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租合作是个老话题(参见罗晓春《银行与租赁公司合作的前景分析》等,《融资租赁经营论》清华大学出版社)。今天,银行大举进入金融租赁,形成最具代表性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新形势下,再度探讨银行与金融租赁(包括金融租赁与母行)的合作模式,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具有十分现实的指导与操作意义。

一、  两个金融产品,两个金融机构之间的平等,互利合作

无论金融租赁公司与银行是否具有股权关系,是否是母子公司,从法律意义讲,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都是两个独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能产生合作,必须是双方互利互惠的,如果是一方依存于另一方,都不是长久可靠的。

从金融业务角度来看,金融租赁和银行信贷是各有特点、各有所长、各有分工的金融产品。他们的合作则是金融产品之间取长补短,相互支持的产品协同。仅从金融租赁与银行信贷的产品期限来看,银行信贷主要(一半以上)是提供一年期内的短期资金,而金融租赁基本没有一年及其以下的,主要是3-5年的中长期资金,飞机等还能达到20年甚至更长的租期。因此,从主流上讲,银租合作可以说是长短期限的搭配。

在中国以银行业为主的金融格局中,金融租赁起步晚,规模小。2015年末全国融资租赁规模(4.5万亿元),仅相当于一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的总资产(如民生银行4.52万亿元);同期全国金融租赁资产1.6万亿元,仅相当于一家规模较小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的规模(如广发行)或一家规模较大的城商行的规模(如北京银行),换而言之,全国金融租赁的资产规模介于一家全国小型股份制银行和一家大型城商行之间的规模。就单个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其起步期更多要依赖母行的渠道、业务来源及风险控制等诸多支持与帮助。但决不能形成金融租赁对银行,尤其对母行的过度依赖,金融租赁公司必须尽快发挥自己的独特的功能与优势,独立开发、寻找业务来源,独立开展租赁业务,与银行(及母行)建立独立、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

金融租赁公司只有对母行、对合作银行的支持越大,其地位才会越高,其价值也才会越大。

二、为银行带来新的结算与存款(负债端合作)

金融租赁对客户,除了可收取有限的保证金之外,基本无其他负债端业务。通过银租合作,银行可获得租赁客户开设结算账户,用于租赁款项的支付和偿付租金的归集账户,并形成一定的资金停留。尤其是回租款,是集中投放,分次提用,留存资金更多,更长。银租合作得好,金融租赁公还可要求承租人的日常结算款按债务比例在合作银行办理结算,以方便观察承租人的业务运行与资金周转,同时带给银行更多的留存资金。银行因银租合作获得的负债业务的价值是立竿见影,显而易见的。

三、资产端业务合作

1.客户资源相互推荐,共同分享模式。客户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金融需求,需要信贷及租赁等不同金融产品去满足。这是银租客户资源相互推荐,共同分享的前提和基石。

银行具有网点多,渠道广,客户众的优势。银行携手金融租赁可以丰富银行的产品线,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多重需求,可以帮助银行巩固和扩大客户群(老的不流失,还能增加新的客户),扩展银行的综合服务能力。

银租合作,还可以解决各自单一客户集中度的局限。

2.产业链金融合作模式。以银行网点多,触觉广的渠道优势,结合金融租赁产业钻研深刻的产业优势,实现纵深合作,可以深度开发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

3.银行参与杠杆租赁模式。杠杆租赁是金融租赁公司自筹10%-20%的资金,其余资金以转让购买合同或以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合同收益权及保险的收益权等作为抵押而取得银行(银团)贷款,是金融租赁与银行共同服务大客户的一种典型合作。主要适用于飞机、大型船舶、通讯、电力设备设施等大宗、优质业务。

4.银行主导,金租配合,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发达国家的金融租赁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服务。据介绍,美国融资租赁业务中80%为中小企业客户,日本中小企业业务量占比60%,西班牙80%的合同数量为中小企业,意大利租赁以客户规模分类也是以中小企业为主。遍布各地的银行分支机构,能够掌握当地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是缺抵押担保,银行信贷介入的难度大。银行引入金融租赁开展设备的直租、回租业务,既控制资金的用途,避免转移、挪用信贷资金,又掌握通用,耐用,可移动,还能保值的通用设备的所有权,可以部分缓释信贷风险。银行通过与金融租赁的合作,其合作模式(其现金流)为:银行—金融租赁—中小企业,银行就间接享有了自力救济的便利,变过去难作为的中小企业信贷为可操作的金融租赁信贷业务。

5.重大项目(尤其是政府基础设施项目)的分期、分段合作模式。许多重大项目,要直接获得银行项目贷款的支持,时间长,条件苛刻(尤其是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信贷更严格),但项目建设又不等人。金融租赁立足于拥有物权的优势,可降低门槛,先期进入项目(比如项目的直接租赁,或售后回租盘活其他资产,为项目注入前期的建设资金),加快项目的启动,待达到银行放贷条件,再置换为低成本的信贷资金。由此形成项目推进(不耽误)、金融租赁(有退出保障)和银行信贷(合规)三方各得其所的和谐局面。

6.银行走出去的跳板模式。现行监管制度严控了城市商业银行的异地发展,银行在外地获得好的项目,却不能异地放贷。有了金融租赁合作,借助金融租赁全国开展业务,甚至全球展业的制度优势,建立“银行—金融租赁—异地项目”的合作模式,银行就可抓住异地的优质业务机会,加快银行业务的发展和区域布局的(间接)拓展步伐。

7.中间业务合作模式。银行可代理金融租赁监管资产,催收租金等金融租赁的外包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四、表外业务合作

1.担保合作。银行对金融租赁的负债,尤其是内保外贷,可以提供担保支持。金融租赁对于优质承租人向银行贷款也可提供担保。双方都以自己的信誉,扩展表外业务,不耗用资金而扩大业务与收入。

2.金融租赁作为规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与银行开展更多的业务通道合作,以金融租赁--(信托、证券)--银行等合作模式,实现银行表外业务的纵深推进。

五、资产管理合作金融租赁在租赁期内,拥有租赁标的物的物权,因此说金融租赁是一个资产管理人。租赁公司往往在租赁物的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