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溧阳月泉开展融资租赁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告
一、 交易概述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筹资结构,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溧阳月泉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月泉”)与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赢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公司与永赢租赁签署《保证合同》,为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保证担保。
二、 审议程序
2018年11月3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经过2018年12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2019年度为溧阳月泉提供不超过300,000,000元的担保。
截止本次担保业务前,2019年度公司向溧阳月泉提供担保金额为0元,因而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额度范围内。
三、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四、 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上述数据系溧阳月泉2018年1-12月财务数据,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被担保方与公司的关系:被担保方溧阳月泉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湿法隔膜。
五、 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溧阳月泉电能源有限公司
1. 租赁物:湿法隔膜线。
2. 租赁方式:为回租式融资租赁,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将其未设置担保权益(为出租人设定担保权益除外)、不存在优先权、拥有完全所有权且已经由承租人使用的租赁物转让给出租人,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3. 租赁物购买价款: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
4. 租赁期间:共36个月,自起租日(含)连续计算。
5. 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期次:一次性支付,在通用条款及附属条款约定的付款条件全部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6. 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租赁物所有权在出租人支付首期租赁物购买价款时即从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只享有使用权。
(二)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手续费、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债务人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3.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六、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4.12亿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2018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2.94%。公司不存在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七、 备查文件
1、《融资租赁合同》;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