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对融资租赁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相关条款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优势,支持下属子公司广东融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融通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同意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向其提供总额度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产融双驱”的发展战略,支持融通租赁公司业务规模扩张、提高市场竞争力,并利用组建企业集团后通过统借统还可以实现税收优惠的政策优势,经于2018年8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将调整上述财务资助的相
关条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原审批与使用情况
本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批同意向融通租赁公司提供有效期限5年(至2020年3月9日)、额度8亿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方案如下:
在前述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融通租赁公司可循环使用;借款年利息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资金用途为开展各类融资租赁业务,且须符合融通租赁公司的总负债(含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6倍的条件。
截至本公告日,融通租赁公司正在使用的财务资助金额为7亿元人民币,尚可使用的额度为1亿元人民币。
二、本次财务资助条款主要变更内容及原因
1、增加财务资助额度
融资租赁属于资金消耗型业务,资金实力是衡量融资租赁企业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目前融通租赁公司自我融资能力不强,业务投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股东资本投入及历年利润留存、股东提供的财务资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来解决。截至6月末,融通租赁公司租赁业务余额为28.75亿元人民币,现有财务资助额度及金融机构贷款不足以支持融通租赁公司下一步发展。此次增加对融通租赁公司的财务资助额度,有利于进一步拓展业务,抓住市场机会,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2、调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
公司于2018年5月完成企业集团的组建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统借统还的融资业务,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集团
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为充分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融通租赁公司财务资助中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调整为:在满足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相关政策的条件下,财务资助的借款按企业集团外部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约定的利率执行;否则,财务资助的借款年利率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3、调整资金用途及提前还款的约定
融通租赁公司的业务特点是资金回收期较长,对资金的长期占用明显,本次在财务资助的资金用途中增加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且对每笔财务资助借款允许融通租赁公司根据资金情况申请提前还款,有利于增强对子公司的流动性支持,提高资金使用的灵活性。
4、调整资金使用条件的约定
随着业务规模的增长,原审批的资金使用条件(总负债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倍)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为给融通租赁公司发展提供更充足的资金支持,同时结合企业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10倍的行业管理规定,合理控制融通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本次将财务资助资金使用条件调整为:须符合融通租赁公司的总负债(含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8倍的条件。
三、本次财务资助条款变更的审批情况
本次调整对融通租赁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相关条款的议案,已经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应到会董事7名,实际到会董事7名,同意票7票)。
因融通租赁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属于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防范措施
1、公司本次调整对融通租赁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条款,有利于支持其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创造价
值的能力。同时,本次财务资助以不影响上市公司本部的正常运营为前提条件,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符合统借统还的金融机构贷款,对公司的业务开展、可持续发展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2、融通租赁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有利于把控财务资助款项的合规使用。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先生对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融通租赁公司为东莞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推进业务发展与扩张,增强市场竞争力;本次调整对融通租赁公司的财务资助条款,有利于发挥企业集团的优势,降低因财务资助产生的相关税费支出,并提高资金使用灵活性,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该交易事项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并同意该项议案。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金额为2,646.10万元人民币,即向参股公司东莞市清溪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且未发生逾期情形。
除此之外,均为本公司向下属子公司融通租赁公司、天津市宏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目前两家子公司正在使用的财务资助金额合计31.1亿元人民币,尚可使用额度合计1.9亿元人民币。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