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十一)优化贸易方式。鼓励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的境内外维修、再制造业务。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和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注册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根据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