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第21号)。

通知表示,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一) 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

(二)   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

(三)   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通知还指出,此项政策是为了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收取外币租金”政策的变化

我国实施外汇管制政策,相比爱尔兰、香港、新加坡等无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不存在融资便利和融资成本上的优势。进年来,随着自贸区试点的相继落地,对于贸易便利化和金融创新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家给予了融资租赁业一些外汇管理上的便利措施,外币租金收取的相关政策也逐步发展,据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天津)研究院不完全统计,大致变化如下:

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了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

201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正式下发《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试点的批复》(汇综复【2015】12号),同意在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试点。东疆成为全国唯一获批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的试点区域;

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广东、天津和福建三个自贸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此后,2017年3月,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开放,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2017年9月,云南省政府印发《云南省进一步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金融创新领域方面允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2017年10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第21号)。

该政策的实施,从租赁企业角度来看,将增加企业从境外获取外汇的规模,减少由于人民币购汇而增加的汇兑成本;有效避免了企业的货币错配汇率风险,提高企业运营效率,便利跨境投融资,有助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务拓展。从国家角度来看,将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外开放,“一带一路”等经济战略,推动国际化进程。

金融租赁公司外汇管理现实问题

国际化促进了融资租赁企业的对于外汇资金的大量需求,而我国目前在外汇管制方面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满足融资租赁企业的对外拓展中的融资需求。而且,在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和三类租赁公司统一监管的趋势下,金融租赁公司对于其他两类,即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外债管理方面还存在如下差异:

1.金融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相对较低,且易受地区总额控制。

2.金融租赁公司存跨境资金单向流动的限制。金融租赁公司只能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不能直接进行境外放款。

3.具有集团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目前不能开展资金池业务,无法享受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对于三类租赁拟公司不同的外债管理规定,容易导致企业发展条件的差异和矛盾,造成市场参与主体间存在不平等竞争,不利于创造稳定的竞争秩序和未来统一监管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