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如果是专门的租赁企业,可以不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直接将“租赁收入”设置为一级科目。“租赁收入”一级科目之下设置“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经营租赁收入”等不同属性的二级科目。

以融资租赁企业为例,由于其租赁期开始日已经对融资租赁资产进行了终止确认,并将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应收融资租赁款中单独反映。出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融资租赁款企业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确认利息收入时: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利息收入

需要说明的是,融资租赁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间确认为利息收入,其定性是非常清晰的。但是在增值税上我们一般会将经营租赁收入和融资租赁中的直租收入称为租金收入,将融资性售后回租收入确称为利息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则略显混乱不堪,缺乏对融资租赁行为的清晰定性。

融资租赁企业收到各期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融资租赁企业的租赁收入(含利息收入)实质上就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应当作为营业收入进行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