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拟合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公司拟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亚达(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达”)以自有资金分别出资15,000万元人民币和5,000万元人民币在深圳市前海地区投资设立深圳市新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次设立完成后,新亚制程占融资租赁子公司注册资本的75%,下属全资子公司新亚达占融资租赁子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2015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合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和下属全资子公司新亚达以自有资金分别出资15000万元人民币和5000万元人民币在深圳市前海地区投资设立深圳市新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使用自有资金。
    2、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新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2)注册资本:20000万元
    (3)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地区,以工商部门核准地址为准;
    (4)法定代表人:许雷宇
    (5)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供应链管理及服务;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子公司具体设立情况以最终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三、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1)合资方名称:新亚达(香港)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500万港元;
    (3)注册地址:香港观塘开源道威利大厦1706室;
    (4)法定代表人:徐琦;
    (5)经营范围:电子工具、仪器仪表设备、电子元器件、化工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
    (6)股东信息:现公司持有新亚达100%股权,新亚达为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影响、存在的风险和对策
    1、本次投资的目的和影响
    根据国家对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要求,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新亚达合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本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后,公司可进一步拓宽电子制程的服务范围,公司将依托多年积累的丰富客户资源,通过向客户提供自身产品加配套的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多方位服务模式,进一步增强客户粘度,可切实缓解客户的流动资金压力,拓宽公司与客户的融资渠道,进而促进公司的产品销售和服务推广,为公司赢得更广泛的客户与市场。同时,这也是公司多元化业务发展中在金融服务领域的一次重要战略布局,将有效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将电子制程服务延伸到为客户提供一定程度的金融配套服务,有利于本公司的健康发展。融资租赁公司能更好的引入低成本资金,降低公司资金成本,同时促进公司的产品销售,开拓新的销售模式。
    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布局,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存在的风险和对策
    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时,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后,公司主要面临资产运营、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融资租赁业务是目前国家积极推广的事业,针对公司上下游产业链及相关行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产生的违约风险相对比较低。此外,融资租赁公司将设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严格规范财务和内控管理制度,注重对公司品牌和资源的依托,与公司共同创造业务协同效应和整体优势,获得最大化的市场增值利益,实现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目标。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 本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后,公司可进一步拓宽电子制程的服务范
围,公司将依托多年积累的丰富客户资源,通过向客户提供自身产品加配套的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多方位服务模式,进一步增强客户粘度,可切实缓解客户的流动资金压力,拓宽公司与客户的融资渠道,进而促进公司的产品销售和服务推广,为公司赢得更广泛的客户与市场。本次投资行为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新亚达以自有资金分别出资15,000万元人民币和5,000万元人民币在深圳市前海地区投资设立深圳市新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投资设立深圳市新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五、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