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租赁”)诉称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海纳”)存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8 号 16 层,法定代表人:张发军。
被告 1: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 28 号,法定代表人:王兴富。
被告 2: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成英。
2、原告提出的基本事由
2014 年,盐湖海纳与长城租赁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约定长城租赁购买盐湖海纳相关设备,并出租给盐湖海纳使用,盐湖海纳按期向长城租赁支付租金。同时,长城租赁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公司为盐湖海纳在上述合同项下产生的租金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在公司披露被债权人申请司法重整的信息后,长城租赁认为公司及盐湖海纳已无法继续履行上述合同相关义务,特向法院申请判令盐湖海纳支付剩余全部租金 57,695,344.24 元、租赁物留购费 4,000,000.00 元,并要求公司立即履行担保义务。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盐湖海纳向长城租赁支付租金 57,695,344.24 元、租赁物留购费 4,000,000.00 元,以上合计 61,695,344.24 元。
(2)请求判令公司对上述第 1 项请求中盐湖海纳应向长城租赁支付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确认在应支付原告长城租赁的所有款项全部清偿前,长城租赁与盐湖海纳签署的《售后回租合同》中设备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二、法院裁定情况
根据济南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鲁 01 民初 3110 号】,济南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城租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盐湖海纳银行存款 61,695,344.24 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本次诉讼事项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被冻结单位 开户行 账号 账户性质 实际冻结金额(元)
工商银行 2806*****0266 一般户 14,637,832.78
盐湖股份 工商银行 2806*****7834 一般户 2,905,708.99
工商银行 2806*****9095 一般户 2,955,194.38
合 计: 20,498,736.15
四、诉讼判决情况
该诉讼已由济南中院受理并裁定,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五、累计被冻结、查封、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被冻结银行账户 49 个,合计实际被冻结金额为 196,216,338.51 元;冻结公司所持有的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000 万股和青海盐湖佛照蓝科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4.48%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2019 年 8 月 24 日、9 月 4 日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公告)。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资金周转及经营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账户被冻结事项解除之前,尚不排除后续或有公司其他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情形;本公
告涉及的诉讼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