其于2012年12月和云浮市一家建筑材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购买该建筑材料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机器设备,再回租给其使用,每月租金140万元。

今年初,该建筑材料公司和银行陷入金融纠纷,禅城法院在执行纠纷案时查封了该机器设备。融资租赁公司认为,机器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自己,而不是建筑材料公司,不应该被查封或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上述金融纠纷涉及到的银行在法庭上辩称,建筑材料公司的会计账目中,所有和以融资租赁形式购入设备相关的会计账目都是空白的。

该银行还发现,建筑材料公司并未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相应的租金、保证金、手续费,光是拖欠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就有2100万元,这不符常规。该银行曾在今年3月到建筑材料公司查看机器设备,并未看到机器设备上贴有“所有人是融资租赁公司”的标识。

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关系不真实

禅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调查,也发现很多疑点。

首先,建筑材料公司收取4000万元的银行账户,是2012年11月在大沥一家股份制银行开具的,该账户除了一笔500元的款项及4000万元账款记录,无其他任何交易记录,说明账户为特定用途而开设,不是为正常经营所用。

其次,如果交易真实,建筑材料公司将4000万元的机器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发生在2012会计年度,但该公司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的期末比期初不减反增,《利润表》中也没有反映当年有这笔营业外收入,且《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均无反映机器所有权已从该公司转出。

此外,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建筑材料公司收到4000万元购设备款的前提是必须先支付保证金400万元以及手续费120万元。但从合同签订之日到融资租赁公司向法院上诉期间,建筑材料公司还另外拖欠近2000万元的租金。从市场经济最大化原则,融资租赁公司明知建筑材料公司经济情况恶化,无力缴纳保证金及手续费,连租金亦从未缴纳,仍然任由损失扩大,明显有悖于常理。

禅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与建筑材料公司存在真实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涉案机器仍然属于建筑材料公司,法院对该机器设备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

虚假诉讼情况严重

将被罚款

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佳娜分析认为,上述案件中,很有可能是建筑材料公司为避免资产被查封,找来融资租赁公司,分别假扮出租人和承租人,合起来演“双簧戏”。受今年经济形势影响,出现债务危机的公司变多,以虚假诉讼保全资产的事例并不鲜见。然而,虚假诉讼的方式不仅容易被识破,如被定性,严重的还将被责罚。陈佳娜建议,企业如果发生亏损,也要保持诚信,避免债务危机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