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7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中,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租赁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2015年6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流办关于前场铁路大型货场物流园区建设运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鼓励提供第三方支付、供应链金融、商品检测认证、担保、征信、保理、融资租赁等供应链增值服务的企业参与招商。

3)2015年5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夷新区加快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上市融资、再融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拓展业务。

4)2014年7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对台交流合作推动平潭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意见》要求:支持两岸金融机构和企业合作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和孵化基金,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点,争取试点开展驻区企业向台湾地区企业或金融机构借入人民币资金,支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公司,有效解决台资企业融资难题,推动建设两岸离岸金融中心。

5)2014年7月1日,《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闽政办〔2014〕90 号)提到: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出台《福建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和《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典当行监管规定》。研究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等企业的监测评价工作。

6)2014年5月10日,《福建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闽政办〔2014〕75 号)提出:推进制造业领域技术创新和标准研制,促进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融合。加强服务业质量管理,完善服务质量地方标准体系。

7)2014年4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7 号)要求:加快制定促进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对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租赁设备,视同技术改造项目,按技术改造补助政策给予支持。开展农机金融租赁服务,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支持信托公司与银行、担保机构等合作,发行各类中小企业信托产品和资金信托计划;鼓励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并通过信托计划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股等进行投资。

8)2014年1月28日,《2014—2015年全省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办〔2014〕17 号)提出:优化信贷投向,扩大直接融资,创新信托、融资租赁、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深化厦门、泉州、平潭和沙县等区域金融改革试点,支持民间资本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吸引更多境内外金融机构来闽设点展业,加快村镇银行组建步伐,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展壮大;鼓励发展产业链、商业圈、企业群融资,完善小微企业增信机制。

9)2013年7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海西港口群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29 号)提出:推动海沧保税港区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推动“启运港退税”、“台资船舶登记”等创新试点,争取国际船舶保税登记、融资租赁等政策。

10)2012年5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28 号)明确:支持项目业主通过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企业上市、增发配股、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

【业务领域政策】

1)2015年7月10日,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一文中,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①推动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兴业银行牵头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发起设立省级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智能装备融资租赁事业部。有条件的设区市要发起设立相应的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对“机器换工”“数控一代”等智能装备设施以及智能装备制造、装备技术应用等企业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借用外债、资产转让、发债等方式多渠道引入境内外资金。②促进融资租赁收益权资产交易。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设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为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收益权交易流转提供服务。鼓励各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或沪、深交易所等交易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智能装备产业股权投资子基金,投资包括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劣后级产品在内的各类收益权产品,引导、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收益权产品投资。各地市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对承租企业将土地和房产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应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③加大产业股权投资力度。在省新兴创投产业投资基金中,设立智能装备产业股权投资子基金,重点投资智能装备企业及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资产及各类收益权产品。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相应设立智能装备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加大对智能装备企业的投资力度。

2)2015年6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通过的《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指出: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进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3)2015年1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加快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指出:鼓励发展进口汽车改装维修、汽车技术研发、汽车融资租赁、区外展示交易、汽车文化娱乐等新业态。

4)2014年9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提到:鼓励金融创新,通过融资租赁、整车租赁、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按揭购买等方式,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

【财税补贴政策】

1)2015年7月10日,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一文中,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加大智能装备融资租赁支持力度。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智能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的,视同企业采购设备享受智能化技术改造与采购本省装备产品补助政策;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引进智能装备的,承租企业所在地政府对承租企业按租赁标的物总额的2%一次性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技改资金补助的不再享受)。地方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对承租企业进行智能装备租赁抵押物不足部分按比例给予担保。加强融资租赁行业的税务辅导与支持,省国税局、地税局梳理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避免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税以及增值税抵扣链条断链等情形发生。

2)2015年7月5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指出:开展融资租赁企业风险补偿试点工作,对融资租赁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租赁融资的,按当年季均融资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3‰给予风险补偿。

3)2015年6月19日,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商务厅制定的《进一步促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物流企业货运车辆、物流设备购置更新提供融资支持,按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5‰由省经信委给予风险补偿。

4)2015年5月13日,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福建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中,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省(不含厦门市)融资租赁企业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按要求在商务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登记,并及时准确报送企业经营情况信息,2015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季均余额比2014年净增加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2015年季均融资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2015年4月2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指出:对融资租赁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的,按当年季均融资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3‰给予风险补偿。

6)2013年4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25号)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动产、仓单、商铺经营权、租赁权、老字号、流通品牌等资产的抵质押融资。鼓励发展融资租赁、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业务。对融资担保企业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省级财政按担保额给予5‰风险补偿。对融资租赁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租赁融资的,按当年季均融资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

【跨境融资政策】

1)2015年5月20 日,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福建省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鼓励注册于福建省(不含厦门市)的境内企业和机构,通过包括国际融资租赁在内的多种形式,以商业性条件向非居民筹措的、以本外币表示的1年期以上债务,以实现更好地利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支持境内机构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解决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引进先进设备、技术以及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等方面的资金需求的目的。

【其他政策】

1)2014年11月1日,《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闽政办〔2014〕140 号)提到:支持民间资本按监管要求,参股、投资中小型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依法规范发展民间融资行为。

2)2014年8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8 号)提到:支持符合条件的大中型医疗设备生产企业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3)2013年7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3〕89 号)提出:鼓励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支持企业购置新设备、新生产线等,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技改设备补助政策。支持以融资租赁公司为平台,通过转贷款等方式加大企业技改中长期信贷资金投入。

4)2013年1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船舶工业转型升级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3号)指出:支持船舶企业以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通过融资租赁等方式募集资金。

5)2012年9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资金筹措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2〕159 号)提到:积极利用融资租赁、信托贷款、产业基金等金融产品,拓宽高速公路融资渠道。

6)2012年8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43 号)提到:鼓励海洋企业利用融资租赁实现设备升级改造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