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租赁是法国税务租赁(French Tax Lease)的简称,作为国际飞机租赁市场上主流融资工具之一,法税租赁交易也一直深受中国航空公司的青睐,虽然近十年来由于境内保税租赁交易的异军突起导致中国航空公司直接与法资银行进行法税交易的案例日渐减少,但是越来越多的中国租赁公司认识到“法税租赁+保税租赁”的双层租赁结构下的中法两国的双重税务优势,像工银租赁、国银租赁、建信租赁等公司都已成功开展过法税租赁交易。金杜航空金融团队在协助航空公司和租赁公司开展飞机法税租赁交易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将在本文中对飞机法税租赁交易的基本交易结构、商业价值、交易文件和法律关注点进行梳理。

Part 1 什么是法税租赁

法税租赁是指利用法国税法项下给予法国商业银行设立的作为飞机所有权人和出租人的SPV公司计提资产折旧享受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开展的跨境飞机租赁交易,在法税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通过让渡部分税收优惠能实质上的降低航空公司的融资成本。中国飞机租赁市场上的法税租赁交易通常用于新飞机的交付融资,期限通常为10-12年。

在传统的法税租赁交易中,法国商业银行作为投资人出资设立法国SPV公司,该SPV公司通过受让航空公司购机合同权益或在交机日直接受让飞机的方式获得飞机的所有权并在飞机交付当日将飞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航空公司。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Part 2 法税租赁结构的商业价值

法税租赁的商业价值集中体现在它能使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都能享受飞机资产折旧的税前抵扣利益。对于出租人法国SPV公司而言,其作为飞机的所有权人根据法国税法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飞机资产的折旧抵扣额(相较于飞机20年甚至更长的使用寿命,飞机资产采用的直线折旧率为12.5%,一般可在8年内完成加速折旧),并且公司因为折旧出现的净经营亏损还可以向后无限期结转;此外法国税法还规定法国公司和其控股超过95%的法国子公司可以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有利于作为法国SPV公司股权投资人的法国银行可以基于其集团内各家公司的盈亏情况整体申报纳税,进行合理税务规划以享受集团合并纳税的好处。对于承租人航空公司而言,在中国税法项下融资租赁资产被认定为航空公司的表内资产,因此航空公司可以根据中国税法也就飞机资产计提折旧,获得飞机资产折旧的税前抵扣利益。

除上述飞机资产折旧税前抵扣优势外,根据我国和法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法国SPV公司就法税租赁结构项下的跨境飞机融资租赁交易从中国航空公司收取的租金只需就其中利息部分由中国航空公司以代扣代缴的方式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针对航空公司实际缴纳的预提所得税,法国SPV公司可以在其国内缴税时一次性全额抵免,而中国承租人也能从中国税务机关获得相应的税收返还。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海外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和中国承租人自身可以直接享受到上述资产折旧计提和预提所得税返回的优势之外,法国出租人通常也会把其就飞机折旧所获得的税收抵扣优惠和所得税抵免优惠通过降低租金的方式适度分享给承租人,进一步降低承租人的融资成本,这无疑更增强了法税租赁交易对航空公司的吸引力。而对于参与法税租赁交易的中资租赁公司而言,通过搭建“法税租赁+保税租赁”的双层租赁结构,成立在境内保税区的转出租人不仅可以享受传统法税租赁交易里“航空公司”角色的税收利益,而且还能取得境内租赁环节的税返利益,通过降低境内租赁环节租金报价的方式使得最终承租人航空公司获益。

鉴于目前国内市场上基本是中国的租赁公司通过“法税租赁+保税租赁”的双层租赁方式参与航空公司新飞机的交付融资,所以下文也将重点介绍类交易。

Part 3 “法税租赁+保税租赁”的交易结构

>>  法国SPV的出资人通常是追求集团合并纳税利益的法国大型商业银行集团,他们有较强的应税能力消化集团内SPV公司的资产折旧抵税金额,通过税务筹划降低集团整体应税所得。

>>  出租人是为交易特别新设的简易股份有限公司(société par actions simplifiée),由法国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资本金金额不高,通常为飞机净价的1%左右;出租人必须是在法国设立并且应该是法国的纳税居民,出租人取得飞机的所有权并作为借款人从法国商业银行取得贷款。

>>  中国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区设立的项目公司(“保税区转出租人”)会作为第一层租赁(头租)结构项下的“承租人”,同时它也会作为第二层租赁(转租)结构项下的“出租人”将飞机转租给境内航空公司。保税区转出租人将负责筹集飞机购机价款中的贷款覆盖部分以外的金额并支付租赁保证金的形式支付给法国出租人。

>>  提供贷款融资的银行通常是法国的大型商业银行或其他国际大型银行,融资比例约为飞机净价的80%。

>>  中国租赁公司作为保税区转出租人的股东和项目发起人(Sponsor)需要向法国SPV公司和融资银行出具一份公司保证,担保保税区转出租人在头租合同和其他融资文件项下的义务。

>>  最终承租人通常是境内市场声誉良好、具有一定规模的航空公司。

3. 法税租赁涉及到的主要文件

法税结构项下的主要交易文件由英国法管辖,如果拆分来看,主要分为租赁环节(头租+转租)和贷款融资环节这两个部分的交易文件。单就租赁文件和贷款文件的条款而言,与其他常见类型的跨境租赁文件和贷款文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法税租赁交易文件的 核心在于如何在不影响境内保税区租赁交易既有安排的基础上实现出租人的融资需求以及保障法国出租人和境外贷款行的融资债权安全。较为特殊的交易文件简要介绍如下:

>>  各方协议(All Parties Agreement):由融资银行、法国出租人和保税区转出租人签署,该协议的章节设置和内容与租赁协议相仿,除了统一规定了适用所有交易文件中使用的定义条款外,其主要内容包含了为使“头租”起租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各自满足的先决条件和后续条件、双方各自作出的陈述和保证、费用和补偿、税项补偿、重组、转让及其他通用条款,这份协议的核心目的是打通“融资银行Vs法国出租人的贷款融资交易”和“法国出租人Vs保税区转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交易”两个交易环节,在融资银行和保税区转出租人之间创设直接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使融资方直接成为保税区转出租人相关义务所对应的权利人,在保税区转出租人发生违约时可以直接追索或受偿。

>>  多方协议(Multiparty Agreement):由融资银行、法国出租人和保税区转出租人签署,这份协议主要规定保税区转出租人的债务构成、各类款项的发放、支付、抵消和偿还安排(包括贷款、租赁保证金、法国SPV 资本金、飞机留购价款等)、罚息及其他通用条款,核心内容是在各协议方之间明确:(a)法国出租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的金额与保税区转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向法国出租人支付租金的金额相同;(b) 保税区转出租人在飞机交付前支付给法国出租人的租赁保证金用于抵消保税区转出租人在租期结束时留购飞机应该支付给法国出租人的留购价款。

>>  飞机再处置协议(Remarketing Agreement): 由法国出租人和保税区转出租人签署。无论是对于法国出租人还是其出资人法国商业银行而言,其参与法税租赁交易的实质还是仅提供针对飞机资产的债务融资并追求税收利益,其不具备处置飞机的能力,所以当法国出租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发生违约(实质上是保税区转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时,需要由保税区转出租人通过这份协议向法国出租人承诺提供与飞机再处置有关的各项服务并且约定飞机出售的价格将不低于约定金额以保障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足额得到偿还。随后,融资银行会要求法国出租人将其在飞机再处置协议项下的权益以担保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融资银行以担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

>>  中国法文件:此类双层租赁结构的交易中,贷款银行最终所依赖的还款现金流是来源于境内转租赁交易项下中国航空公司向保税区转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因此需要将保税区转出租人就飞机转租赁合同享有的相关权益转让/质押给融资银行,通常涉及到的中国法担保文件包括飞机抵押合同、保险权益转让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账户监管合同、IDERA、DPOA等;此外,融资银行通常还会要求保税区出租人的母公司签署一份公司保证合同,担保保税区转出租人在头租合同和其他融资文件项下的义务。

Part 4 法税租赁交易法律关注点

>>  飞机购买净价的支付通常由三部分款项组成,包括法国出租人资本金、商业贷款和租赁保证金,其中租赁保证金在飞机交付前由保税区转出租人支付给法国出租人持有并在整个租期内按照约定的虚拟利率计息,租期结束时该等租赁保证金及虚拟计息累计金额之和将等同于保税区出租人留购飞机的行权价格,两者相互抵消。

>>  法国出租人和保税区转出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交易构成外债,保税区转出租人需要履行相应的外债审批和备案流程。特别值得提醒的是,国家发改委在今年2月18日又正式发通知重申境内企业发行外债(含发债和国际商业贷款)必须按照发改委2044号文办理事先备案登记和事后信息报送,且要求在国家发改委而非地方发改委办理。据我们的观察,目前市场上境内企业海外发债是每单都会去完成发改委外债备案手续,但是境内企业举借国际商业贷款并非严格执行此备案要求,虽然未办理发改委备案并不会影响外债的合法有效和可执行性,但会导致后续外管局层面的外债登记和外汇收支受阻,境内债务人也有受罚风险,因此我们建议拟开展法税租赁交易的中国租赁公司和航空公司事先与国家发改委沟通确认外债登记备案的可操作性以免耽误项目进度。

>>  中国租赁公司被要求就保税区转出租人在头租合同和其他融资文件项下的义务的履行向法国出租人和融资银行提供一份公司保证合同,对于银行系的金租公司而言,需要确保其经银保监会批准的营业范围里包含“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对于商务部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则无此限制。此外,中国租赁公司提供此类担保属于外管局29号文规定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无需进行外管登记。

 >>  在“法税租赁+保税租赁”的双层租赁结构交易中,境外融资银行通常会要求作为转承租人的航空公司向其出具一份IDERA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该IDERA在民航局的备案手续,据我们所了解,近期民航局内部对于类似这种“租进租出”双层租赁结构项下中国航空公司出具给境外融资方的IDERA是否准予备案存在不同意见,在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前已暂停接受这类结构交易项下IDERA的备案申请,我们会持续关注后续进展。

航空产业无疑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世界上没有任何一家航空公司或者租赁公司可以仅凭自有资金购买飞机和运营机队,它们都需要不同程度的寻求外部融资支持,无论是通过传统的银行抵押贷款、资本市场、出口信贷还是通过租赁结构实现。境内租赁公司通过搭建“法税租赁+保税租赁”的双层租赁结构交易,有利于境内租赁公司拓展融资渠道有效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通过分享飞机资产折旧税前抵扣利益和保税区税返,境内航空公司也可以显著降低引进飞机的融资成本,提高其在国际航空市场上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