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顾问,经常会遇到融资租赁公司要求就某一融资租赁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们律师应当在详细审查项目资料、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为融资租赁公司出具一份适当的法律意见。但如何能准确、全面、简明地通过书面形式形成法律意见,继而判知风险呢?即如何才能写出一份合格的法律意见书呢?我们认为一份法律意见书应当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结论性意见

结论性意见最好是放在前面,开宗明义。很多法律意见书将结论性意见放在最后,我们认为,结论性意见放在前面可以让阅读者能够更早的预知结果,更好的明确思路,以带着目的的去审阅法律意见书和相关资料。还可以起到节约时间、加深印象的作用。

结论性意见一般是两种写法:

一种为肯定的写法:本律师认真研读贵司提供的基础资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本次融资租赁项目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贵司和XX公司均具备进行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资格;租赁物符合法定的融资租赁交易要求;融资租赁交易结构及合同(草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待本次交易获得有权部门的审批后,即可依法实施。但本结论性意见相关的事实、法律依据、风险节点、免责声明在本意见书下文中详述,贵司应当结合下文内容综合判断本结论性意见的前提及所要表述的准确内涵。

一种为否定的写法:本律师认真研读贵司提供的基础资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本次融资租赁项目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贵司和XX公司不具备进行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资格;租赁物不符合法定的融资租赁交易要求;融资租赁交易结构及合同(草案)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本次交易依法不能实施。但本结论性意见相关的事实、法律依据、风险节点、免责声明在本意见书下文中详述,贵司应当结合下文内容综合判断本结论性意见的前提及所要表述的准确内涵。

第二部分:基本事实描述与风险描述

本部分主要为结合相关资料与法律规定,对客观事实的合法性进行界定或分析,提示风险,供客户参考。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有的非常全面细致,但不一定都是与本项目相关的,不相关的应当剔除;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亦有不够全面的,应当指出风险,提示补充并重点审查;再者是针对风险要说明法律依据或客观规律,并提出应对措施。

本部分可分为两个层次来写:

首先做一个简单的表格,提炼出主要风险点,并总结对应的规避策略,用一个简明的表格呈献给阅读者。这样做能够强化风险意识、帮助阅读者理清思路,引导阅读者有效获取相关知识点。

表格之后再逐项细化描述或分析,每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所要关注的基本事实主要有以下内容,不可忽视:

1.关于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风险,包括设立、沿革、当下的经营资格等。

2.关于租赁物,租赁物的风险判断应当从租赁物的客观真实性、独立性、完整性、合法性、价值的合理性、来源等各个方面去探查和分析。

3.交易所涉的审批,每一个项目的审批都可能会有不同,这里面包含了交易主体的内部审批、行政机关的审批等。

4.关于交易结构或合同的设计,承租人和出租人的选定、直租和回租模式、担保措施设置等,均要适合该项目;合同和交易结构应当尽可能的将合法风险、履行风险、风险控制等各方面的风险有所预设。

5.关于财务风险,主要是审查财务审计报告形式的真实性,当然内容如果有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重大瑕疵,亦应当重点审查,以免发生争议,被认定为律师未尽勤勉责任。

第三部分:免责声明

每一份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均是基于诸多的限定与说明,这部分的限定或声明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事实、意见表述内涵或外延等。这部分内容不宜过于冗长,但又不能失却全面细致和明确。一般如下所述: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所或本律师谨作如下说明、承诺或解释:

1.我所是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领有执业许可证,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签署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是已经合法注册的执业律师。

2.本法律意见书是我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贵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3.贵公司已承诺向我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有关保证,及有关人士的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真实,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除非另有说明,我们不对已审阅文件的完整性和时效性予以置评,我们律师也不对与本意见书相关或可能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事项、信息是否已经完全披露予以置评。我所律师以贵公司承诺为基础,不对贵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均是依据上述事实依法提出的意见,如贵司所述及提供资料属实,我所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6.本法律意见书依据的是XXX年XX月XX日之前贵公司所调查了解的资料,对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的描述和记载;以及在本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在中国境内有效的中国法律、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地方立法机关颁发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各类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法律”);同时也是基于我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本法律意见书只涉及中国法律问题,并只涉及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内的法律事项。若贵公司需要了解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外的法律事项,请咨询在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有执业资格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机构。

7.除非另有说明,我所不对有关商业、盈利预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工程、技术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我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8.对于任何协议或条款在签署或履行后,可能已经经由口头、书面、实际行为或交易惯例等方式而发生的变更,并未予以考虑。

9.除非文义另有注释,本意见书中使用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我所或我们或XX所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天津XX有限公司或目标公司或承租人

天津XX公司
贵公司或出租人

XX租赁有限公司

第四部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资料

为了方便阅读者查阅与核实,在法律意见书的末页应当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或主要条款,乃至相应条款的内容。

另为了明确资料,最好将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按证据目录的形式进行整理,明确材料的名称、份数、页码等,以方便核查。

上述四部分可以作为法律意见书的主文部分,一份法律意见书还应当有首部和尾部。

首部一般内容为:受XXX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XX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结合贵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对XXX有限公司(以其资产,采取XXX融资租赁模式向贵司融资一事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法律意见书分X部分:第一部分为,初步结论性意见;第二部分为,基本事实描述和项目风险提示;第三部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说明和法律依据;......。

尾部一般内容为:以上意见,如有新的基础资料,请继续提供给我们,我们将根据新的资料做出补充分析意见。本意见书不是投资成功的保证,仅供贵公司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