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防波堤为何物,由此引发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隔行如隔山。以下是百度百科的介绍:

防波堤,防御波浪入侵,形成一个掩蔽水域所需要的水工建筑物。位于港口水域的外围,兼防漂沙和冰凌的入侵,赖以保证港内具有足够的水深和平稳的水面以满足船舶在港内停泊、进行装卸作业和出入航行的要求。有的防波堤内侧也兼作码头用或安装一定的锚系设备,可供船泊靠泊。按其平面布置形状,分突堤和岛堤;按断面形式,分斜坡式、直墙式和混成式三种。

防波堤为阻断波浪的冲击力、围护港池、维持水面平稳以保护港口免受坏天气影响、以便船舶安全停泊和作业而修建的水中建筑物。

防波堤还可起到防止港池淤积和波浪冲蚀岸线的作用。它是人工掩护的沿海港口的重要组成部分。

说说法律的事,一则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就是上述所谓防波堤,承租人为某港口集团,出租人为某金融租赁公司。合同涉诉,出租人主张,纠纷管辖适用约定管辖(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出租人住所地法院)。承租人却主张,因本合同租赁物为防波堤,“防波堤”属于港口设施,而港口设施当然属于“港航设施”,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双方就合同管辖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378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所涉标的物为防波堤,防波堤属港口主要设施,故本案属于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海商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条第46项确定,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辽宁省盘锦市属于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区域,故大连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虽然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所在地法院即新疆辖区法院管辖,但因防波堤属于不动产,且属于港航设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专属管辖范畴,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管辖的约定违背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一审裁定认为案涉标的物防波堤不属于港口设备,亦不属于不动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裁判日期:2018.11.16)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二条第二款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3号)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
第二条第46项    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号)

一、关于管辖区域调整

1.根据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对大连、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作出如下调整:

(1)大连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吉林省的松花江、图们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

(2)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包括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州、宜昌、荆州、城陵矶、武汉、九江、安庆、芜湖、马鞍山、南京、扬州、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