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普互联”),拟与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作,租赁成本为7000万元,租赁期限为三年。公司拟为新普互联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相关融资租赁合同和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新普互联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新普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与公司关系:全资子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12月3日

  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一层026室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饶轩志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产品设计;电脑动画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批发日用品、服装、文具用品、电子产品、工艺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

  单位:元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出租人: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承租人:新普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3、租赁物:三个软件产品著作权;

  4、租赁期限:三年,自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起算;

  5、租赁成本:7000万元。

  相关融资租赁合同及著作权转让合同尚未签署。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公司及饶轩志先生;

  2、债权人: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担保金额:7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5、担保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6、保证范围: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前息(如有)、租金、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留购价款、逾期利息等全部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2)债权人为实现主合同债权及相关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

  (3)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其他债务。

  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主要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的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同意为其提供担保。新普互联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有控制权,此次担保行为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已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若上述担保额度全部实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4,213.2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12.09%。上述担保额度均是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的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子公司担保的风险基本可控。该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