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金融政策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金融办:

为切实加强《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6〕15号)(以下简称《扶持政策》)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现将《<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 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济金办[2016]13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金融机构申请增资补助的,需同时提供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增资的批复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增资后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增资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融资租赁企业申请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的,需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或购(租)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购房款或租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

三、融资租赁企业购买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设备申请资金补助的,需提供设备购买合同文本、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销售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先进设备认定证书以企业提供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为准),填写《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服务和购买设备资金补助申请表》。

四、申请新三板挂牌补助的,需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出具的挂牌函及股份登记确认书,挂牌时间以股转系统中显示的时间为准。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照《扶持政策》规定标准进行奖励补助,申请补助资金时需同时提供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防伪标识的《股份制改造专项审计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复印件。

五、申请直接融资资金补助的(包括上市首发融资、新三板股票融资、债券融资),需提供融资的有效证明及资金到位的有效证明。上市首发融资的需提供批复文件、承销协议、承销机构汇款凭证、承销机构开具的承销费用发票;新三板融资需提供股份登记确认书、验资报告或其他收到融资款的有效证明;债券融资需提供承销协议、承销机构的汇款凭证、承销机构开具的承销费用发票。

六、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每年度对各县区(包括高新区)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进行考核,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考核补助通知,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补助。同时对各县区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各类重大活动予以补助。各区县申请重大活动补助的,需提供活动组织方案、正式活动通知、参加人员签到簿及组织活动相关费用正式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贴,每县区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办公用房资金补助时,需提供: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管部门核准成立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4)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购房款的付款凭证复印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租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实施细则》中的附件10作废。

九、“《扶持政策》第三项第三条所称“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主要是指“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表仪器制造业、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制造业、节能环保设备制造业等行业的企业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具有信息化、数字化功能的各类设备。”

十、《扶持政策》中所称“会计年度”是指“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满一个年度”。

十一、《扶持政策》第三项第三条所称“融资服务”中是指,“对外提供的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及生产经营使用的大型交通工具融资租赁服务,不包含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

十二、《扶持政策》第八项所称“金融人才”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十三、其他事项按《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济南市金融办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