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商务交字〔2017〕121号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17年6月5日

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助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北京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全面深化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建立专业高效、配套完善、竞争有序、稳健规范、具有国际竞争力、北京特色的现代融资租赁体系,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发展、非首都功能疏解、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等,为打造北京“高精尖”经济结构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北京市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专业优势突出、管理先进、国际竞争力强,资产超百亿元的融资租赁企业数占比翻一番;统一、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政策扶持体系初步形成;融资租赁规模企业比例和竞争力居国内前列。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培育市场主体
  1.支持有条件的行政区域设立融资(金融)租赁聚集区,鼓励出台区域性支持融资(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天竺综保区开展飞机租赁等业务;加快培育一批骨干企业。(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局、北京银监局、各区政府。排名第一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对符合本市金融产业政策和准入管理规定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局)
  3.对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工商局)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重视融资租赁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作用。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融资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2.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工程机械、医疗设备等传统领域做大做强,积极拓展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公交车、出租车、公共自行车、海绵城市、城市照明等城市公用事业;支持融资租赁业与现代农业结合,扩大农业机械设备租赁市场。(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
  3.开拓跨境融资租赁市场。围绕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拓展海外租赁市场。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境外项目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的备案手续。支持通过融资租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技术装备水平;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与生产性企业联手推动设备“走出去”,扩大本市产品国际影响力。(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海关)
  4.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具有购买资质。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北京海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比照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负责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人行营业管理部)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办理业务。(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6.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按照要求完整、准确地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物权属状况进行登记,并对标的物权属状态进行查询。(负责单位:市商务委)按照有关规定,将有接入意愿且具备接入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的信用信息报送及查询。(负责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
  7.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不断优化产品服务,加强对北京市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融资服务,推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各区政府)
  8.加大对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负责单位:市商务委)
  (三)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多渠道融资
  1.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负责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证监局)
  2.加快建立标准化、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支持建立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盘活存量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的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产业。(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北京证监局)
  (四)完善公共服务
  逐步建立统一、规范、全面的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融资租赁统计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统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依托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统计信息交流。(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融资租赁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行业风险防范,利用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有效防范和处置融资租赁企业非法集资行为,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加强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和共享,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局、市公安局、北京银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管理,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加大监管信息公示力度,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信息及时汇总到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工商局)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落实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要求,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坏账准备金,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负责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在现行政策下,探索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负责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融资租赁保险品种,扩大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负责单位:北京保监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3.为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提供公平的政策环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负责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鼓励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4.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总部公司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3〕29号)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奖励政策。(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自主设置融资租赁相关专业。支持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专业能力的融资租赁人才。(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四)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租赁行业协会要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加强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建设。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企业等级评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支持行业协会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开展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行业协会,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大力提升行业的影响力。(负责单位:市商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