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越秀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
关于促进越秀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52号)文件精神,紧抓全国融资租赁业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推动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并成为我区重要的金融支柱产业之一,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与实体经济的互促共赢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自2015年起连续3年,每年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促进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用于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落户补贴、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贴及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注册地在越秀区内,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法人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
第四条 在辖区范围内优先选择环市东商务带、东风路商务带、民间金融街等区域打造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带,对于进驻集聚带的融资租赁企业在政策适用上给予优先考虑及适当倾斜,引导融资租赁企业集聚发展。
第五条 以区财政资金为引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探索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基金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充分发挥投资基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更有力地支持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实体经济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积极引进融资租赁企业落户我区,鼓励已落户企业增资扩股。对新落户及增资扩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新设立实缴注册资本或新增资本金实际到位额的1‰,单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对融资租赁企业购买、租用办公用房给予补贴。其中,对于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租用办公用房的,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实际租金的50%,但其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市国土房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办公用房所在地段同类物业租金参考价。单一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且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转卖或分租,企业违反本款约定或将办公用房改变用途的,将不再享受租金补贴,并全部退还改变用途期间享受的补贴。
第八条 新落户企业开业后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由区商务局向区政府统一申请“绿色通道服务”资质。第二个财政年度开始,在区融资租赁企业评优评级活动中获奖的企业可获得“绿色通道服务卡”。企业持卡在有效期内可享受本区提供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九条 对为广州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进行项目补贴,若项目设备购买价款为500万元以上(含),以不低于该项目设备购买价款的1%作为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大力培育融资租赁业龙头企业,根据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合同余额等指标进行排序,每年度组织区融资租赁企业评优评级活动,对排名位于第一等次企业奖励50万元,对第二、三等次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各等次奖励企业数视当年参评企业数及企业评分实际情况决定。此外,对获奖企业经营决策人员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区属规范化中、小学优质学位名额各1个。
第十一条 鼓励融资租赁业创新发展,加强与互联网金融的深度融合,设立融资租赁产品(服务)创新奖励,对创新开发出业界公认首创的商业模式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奖励,单一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 积极引进和培养一批能推动我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高端人才,其中凡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为我区高层次人才的,可依规享受经费资助、住房保障、落户待遇、医疗保健、子女入学等多方面的政策奖励。
第十三条 扶持融资租赁企业上市融资,对拟改制上市并开展相关工作和成功上市的企业,以及对采取并购、借壳等资本运作方式完成上市公司重组,且重组后上市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本区的,可以参照我区扶持企业上市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财政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设立融资租赁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团体发挥作用共同推动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对社会团体在我区融资租赁信息管理及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建设、招商引资、专业人才培养、从业人员认证、行业信息统计、举办行业性论坛活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大力支持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我区融资租赁产业的需要及平台建设情况,评选若干个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区的扶持项目。对符合相关项目申报条件的,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引导企业参与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加大政府服务力度,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诉求,充分发挥区政务服务中心作用,对融资租赁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事项实行并联审批、集中办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政企沟通和行业互动,为企业发展搭建对外宣传与交流互动平台,推进融资租赁企业与区内优质企业交流合作,推动融资租赁产业与区主导产业互促共进。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区商务局会同区金融局、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对于符合本意见奖励及补贴标准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可获得对应项目奖励或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申报资金奖励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企业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撤销其资金奖励,并对已领取的奖励予以全额追缴。
第十九条 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的企业、机构及个人符合本区其他相关扶持、奖励政策的照扶持奖励力度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其中,第六条、第十条涉及奖励资金,可由企业自主奖励给企业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本意见提到的优惠政策可与广州市相关优惠政策叠加适用。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中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结算。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